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和监督检查
柳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柳城财政处〔2023〕1号)
来源: 柳城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3-22

柳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35号3楼B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楠

被投诉人1(采购人):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柳州市柳城县白阳中路1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珏华

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汇海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海关南路6号东堤新都二区69号

法定代表人:黄利娜

    投诉人因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2年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2-J1-220087-GXHH),于2022年12月27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2023年1月9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谈判文件规定的供货期限为7个工作日。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设置交货期畸短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投诉事项2:谈判文件规定“非标记“”符号的技术参数要求,评审时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发生负偏离2项以上的,视为响应无效”,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过于苛刻

投诉事项3:谈判文件参数要求不合理,投诉人认为设置固定值: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投诉事项4:谈判文件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仍设置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不合理,投诉人认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5:谈判文件压缩垃圾车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指向唯一供应商,投诉人认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条件。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谈判文件规定的供货期限为7个工作日,交货期限畸短。政府采购交货期期限应当设置合理的供货期限,采购人必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充分考虑采购标的生产、运输等环节所需要的时间。

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谈判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对于实质性参数以外的一般性技术参数的负偏离,原则上不宜否决投标

综上,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将技术参数设置为固定值,指向唯一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综上,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项,评审时不宜设置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综上,投诉事项4成立。

投诉事项5:根据谈判文件压缩垃圾车的技术参数,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产品指向唯一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综上,投诉事项5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均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6



柳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柳城财政处〔2023〕1号)

来源: 柳城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3-22 09:53    |  作者: 柳城县财政局

柳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35号3楼B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楠

被投诉人1(采购人):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柳州市柳城县白阳中路1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珏华

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汇海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海关南路6号东堤新都二区69号

法定代表人:黄利娜

    投诉人因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2年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2-J1-220087-GXHH),于2022年12月27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2023年1月9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谈判文件规定的供货期限为7个工作日。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设置交货期畸短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投诉事项2:谈判文件规定“非标记“”符号的技术参数要求,评审时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发生负偏离2项以上的,视为响应无效”,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过于苛刻

投诉事项3:谈判文件参数要求不合理,投诉人认为设置固定值: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投诉事项4:谈判文件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仍设置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不合理,投诉人认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5:谈判文件压缩垃圾车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指向唯一供应商,投诉人认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条件。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谈判文件规定的供货期限为7个工作日,交货期限畸短。政府采购交货期期限应当设置合理的供货期限,采购人必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充分考虑采购标的生产、运输等环节所需要的时间。

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谈判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对于实质性参数以外的一般性技术参数的负偏离,原则上不宜否决投标

综上,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将技术参数设置为固定值,指向唯一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综上,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项,评审时不宜设置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综上,投诉事项4成立。

投诉事项5:根据谈判文件压缩垃圾车的技术参数,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产品指向唯一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综上,投诉事项5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均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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