信用典型案例及反馈情况
关于柳城县不良事件处理结果的反馈
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0-07-17

关于柳城县不良事件处理结果的反馈

不良事件一:广西抽查20批次蚕丝被产品 不合格4批次

发布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7日

2019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39号(金时代购物公园)3栋115号、113号的柳城县大埔镇图美寝饰专卖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100%蚕丝被进行抽样检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F19-T00490),对当事人销售的100%蚕丝被的抽样检验结论为“依据桂市监函[2019]1778号文中《2019年蚕丝被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六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填充物品质的检验结果不符合BG/T 24252-2009《蚕丝被》(一等品)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的程序没有异议,对检验结果也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权利。当事人销售该100%蚕丝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就本案展开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2018年12月3日以820元/床的价格从佛山市图美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100%蚕丝被4床,总进货价为3280元。当事人以1299元/床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100%蚕食被,货值金额是5196元。上述100%蚕丝被当事人共销售了3床,销售货值金额为3897元,获利1437元。

当事人销售该100%蚕丝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0年5月27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37元;二、没收尚未销售的1床100%蚕丝被;三、罚款3000元。罚没款两项合计4437元,罚没款上缴国库。

2020年6月15日当事人已履行上述行政处罚。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17日


关于柳城县不良事件处理结果的反馈

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0-07-17 10:35    |  作者:

关于柳城县不良事件处理结果的反馈

不良事件一:广西抽查20批次蚕丝被产品 不合格4批次

发布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7日

2019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39号(金时代购物公园)3栋115号、113号的柳城县大埔镇图美寝饰专卖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100%蚕丝被进行抽样检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F19-T00490),对当事人销售的100%蚕丝被的抽样检验结论为“依据桂市监函[2019]1778号文中《2019年蚕丝被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六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填充物品质的检验结果不符合BG/T 24252-2009《蚕丝被》(一等品)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的程序没有异议,对检验结果也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权利。当事人销售该100%蚕丝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就本案展开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2018年12月3日以820元/床的价格从佛山市图美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100%蚕丝被4床,总进货价为3280元。当事人以1299元/床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100%蚕食被,货值金额是5196元。上述100%蚕丝被当事人共销售了3床,销售货值金额为3897元,获利1437元。

当事人销售该100%蚕丝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0年5月27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37元;二、没收尚未销售的1床100%蚕丝被;三、罚款3000元。罚没款两项合计4437元,罚没款上缴国库。

2020年6月15日当事人已履行上述行政处罚。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