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韦丽玲
地 址:大埔镇白阳广场xxxxx之一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20087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违法城乡规划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韦丽玲于2013年在未办理相关建设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柳城县大埔镇白阳广场南路17号之一建设房屋,建筑物占地面积103.70平方米,未办理相关建设许可违法建筑物面积241.1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15.12元。经调查核实,韦丽玲未办理相关建设许可建设房屋。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房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违法建房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照片;
4、证明;
5、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韦丽玲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6、广西科正房产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韦丽玲、工程预算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
241.10㎡×715.12元×5%=8620.77元。
共计人民币大写:捌仟陆佰贰拾元柒角柒分(¥:8620.77元)。
我局已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64212010118653419,开户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 7617885
地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