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计划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城政办〔2016〕56号
发布日期: 2016-09-02

 

柳城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柳城政办〔201656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31日  

 

柳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主要通过产业园区、重点乡镇等方式进行搬迁安置。

(一)总目标。2016年至2020年计划搬迁安置户838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766人,同步搬迁对象72人。

(二)年度目标。2017年搬迁587人,其中建档立卡536人;2018年搬迁251人,其中建档立卡230人;2019年至2020年进行完善和扫尾工作。

二、时间步骤

2017年开始,计划用1年时间完成搬迁安置点建设目标,用2年时间完成对象搬迁工作:

1.2017年,安置点住房全面开工并完成建设,全年完成搬迁安置587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536人,同步搬迁51人。

2.2018年,安置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全年完成搬迁安置251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230人,同步搬迁21人。

3.2019年至2020年进行扫尾工作,主要是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机制建设,安排搬迁对象入住和后续产业发展、管理等。

三、方法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的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详见柳城委〔201694号文)。

(二)明确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的重点对 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经过精准识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经过精准识别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优先安排位于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原则上按不超过我县搬迁规模10%的比例确定并分年度实施。搬迁对象最终以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对象为准。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范围。(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移民搬迁安置方式。

我县易地扶贫搬迁主要采取县乡联动、集中安置的方式,依托物流园区、重点乡镇进行安置。

1.依托鸡公山物流园区进行安置。根据搬迁户意愿和选择,对贫困群众中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搬迁对象,引导他们到鸡公山物流园集中安置。

2.依托古砦乡、太平镇等重点乡镇进行安置。对没有离乡意愿,自身条件稍差的搬迁对象,集中安置到古砦仫佬族乡、太平镇集镇所在地。

(四)推进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

1.科学规划移民搬迁安置点。在鸡公山物流园、重点乡镇规划建设移民搬迁安置点:

1)在鸡公山物流园集中安置部分移民。该安置点采用套房形式建设,大约需要30亩土地。利用即将兴建的柳城桂中原生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需要大量用工的优势,优先聘用有劳动能力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解决贫困户脱贫问题;同时,由县长兴农投公司统筹利用贫困户扶贫开发贷款,通过回购并反租部分市场商铺的方式与市场开发业主进行合作,所得收入以股份分红的形式按一定比例分给搬迁贫困户,为解决搬迁贫困户近期的生活问题提供保障。

2)在古砦仫佬族乡、太平镇两个集镇安置点集中安置部分移民。该两处安置点以宅基地建房的方式安置不愿意远离乡土的搬迁贫困户。

安置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安置点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要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文化特点,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建设。(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县长兴农投公司,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创新安置点建设模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辅。在“十三五”期,我县以柳城县长兴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融资主体,承接自治区融资资金。(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县长兴农投公司)

3.控制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25 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 40 平方米、5 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 120 平方米),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 平方米。我县建(购)房成本控制在每平方米12001600元以内。(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县长兴农投公司,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4.实行差异化建(购)房补助。

1)基准补助。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我县的基准补助金额为每人1.9 万元。

2)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对象住房补助和自筹资金标准。以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搬迁对象按一般贫困(55-66分)、中等贫困(43-54分)、特别贫困(31-42分)、极端贫困(30分以下)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2000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1 万元。按照上述原则补助后,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建房自筹资金按户均不超过5.2万元标准筹措。具体筹措额度为:一般贫困户人均不超过1.6万元,户均不超过6.4万元;中等贫困户人均不超过1.4万元,户均不超过5.6万元;特别贫困户人均不超过1.2万元户,户均不超过4.8万元;极度贫困户人均不超过1万元,户均不超过4万元。对差异化补助后仍无法筹措缺口建(购)房资金、又不具备申请移民搬迁建房贷款条件的搬迁对象,经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后,可在控制建设标准内按照以上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同步搬迁户的住房补助和自筹资金标准。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按不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1 万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项补助资金及银行贷款、农户自筹等方式解决。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建房自筹资金按户均不低于7万元的标准筹措。(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扶贫办、财政局)

5.保障安置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入。由自治区统一筹措的资金,首先保障搬迁对象基本住房建设投入,再用于集中安置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项目业主投入、引入社会投资等渠道解决。迁出区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及整理等所需费用,由县人民政府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解决。(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县长兴农投公司)

6.加强安置点住房保障。搬迁农户拥有房屋全产权,并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10年内不得转让。贫困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旧宅基地的,可暂时保留。自愿退出或承诺以后退出的,在搬迁户同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后,今后县政府将组织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释放土地指标,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增加搬迁群众资产性收益。(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县长兴农投公司,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7.强化安置点用地保障。

1)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搬迁项目,由自治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筹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农户的生产生活用地。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单独申请,按法定程序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2)用地的征地工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相关建设计划确定后,县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征地和拆迁工作,确保年度项目用地按时征收完成。(责任单位:县征拆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建设用地土地价格。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根据实际用途和性质,按区域地块的实际使用类别中的最低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县土储中心、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县长兴农投公司)

8.确保安置点用电保障。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配套供电工程,县供电企业要列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十三五”规划。凡符合《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轻重缓急分年度优先列入自治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农村电网技术标准设计、建设,为安置点提供 110 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等电力服务。移民搬迁项目用电报装建设维护费用参照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执行,统一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房屋建筑费用。同时,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给予每月享受 10 千瓦时(10 度电)免费用电量。整屯搬迁的迁出地供电区域配电网不得再次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范围。(责任单位:县电力公司、县物价局)

9.积极筹措安置点建设资金。积极通过主体融资、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区、市、县财政投入和群众自筹等渠道筹措移民搬迁项目建设资金。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计划安置838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766人,同步搬迁户72人),共需计划总投资为4277.8万元,其中: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612.8万元(按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8000元计算);自治区扶贫办扶贫发展基金76.6万元(按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1000元计算);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57.6万元(按同步搬迁户人均8000元计算);市、县配套资金83.8万元(按每人1000元计算);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开行(农发行)贷款共计3447万元(按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4.5万元计算)。(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财政局、扶贫办、县长兴农投公司)

10.加强安置点档案管理。县、乡镇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的要求,做到档案齐备,材料规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移民搬迁产业就业扶持。

1.产业扶持。对集中安置的搬迁户,健全移民安置点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网点配套设施,将安置点配套建设的商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量化到搬迁户,由县长兴农投公司统一管理运行,搬迁户按股分红,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搬迁安置后,鼓励将上级补助资金折股量化到搬迁户后直接投入到龙头企业、合作社或经济能人的产业扶持模式,搬迁户按股分红。(责任单位:县扶贫办、科工贸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财政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就业扶助。

1)加强搬迁农户就业技能培训。一是由县人力资源部门牵头,对搬迁对象进行外出务工技能培训,提高搬迁群众就业技能,力争搬迁户培训面达到100%。二是对搬迁农户情况进行适时统计,推荐义务教育毕业后的搬迁户学生进入职业学校培训,享受国家职业技术培训政策,提高搬迁户新生代的就业技能。三是整合县林业、农业、水产畜牧业、旅游业等培训资源,优先安排搬迁户对象免费参加培训,为搬迁农户对象提供更广的就业机遇。(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林业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局)

2)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一是以沙埔工业园区为依托,力争10%的搬迁农户(鸡公山安置点)有1人以上进入园区企业就业。二是以即将建设的桂中原生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为依托,大力发展商贸物流服务业,力争80%的搬迁农户(鸡公山安置点)有1人以上从事服务业实现就业。三是县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力争10%搬迁农户有1人以上进入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四是积极提供各种渠道就业信息,帮助搬迁户在集镇安置点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就业。一是整合扶贫、林业、农业、水产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扶贫扶持政策,优先扶持搬迁农户,帮助搬迁户实现自主创业就业。二是协调农合行、农行、柳州银行等金融部门,按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放宽扶贫贷款条件,优先扶持搬迁农户创业就业。三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鼓励搬迁农户以出租、转包、互让、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经营权流转获得收益,通过参加各类合作组织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扶贫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金融扶持。制订金融扶持政策,对搬迁农户发展种养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给予贴息扶持,对新建或购买住房的搬迁农户申请贷款的给予贴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连续贴息期限为3年,特别贫困的搬迁户连续贴息期为5年。(责任单位:县扶贫办、金融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六)规范移民搬迁后续管理。

1.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加强社区软硬件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建设完善安置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学校布局,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医疗卫生设施,满足移民就医需求;配套完善社区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在集中安置点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实施“社区管房、管人、管社会事务,原村委管林、管地、管惠农补助”的“人地分离”管理方式。(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卫计局、教育局、文体新广局)

2.完善移民户籍管理。搬迁移民的户籍管理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 号)规定执行。对搬迁移民实施免准迁证。对暂时不想把原户籍户口迁入城镇的移民,允许保留农村户口,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同时,支持他们在迁入地办理居住证,享受居民待遇。被确定为整体搬迁的安置小区,除公民因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转业、刑满释放、婚嫁等原因入户外,其他户口一律不予迁入。(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七)健全移民搬迁社会保障机制。

搬迁移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等实行属地管理,符合五保、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搬迁对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应保尽保。对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原来享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保持不变。对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子女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确保搬迁移民子女应助尽助。对搬迁到县城的移民,参加县城丧葬制度改革,也可根据群众意愿回葬在原搬迁地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墓区。(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局、扶贫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八)建设搬迁安置示范点。

按照大而有序、小而精致的要求,着力打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示范点,积极探索和总结项目融资、资金整合、工作推进、市场运作、设施配套、以及与城镇化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方面的经验,以示范带动更好地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县长兴农投公司、金融办)

四、检查验收

将易地移民搬迁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 效考评内容,确保各项任务逐年完成落实。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计 划项目月报、年报和年终总结制度。发展改革、水库移民、扶贫、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开展专项检查。项目完工后,由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扶贫办会同财政、乡镇、村组一起对移民搬迁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接受上级组织的检查验收工作。

 

附件:柳城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分解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31日印发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城政办〔2016〕56号  |   发布日期: 2016-09-02 16:44    |  作者: 柳城政办〔2016〕56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柳城政办〔201656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31日  

 

柳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主要通过产业园区、重点乡镇等方式进行搬迁安置。

(一)总目标。2016年至2020年计划搬迁安置户838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766人,同步搬迁对象72人。

(二)年度目标。2017年搬迁587人,其中建档立卡536人;2018年搬迁251人,其中建档立卡230人;2019年至2020年进行完善和扫尾工作。

二、时间步骤

2017年开始,计划用1年时间完成搬迁安置点建设目标,用2年时间完成对象搬迁工作:

1.2017年,安置点住房全面开工并完成建设,全年完成搬迁安置587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536人,同步搬迁51人。

2.2018年,安置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全年完成搬迁安置251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230人,同步搬迁21人。

3.2019年至2020年进行扫尾工作,主要是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机制建设,安排搬迁对象入住和后续产业发展、管理等。

三、方法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的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详见柳城委〔201694号文)。

(二)明确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的重点对 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经过精准识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经过精准识别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优先安排位于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原则上按不超过我县搬迁规模10%的比例确定并分年度实施。搬迁对象最终以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对象为准。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范围。(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移民搬迁安置方式。

我县易地扶贫搬迁主要采取县乡联动、集中安置的方式,依托物流园区、重点乡镇进行安置。

1.依托鸡公山物流园区进行安置。根据搬迁户意愿和选择,对贫困群众中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搬迁对象,引导他们到鸡公山物流园集中安置。

2.依托古砦乡、太平镇等重点乡镇进行安置。对没有离乡意愿,自身条件稍差的搬迁对象,集中安置到古砦仫佬族乡、太平镇集镇所在地。

(四)推进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

1.科学规划移民搬迁安置点。在鸡公山物流园、重点乡镇规划建设移民搬迁安置点:

1)在鸡公山物流园集中安置部分移民。该安置点采用套房形式建设,大约需要30亩土地。利用即将兴建的柳城桂中原生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需要大量用工的优势,优先聘用有劳动能力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解决贫困户脱贫问题;同时,由县长兴农投公司统筹利用贫困户扶贫开发贷款,通过回购并反租部分市场商铺的方式与市场开发业主进行合作,所得收入以股份分红的形式按一定比例分给搬迁贫困户,为解决搬迁贫困户近期的生活问题提供保障。

2)在古砦仫佬族乡、太平镇两个集镇安置点集中安置部分移民。该两处安置点以宅基地建房的方式安置不愿意远离乡土的搬迁贫困户。

安置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安置点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要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文化特点,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建设。(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县长兴农投公司,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创新安置点建设模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辅。在“十三五”期,我县以柳城县长兴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融资主体,承接自治区融资资金。(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县长兴农投公司)

3.控制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25 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 40 平方米、5 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 120 平方米),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 平方米。我县建(购)房成本控制在每平方米12001600元以内。(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县长兴农投公司,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4.实行差异化建(购)房补助。

1)基准补助。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我县的基准补助金额为每人1.9 万元。

2)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对象住房补助和自筹资金标准。以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搬迁对象按一般贫困(55-66分)、中等贫困(43-54分)、特别贫困(31-42分)、极端贫困(30分以下)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2000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1 万元。按照上述原则补助后,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建房自筹资金按户均不超过5.2万元标准筹措。具体筹措额度为:一般贫困户人均不超过1.6万元,户均不超过6.4万元;中等贫困户人均不超过1.4万元,户均不超过5.6万元;特别贫困户人均不超过1.2万元户,户均不超过4.8万元;极度贫困户人均不超过1万元,户均不超过4万元。对差异化补助后仍无法筹措缺口建(购)房资金、又不具备申请移民搬迁建房贷款条件的搬迁对象,经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后,可在控制建设标准内按照以上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同步搬迁户的住房补助和自筹资金标准。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按不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1 万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项补助资金及银行贷款、农户自筹等方式解决。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建房自筹资金按户均不低于7万元的标准筹措。(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扶贫办、财政局)

5.保障安置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入。由自治区统一筹措的资金,首先保障搬迁对象基本住房建设投入,再用于集中安置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项目业主投入、引入社会投资等渠道解决。迁出区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及整理等所需费用,由县人民政府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解决。(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县长兴农投公司)

6.加强安置点住房保障。搬迁农户拥有房屋全产权,并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10年内不得转让。贫困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旧宅基地的,可暂时保留。自愿退出或承诺以后退出的,在搬迁户同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后,今后县政府将组织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释放土地指标,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增加搬迁群众资产性收益。(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县长兴农投公司,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7.强化安置点用地保障。

1)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搬迁项目,由自治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筹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农户的生产生活用地。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单独申请,按法定程序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2)用地的征地工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相关建设计划确定后,县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征地和拆迁工作,确保年度项目用地按时征收完成。(责任单位:县征拆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建设用地土地价格。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根据实际用途和性质,按区域地块的实际使用类别中的最低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县土储中心、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县长兴农投公司)

8.确保安置点用电保障。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配套供电工程,县供电企业要列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十三五”规划。凡符合《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轻重缓急分年度优先列入自治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农村电网技术标准设计、建设,为安置点提供 110 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等电力服务。移民搬迁项目用电报装建设维护费用参照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执行,统一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房屋建筑费用。同时,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给予每月享受 10 千瓦时(10 度电)免费用电量。整屯搬迁的迁出地供电区域配电网不得再次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范围。(责任单位:县电力公司、县物价局)

9.积极筹措安置点建设资金。积极通过主体融资、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区、市、县财政投入和群众自筹等渠道筹措移民搬迁项目建设资金。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计划安置838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766人,同步搬迁户72人),共需计划总投资为4277.8万元,其中: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612.8万元(按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8000元计算);自治区扶贫办扶贫发展基金76.6万元(按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1000元计算);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57.6万元(按同步搬迁户人均8000元计算);市、县配套资金83.8万元(按每人1000元计算);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开行(农发行)贷款共计3447万元(按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4.5万元计算)。(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财政局、扶贫办、县长兴农投公司)

10.加强安置点档案管理。县、乡镇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的要求,做到档案齐备,材料规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移民搬迁产业就业扶持。

1.产业扶持。对集中安置的搬迁户,健全移民安置点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网点配套设施,将安置点配套建设的商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量化到搬迁户,由县长兴农投公司统一管理运行,搬迁户按股分红,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搬迁安置后,鼓励将上级补助资金折股量化到搬迁户后直接投入到龙头企业、合作社或经济能人的产业扶持模式,搬迁户按股分红。(责任单位:县扶贫办、科工贸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财政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就业扶助。

1)加强搬迁农户就业技能培训。一是由县人力资源部门牵头,对搬迁对象进行外出务工技能培训,提高搬迁群众就业技能,力争搬迁户培训面达到100%。二是对搬迁农户情况进行适时统计,推荐义务教育毕业后的搬迁户学生进入职业学校培训,享受国家职业技术培训政策,提高搬迁户新生代的就业技能。三是整合县林业、农业、水产畜牧业、旅游业等培训资源,优先安排搬迁户对象免费参加培训,为搬迁农户对象提供更广的就业机遇。(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林业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局)

2)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一是以沙埔工业园区为依托,力争10%的搬迁农户(鸡公山安置点)有1人以上进入园区企业就业。二是以即将建设的桂中原生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为依托,大力发展商贸物流服务业,力争80%的搬迁农户(鸡公山安置点)有1人以上从事服务业实现就业。三是县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力争10%搬迁农户有1人以上进入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四是积极提供各种渠道就业信息,帮助搬迁户在集镇安置点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就业。一是整合扶贫、林业、农业、水产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扶贫扶持政策,优先扶持搬迁农户,帮助搬迁户实现自主创业就业。二是协调农合行、农行、柳州银行等金融部门,按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放宽扶贫贷款条件,优先扶持搬迁农户创业就业。三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鼓励搬迁农户以出租、转包、互让、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经营权流转获得收益,通过参加各类合作组织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扶贫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金融扶持。制订金融扶持政策,对搬迁农户发展种养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给予贴息扶持,对新建或购买住房的搬迁农户申请贷款的给予贴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连续贴息期限为3年,特别贫困的搬迁户连续贴息期为5年。(责任单位:县扶贫办、金融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六)规范移民搬迁后续管理。

1.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加强社区软硬件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建设完善安置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学校布局,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医疗卫生设施,满足移民就医需求;配套完善社区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在集中安置点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实施“社区管房、管人、管社会事务,原村委管林、管地、管惠农补助”的“人地分离”管理方式。(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卫计局、教育局、文体新广局)

2.完善移民户籍管理。搬迁移民的户籍管理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 号)规定执行。对搬迁移民实施免准迁证。对暂时不想把原户籍户口迁入城镇的移民,允许保留农村户口,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同时,支持他们在迁入地办理居住证,享受居民待遇。被确定为整体搬迁的安置小区,除公民因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转业、刑满释放、婚嫁等原因入户外,其他户口一律不予迁入。(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七)健全移民搬迁社会保障机制。

搬迁移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等实行属地管理,符合五保、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搬迁对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应保尽保。对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原来享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保持不变。对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子女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确保搬迁移民子女应助尽助。对搬迁到县城的移民,参加县城丧葬制度改革,也可根据群众意愿回葬在原搬迁地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墓区。(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局、扶贫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八)建设搬迁安置示范点。

按照大而有序、小而精致的要求,着力打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示范点,积极探索和总结项目融资、资金整合、工作推进、市场运作、设施配套、以及与城镇化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方面的经验,以示范带动更好地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县长兴农投公司、金融办)

四、检查验收

将易地移民搬迁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 效考评内容,确保各项任务逐年完成落实。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计 划项目月报、年报和年终总结制度。发展改革、水库移民、扶贫、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开展专项检查。项目完工后,由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扶贫办会同财政、乡镇、村组一起对移民搬迁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接受上级组织的检查验收工作。

 

附件:柳城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分解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