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柳城县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急 件
柳城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柳城政办〔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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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柳城县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区、市驻县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柳城县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柳城县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定本方案。
一、划定的依据和工作基础
城镇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按照《通知》提出的任务与要求,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依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运用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成果和县域耕地地力评价成果,按照相关工作要求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2014年中央1号文件);
(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函〔2013〕1078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10)《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8号);
(1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7号)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5号);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5〕4号);
(15)《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有关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08号)。
2.相关技术规程标准。
(1)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2)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3-2010、TD/T 1024-2010、TD/T 1025-2010);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0-2007);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5)《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
(6)《广西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补充规定》(广西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2008年);
(7)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二)工作依据。
1.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包括: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报告等。
2.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
3.已经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基本农田核销和补划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
4.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材料。涉及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5.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成果。包括耕地质量等别更新、新开垦耕地和增减挂钩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成果。
6.县域耕地地力评价成果。农业部门于2009-2012年完成的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报告等成果。
二、划定要求
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通知》确定的要求,将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包括: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交通沿线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成果中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和其它地类划出永久基本农田,并补充划定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原则上划定后基本农田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各地不得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随意划出。
(一)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县城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且尚未划入的耕地。主要包括: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粮、油、糖、菜和水产养殖等生产基地;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种名、优、特、稀农产品生产基地;
(3)稳产高产田和当地人民生活、生产所必需保护的耕地;
(4)农业科研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和教学试验田;
(5)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保护的其他耕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3.不符合地类要求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4.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包括可调整的林地等。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开展对城镇周边现有耕地的摸底调查。
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城镇周边现有耕地(包括城镇周边、交通沿线、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等可优先划入的耕地以及符合划出要求的耕地,以下类同)的调查核实。以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耕地等别评价成果和耕地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评估分析城镇周边未划为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数量、质量和集中连片度等,综合实际情况,提出城镇周边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并上报相关材料。对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城镇周边、交通沿线耕地,说明原因,列出有关证明材料。
(二)编制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根据上级下达的划定任务,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在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基础上对本次划入、划出的基本农田进行分析。
(四)组织对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论证审查。
由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组织论证审查。经批复的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方案同已完成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纳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上报并审查批复。
(五)划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批复的规划调整方案,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面积、质量、地类、位置以及管理信息完整、准确,符合要求。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复核、备案。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建立档案,同时抄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
1.埋设基本农田保护界桩和标志牌。
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图上的标志分布,实地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保护标志牌设立在重要公路沿线和城镇周边的显著位置。每个乡镇至少建立一块标志牌符合《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要求,可以在城镇周边设立简易保护标志牌,以起到警示和宣传的作用。
2.落实保护责任。
将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委,更新基本农田保护书,填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表。
3.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根据《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函〔2013〕38号),完善集图形数据、属性数据、文档数据、影像数据为一体的基本农田数据库。
4.成果汇总。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7号),完善图、表、册和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分析报告等。
5.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检查验收与报备。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7号)、《关于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6号,对成果进行逐级验收与报备。
四、组织实施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任务艰巨,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该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组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全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直接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部署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研究解决划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抽调。办公室负责本次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关系,负责指导和检查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及相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和分工。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自治区的安排和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编制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组织宣传、人员培训等;
(2)负责开展或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我县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实地核实和调查,进行摸底调查;
(3)负责组织专业技术单位编制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组织对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的初步审查;
(4)负责开展或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实施划定工作,包括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建立更新数据库、汇总数据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等;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实基本农田到户、上图入库工作;
(5)协助自治区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6)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自检、复检、预检和验收、报备。
2.县级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我县辖区内耕地地力评价成果,耕地承包和质量信息等资料,配合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评定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3.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退耕还林资料,并对可调整林地进行确认;工作中涉及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资料的,由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负责提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林场负责配合国土资源局及专业队伍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基本农田地块的调查摸底,负责落实保护责任人并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负责我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原则上由原承担我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技术单位承担。
五、时间要求
(一)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对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潜力的摸底调查,并将初步任务及相关举证材料报到市国土资源局。
(二)2015年3月31日前,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编制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三)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四)2016年11月30日前,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备案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