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表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表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19-06-26 09:24
| 作者: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费单位: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收费 项目 | 标准分类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元/件) |
登记类型 | 收费情形 | 缴款人 | 减半、减收情形 | 免收情形 | 批准收费的文号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 | 件 | 80 | 首次登记 |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权利人 |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减半收取。 2.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3.小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8.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9.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10.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11.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相关减免收取登记费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
转移登记 | 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登记 | 权利人 | |||||||
抵押登记 | 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抵押权人 | |||||||
地役权登记 | 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需役地人 | |||||||
非住宅类 | 件 | 550 |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
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 权利人 | ||||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权利人 | ||||||||
地役权 | 需役地人 | ||||||||
抵押权 | 抵押权人 | ||||||||
工本费 | 不动产证书工本费 | 本 | 10 |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权利人 |
1.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2.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权利人 |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权利人 | ||||||||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 权利人 | ||||||||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权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