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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柳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来源: 柳城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08-04

【以案释法】柳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基本案情】

2024年 05月 17日 05时 33分,柳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柳城县××路段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某驾驶柳州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XXX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经调查,该车为4轴 12轮,运输货物为石粉。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 88.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 31吨,超重 57.4吨,超限率 185.16%。柳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 2023〕 1号)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500)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证据】

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称重检测单、营业执照复制件、授权委托书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人身份证复制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制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1000千克的,每超 1000千克罚款 500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1号)情节较轻及以上,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的限定标准 1000千克。每超 1000千克罚款 500元。

【焦点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相关标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通过本案,要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对违法超限运输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高程序意识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案件评析】

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意图通过超限运输的方式以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破坏了道路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加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案的单位或个人能起到警醒和震慑作用,同时有效查处超限运输车辆,利于进一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促使物流企业从价格竞争转向服务优化。

【以案释法】柳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来源: 柳城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5-08-04 09:49    |  作者: 柳城县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柳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基本案情】

2024年 05月 17日 05时 33分,柳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柳城县××路段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某驾驶柳州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XXX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经调查,该车为4轴 12轮,运输货物为石粉。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 88.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 31吨,超重 57.4吨,超限率 185.16%。柳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 2023〕 1号)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500)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证据】

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称重检测单、营业执照复制件、授权委托书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人身份证复制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制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1000千克的,每超 1000千克罚款 500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1号)情节较轻及以上,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的限定标准 1000千克。每超 1000千克罚款 500元。

【焦点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相关标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通过本案,要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对违法超限运输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高程序意识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案件评析】

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意图通过超限运输的方式以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破坏了道路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加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案的单位或个人能起到警醒和震慑作用,同时有效查处超限运输车辆,利于进一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促使物流企业从价格竞争转向服务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