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柳城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7-01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201915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城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柳城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195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3)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以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柳城”网络专栏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分析、挖掘并深度应用;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构建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初,初步建立覆盖全县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与柳州市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交换共享,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 2020年底,配合柳州市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法规机制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成。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主体。

1.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要按照各行业领域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要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依法依规规范各行业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

在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信用柳城”平台,并由县发展改革局汇总后上报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

认定联合奖惩对象“红黑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3.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定严重失信黑名单和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诚实守信红名单。

“红名单”认定:认定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柳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单位门户网站、“信用柳城”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

“黑名单”认定:认定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事前告知和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规定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全国、柳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认定单位将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各有关单位要将本单位“红黑名单”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发展改革局,由发展改革局汇总后公示在“信用柳城”平台并上报柳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奖惩。(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4.建立“红黑名单”退出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本部门“红黑名单”退出机制,明确“红黑名单”的有效期、退出条件和退出程序。

“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单位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单位同意;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确定。

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及时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删除,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5.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部门在监管和服务中要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报至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汇总后推送到柳州市信用信息平台并公示至“信用柳城”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各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率先在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实行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工贸信息化局、民政局、文明办、团县委,县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6.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研究制定诚信示范主体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制度,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牵头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单位;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7.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各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以及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查询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并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优化检查频次。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拓展“政银税”合作新方式,鼓励税务部门联合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合作开发“税源贷”“税信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金融产品为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和信贷产品。探索推进金融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并与公共信用管理部门合作开发信用产品,使诚信市场主体享受融资优惠。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绿色信贷、降低保险费率、免抵押金等优惠和便利。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柳城支行,县银监办;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9.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公示在“信用柳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宣传行业“诚信故事”。(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县委统战部,人民银行柳城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0.明确联合惩戒的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走私贩私护私、偷税欠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交通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五是故意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失信行为;六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1.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北部湾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交易场所、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选优资格。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情况作为公职人员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的参考。(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依托政府网站、“信用柳城”、“信用柳州”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及时公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和商业性可持续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及时报县发展改革局统一公示“信用柳城”并上报“信用柳州”。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县委统战部,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推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5.建立司法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将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司法局、公安局,县人民法院、检察院;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6.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部门联合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制定相应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或联合奖惩措施。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整理汇总形成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市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市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柳城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起与响应机制。全县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以下简称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发起部门并商有关部门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发起部门将认定的联合奖惩“红黑名单”积极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各有关部门查询使用,并按规定实施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及时向发起部门反馈“红黑名单”实施联合奖惩效果,由发起部门汇总联合奖惩案例报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统一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及时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积极创造条件,向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放联合奖惩对象信息,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并及时向“红黑名单”发起单位反馈“红黑名单”实施奖惩效果,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8.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本市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及时推送至柳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配合积极推进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区(市)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配合柳州市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 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9.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柳州”网站上公示,“信用柳城”提供链接至“信用柳州”双公示栏目,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司法局,县人民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0.建立联合奖惩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配合柳州加快推进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实现柳城县信用信息数据全面及时上报、共享、交换配合柳州市建立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县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要及时将“红黑名单”报至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统一上报公示,推动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各部门要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已在“信用柳城”首页设置信用查询栏目链接)嵌入日常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

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对惩戒对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部门可酌情处理。

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单位可依法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有关单位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主体,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

22.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柳城县信用信息目录(2018年)》,按照信用信息的分类、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加强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3.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各有关充分利用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各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纳入各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教育。

24.加强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套落实工作机构及人员、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鼓励有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各部门要掌握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并由县发展改革局汇总后统一上报至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柳城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5.加强规范管理。

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各项制度,制定联合奖惩对象信息的分类、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跟踪问效机制,确保联合奖惩对象信息的全面、主动、及时推送,切实把各项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6.加强宣传教育。

各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律师医师、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主要新闻网站等各类媒体,开辟诚信宣传专栏,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以诚信文化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广泛宣传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扩大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四、各乡镇参照执行

 

附件:柳城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主要任务及进度安排

 

 

 

 

 

 

 

 

 

 

 

 

 

附件

柳城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主要任务及进度安排

 

主要任务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一)明确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主体

1.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国家联合奖惩涉及领域市级主管部门,在20192月份前完成本领域“红黑名单”梳理及制度制定。

2.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3.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4.建立“红黑名单”退出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0192月份前完成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5.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工贸信息化局民政局文明办、团委统战部;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6.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牵头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单位;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0192月份前完成

7.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实施

8.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银监;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9.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委统战部,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0.明确联合惩戒的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20192月份前完成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确认

11.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实施

12.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1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民政局,

委统战部,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1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15.建立司法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司法局、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6.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自治区备忘录涉及部门,20192月份前完成我市相应领域联合奖惩措施的制定

17.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18.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19.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单位;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20.建立联合奖惩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2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柳城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20192月份前完成行业信用修复相关措施

22.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23.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教育

24.加强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25.加强规范管理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26.加强宣传教育

牵头单位:委宣传部、文明办,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29日印发

 


柳城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9-07-01 10:50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201915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城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柳城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195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3)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以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柳城”网络专栏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分析、挖掘并深度应用;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构建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初,初步建立覆盖全县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与柳州市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交换共享,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 2020年底,配合柳州市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法规机制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成。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主体。

1.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要按照各行业领域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要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依法依规规范各行业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

在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信用柳城”平台,并由县发展改革局汇总后上报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

认定联合奖惩对象“红黑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3.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定严重失信黑名单和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诚实守信红名单。

“红名单”认定:认定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柳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单位门户网站、“信用柳城”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

“黑名单”认定:认定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事前告知和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规定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全国、柳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认定单位将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各有关单位要将本单位“红黑名单”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发展改革局,由发展改革局汇总后公示在“信用柳城”平台并上报柳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奖惩。(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4.建立“红黑名单”退出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本部门“红黑名单”退出机制,明确“红黑名单”的有效期、退出条件和退出程序。

“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单位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单位同意;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确定。

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及时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删除,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5.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部门在监管和服务中要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报至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汇总后推送到柳州市信用信息平台并公示至“信用柳城”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各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率先在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实行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工贸信息化局、民政局、文明办、团县委,县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6.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研究制定诚信示范主体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制度,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牵头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单位;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7.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各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以及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查询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并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优化检查频次。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拓展“政银税”合作新方式,鼓励税务部门联合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合作开发“税源贷”“税信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金融产品为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和信贷产品。探索推进金融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并与公共信用管理部门合作开发信用产品,使诚信市场主体享受融资优惠。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绿色信贷、降低保险费率、免抵押金等优惠和便利。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柳城支行,县银监办;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9.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公示在“信用柳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宣传行业“诚信故事”。(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县委统战部,人民银行柳城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0.明确联合惩戒的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走私贩私护私、偷税欠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交通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五是故意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失信行为;六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1.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北部湾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交易场所、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选优资格。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情况作为公职人员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的参考。(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依托政府网站、“信用柳城”、“信用柳州”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及时公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和商业性可持续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及时报县发展改革局统一公示“信用柳城”并上报“信用柳州”。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县委统战部,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推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5.建立司法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将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司法局、公安局,县人民法院、检察院;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6.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部门联合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制定相应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或联合奖惩措施。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整理汇总形成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市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市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柳城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起与响应机制。全县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以下简称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发起部门并商有关部门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发起部门将认定的联合奖惩“红黑名单”积极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各有关部门查询使用,并按规定实施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及时向发起部门反馈“红黑名单”实施联合奖惩效果,由发起部门汇总联合奖惩案例报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统一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及时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积极创造条件,向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放联合奖惩对象信息,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并及时向“红黑名单”发起单位反馈“红黑名单”实施奖惩效果,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8.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本市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及时推送至柳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配合积极推进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区(市)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配合柳州市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 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9.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柳州”网站上公示,“信用柳城”提供链接至“信用柳州”双公示栏目,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司法局,县人民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0.建立联合奖惩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配合柳州加快推进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实现柳城县信用信息数据全面及时上报、共享、交换配合柳州市建立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县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要及时将“红黑名单”报至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统一上报公示,推动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各部门要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已在“信用柳城”首页设置信用查询栏目链接)嵌入日常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

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对惩戒对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部门可酌情处理。

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单位可依法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有关单位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主体,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

22.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柳城县信用信息目录(2018年)》,按照信用信息的分类、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加强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3.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各有关充分利用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各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纳入各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教育。

24.加强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套落实工作机构及人员、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鼓励有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各部门要掌握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并由县发展改革局汇总后统一上报至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柳城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5.加强规范管理。

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各项制度,制定联合奖惩对象信息的分类、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跟踪问效机制,确保联合奖惩对象信息的全面、主动、及时推送,切实把各项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6.加强宣传教育。

各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律师医师、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主要新闻网站等各类媒体,开辟诚信宣传专栏,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以诚信文化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广泛宣传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扩大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四、各乡镇参照执行

 

附件:柳城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主要任务及进度安排

 

 

 

 

 

 

 

 

 

 

 

 

 

附件

柳城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主要任务及进度安排

 

主要任务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一)明确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主体

1.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国家联合奖惩涉及领域市级主管部门,在20192月份前完成本领域“红黑名单”梳理及制度制定。

2.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3.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4.建立“红黑名单”退出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0192月份前完成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5.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工贸信息化局民政局文明办、团委统战部;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6.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牵头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单位;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0192月份前完成

7.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实施

8.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银监;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9.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委统战部,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0.明确联合惩戒的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20192月份前完成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确认

11.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实施

12.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1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民政局,

委统战部,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1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15.建立司法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司法局、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6.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自治区备忘录涉及部门,20192月份前完成我市相应领域联合奖惩措施的制定

17.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18.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19.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单位;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20.建立联合奖惩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2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柳城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20192月份前完成行业信用修复相关措施

22.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23.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教育

24.加强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25.加强规范管理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26.加强宣传教育

牵头单位:委宣传部、文明办,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柳城县支行;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持续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