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城县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发〔2013〕55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柳城县
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现将《柳城县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 年9月12日
柳城县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
为确保如期完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加强我县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 〔2009〕 381 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 〔2013〕 71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农〔2010〕157号)、柳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柳州市2013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林通字〔2013〕9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目标
根据《关于确认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的通知》(桂林计发〔2013〕38号)文件要求,对柳城县72.32万亩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2013年10月31日前 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的管护补助支出兑现给公益林所有者及管护者,兑现率达到85%以上。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管护好生态公益林,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和植被综合覆盖率,充分发挥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生态功能,为我县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任务。
根据自治区林业厅的要求,以自治区林业厅批复的2012年度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小班数据库为依据,兑现2013年度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各乡镇、农林场 2013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任务(详见附件1)。
(二)落实公益林地面积及具体管护补助对象。
各乡镇根据《关于确认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的通知》(桂林计发〔2013〕38号),以自治区林业厅批复的2012年度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小班数据库、图库为基础,以林权证为依据(尚未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单位,参考原签订的公益林管护合同及现实情况),将本乡镇的公益林地落实到具体的集体和个人,为下一步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提供依据。
(三)完善公益林管护合同。
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林管护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通知》(桂林计发[2011]425号)的要求,由县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要求并根据管护合同兑现补偿基金。
2. 各乡镇在自治区林业厅(桂林计发〔2013〕38号)文件批复的2012年度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小班数据库、图库的基础上,对没有签订或签订了但不完善的管护合同,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合同一式三份,县林业局、补助对象、乡镇林业站各存一份。对权属为集体的公益林,根据界定的面积和地块变化情况完善管护合同;对原属集体的公益林林改后均山到户的,要将合同重新签订到户;对采取均股不均山(均利)方式确权的地块,并且林权证上已确权到村、屯、小组的,由村、屯、小组与县林业局签订管护合同,合同中增加附表将村、屯、小组中有股份农户的姓名、人口数(2009年林改统计数)、公益林面积罗列清楚,并经农户签字确认;还没有进行确权发证的公益林,已签订合同的继续有效,有新界定的公益林的,与实际所有者签订管护合同。国家、自治区调整补偿基金标准后,原已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但补偿基金按新的补偿标准兑现。完善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时,要收集经合同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确认的账号,以有利于补偿基金的兑现。
3. 有矛盾纠纷的公益林合同签订:跨县、乡、村及村中屯与屯的公益林按二类成果暂放到村委一级管理,矛盾纠纷未解决前补偿基金不能使用。
4. 权属明确,但区划成果有异的:填合同表格中的林班小班时,用二类成果的林班小班,但备注清楚此林班小班来至某村二类图。
5. 同一林班小班中有两个以上权属单位的,要编亚小班区分,亚小班号不能重号,涉及跨乡镇的要与对方乡镇沟通。
6. 合同编号用二类代码:即县代码(128)+乡镇代码+村代码+屯代码
7. 收回原签订现因调整范围变化不再执行的合同,交县林业局存档。收回因公益林调整,公益林范围变化的林权证,重新登记变更。
(四)检查验收。
各乡镇林业站对辖区内的公益林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编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发放名册”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发放名册”上报县林业局作为拨款凭证。
(五)落实好管护措施。
1. 对全县重点公益林实行长期封禁,县林业局应在重点公益林周边明显处竖立封禁标志牌,在相关村屯公示该村屯公益林面积和范围,做到家喻户晓。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对重点防护林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实行国家财政补偿重大意义的认识,扩大宣传发动的影响和效力,为重点防护林保护和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 禁止在重点公益林内进行有损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禁止在重点公益林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放火烧山等损坏重点公益林的行为;禁止重点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实行严格的采伐限额专项管理;对林地征占用及其它一切经营活动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
3. 我县范围内,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4. 重点公益林(一级国家公益林除外)依法办理采伐证后可以进行抚育伐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相关标准,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7。对生态功能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有计划地实施阔叶林改造,但涉及改造的采伐株数(或蓄积)强度不能超过20%,且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
5. 林权单位必须对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进行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进行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服务功能。
三、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一)机构设置。
1. 成立柳城县2013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名单如下:
组 长: 黄志英 副县长
副组长: 罗春海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钦麟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 全智颖 县财政局局长
张文斌 县监察局局长
苏志杰 县审计局局长
唐卫国 县林业局党组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张钦麟(兼),副主任: 唐卫国(兼),韦荣丽,成员:蓝开英、龙树明、罗群端、李时荣、谢清萍、韦再明、莫柳花。
2. 各乡镇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各乡镇长为组长,分管副乡镇长为副组长,林业站站长及林业技术人员和村委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建设工作。
3. 各村屯成立生态公益林管护组织。成立以各村屯长为组长,村屯骨干人员为成员生态公益林管护组织,推荐护林员。
(二)管理职责。
1. 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县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的组织实施;
(2)负责督促监管乡镇管护机构的工作;
(3)负责做好乡镇上报的补偿基金基础材料审核工作;
(4)负责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管理和采伐管理,重点生态公益林无林地的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重点公益林的效益监测工作。
2. 乡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意识,提高群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2)负责本辖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组建村屯兼职护林队伍(根据重点公益林分布特点、管护易难程度等因素,原则上3500-5500亩面积划定一个管护责任区,配备兼职护林员一名),护林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林业局审核后录用,由县林业局与所聘用的公益林护林员签订合同;
(3)建立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考核制度,负责对辖区公益林护林员的技术培训、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等工作;
(4)定期督查森林火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如果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人员全力扑救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5)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防治;
(6)负责协调乡镇财政部门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专项账户,做好补偿基金的审核发放工作,监督集体管好、用好管护补偿基金,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3. 村级管护组织职责。
(1)加大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意识;
(2)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发生;
(3)对破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按护林公约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
(4)与林业部门共同管理好护林员,配合乡镇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2009年林改人口信息、银行开户信息收集工作等。
4. 兼职护林员职责。
(1)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及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意识;
(2)在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进行巡护,做好巡护记录;
(3)制止野外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4)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毁林开垦等破坏重点生态公益林行为的发生;
(5)及时发现、报告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
(6)及时向村委和上级部门报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情况,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局做好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查处工作;
(7)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
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一) 切实加强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
一是要强化资金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二是各乡镇生态公益林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开展年度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编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发放名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三是各乡镇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银行开户信息收集工作,资金支付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支付,确保林农利益不受损害;四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林业、财政以及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协调配合。
(二)县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采取专项直拨,集中支付的办法,确保重点防护林补偿基金下达通畅。
当资金从上一级资金专户拨到县财政专户后,县林业局根据签订的管护合同面积,审核各乡镇报送的验收材料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发放名册才能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由县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在完成拨付工作后向县林业局报送拨付回单复印件。
(三)补偿标准和补偿基金支出方式。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标准:对权属属于国有的国家及自治区级公益林按5元/亩(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亩,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对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国家及自治区级公益林按10元/亩(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亩,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的标准兑现管护补助。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由林业部门承担统一管护,从9.75元/亩管护补助支出列出0.75元/亩由县级财政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付给公益林护林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补助对象为林农个人的,财政补偿基金中的9元管护补助支出支付给林农个人。补助对象为村集体的, 2009年林改方案约定“均股不均山”的集体公益林,按不低于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总额的80%的比例,将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以“均股均利”分配到户,村屯集体提留不高于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10%作为本屯组集体经济,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开支; 2009年林改方案约定补偿资金由集体管理使用的,由村集体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营林、抚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乡村干部工资福利支出和列支招待费),也可参考上述“均股不均山”集体公益林的资金管理方式管理使用;公益林所有者为国有单位的,财政补偿基金中4.75元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2. 补偿基金支出方式
根据各乡镇报送的年度检查验收结果材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发放名册”,对权属个人的公益林通过“一卡(折)通”将管护补助直发到户;对权属集体由集体管理的公益林、2009年林改方案约定“均股不均山”的集体公益林,有关村集体在申请拨付管护补助时,需要提供按照《村民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 管护补助支出使用(分配)方案 ” 和当期的管护补助支出公示情况,经县林业局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一卡(折)通”支付。
(四)加强补偿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对补偿基金管理的使用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对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补偿基金和未达到管护目标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要扣减、停拨,直至取消补偿基金,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进度要求
(一) 2013年9月15日前 ,各乡镇完成核实本辖区各村屯公益林面积、公益林地块落实、2009年林改人口清查工作。
(二) 2013年10月10日 前 ,各乡镇除会同县林业局完成本辖区公益林管护合同签订外,要完成2012年检查验收及收集好补偿对象2009年林改人口信息、银行开户信息,编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发放名册”工作;
(三) 2013年10月31日前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护补助支出,兑现率要达到85%以上。
(四)2013年底前完成绩效考评。
六、工作经费
各乡镇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经费按0.15元/亩拨付。不足部分由各乡镇财政自筹。
七 、绩效考评
按自治区专项考评工作方案的规定,结合县绩效考评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对进度滞后、工作措施不力的乡镇,及时督办,限期整改。各乡镇2013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已纳入县、乡镇绩效考评项目,年底县林业局将会同县绩效办、财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实施此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和年度奖惩依据。主要考评年度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下拨和管护补助兑现完成情况。具体考评办法:分值为县绩效办对此工作年度考评设置的分值。评分标准:完成签订管护合同,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总体兑现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分值;兑现率低于80%的不得分。对在考评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 1. 各乡镇 2013 年认定公益林面积统计表
2. 柳城县公益林补偿基金基本信息表
3. 柳城县乡(镇)村屯组自治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分配方案
4. 柳城县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自治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分配方案公示
5. 柳城县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自治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区划公示
6. 林农或村民委员会委托林业部门承担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统一护林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