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放管服
柳城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2-02


一、政务新媒体是什么?

主体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

形式包括第三方平台的微博、微信、头条号、百家号、抖音号等。

形式还包括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

二、政务新媒体由谁来管?

县政府办公室是本县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相关管理职能授权柳城县信息化管理中心履行。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哪些单位应开设政务新媒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县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

四、政务新媒体开设、注销的原则是什么?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在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关注度低、无力维护的应申请关停注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注销。应主办单位要求进行合并、撤销等变化的,应在15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

五、信息发布的要求是什么?

每周均有信息更新(微信服务号两周),符合新媒体快、准、短的特点,科学分类、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提供互动交流渠道。

六、名称的表述要做到那些?

体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不同平台上名称需保持一致。

七、如何加强组织保障工作?

明确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明确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开设、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

明确主办单位要配备内容编辑、内容审核和技术保障人员,专岗专责。

明确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八、是否需要建立奖惩机制?

    原则上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追责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


柳城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02-02 18:00    |  作者:


一、政务新媒体是什么?

主体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

形式包括第三方平台的微博、微信、头条号、百家号、抖音号等。

形式还包括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

二、政务新媒体由谁来管?

县政府办公室是本县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相关管理职能授权柳城县信息化管理中心履行。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哪些单位应开设政务新媒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县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

四、政务新媒体开设、注销的原则是什么?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在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关注度低、无力维护的应申请关停注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注销。应主办单位要求进行合并、撤销等变化的,应在15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

五、信息发布的要求是什么?

每周均有信息更新(微信服务号两周),符合新媒体快、准、短的特点,科学分类、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提供互动交流渠道。

六、名称的表述要做到那些?

体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不同平台上名称需保持一致。

七、如何加强组织保障工作?

明确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明确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开设、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

明确主办单位要配备内容编辑、内容审核和技术保障人员,专岗专责。

明确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八、是否需要建立奖惩机制?

    原则上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追责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