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及处罚双公示
吴亚养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75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3-09-12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75

当事人:吴亚养

地址:广西柳城县太平镇黄宜村民委宜竹屯10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11616

   由:非法占地建房

我局于2023年811日对你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位于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房屋2000年5月开工建设,2000年12月建成建房时占地面积超出批准面积2023811日经我局聘请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在覃美花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的勘测数据,房屋占地面积63.45平方米,已建成四层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建房用地批准面积为61.1平方米占地面积2.35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9.4平方米超过批准的面积部分至今未取得任何合法有效的用地批准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该房屋有公证书([2000]柳证字第A-03号)及规划意见,该地块用途为居住用地,符合柳城县太平镇城区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覃美花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吴亚养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4.规划意见

5.公证书([2000]柳证字第A-03号)

6.房屋宗地图、平面图

7.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出具的《吴亚养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8.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估价报告编号:广西科正(2003)房估LZ字D06027号

    我局已于2023年9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35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地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9.4平方米;

3.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米105元的罚款 :105元/㎡×2.35=246.75元;

共计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柒角伍分(¥:246.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 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12


吴亚养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75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3-09-12 09:50    |  作者: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75

当事人:吴亚养

地址:广西柳城县太平镇黄宜村民委宜竹屯10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11616

   由:非法占地建房

我局于2023年811日对你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位于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房屋2000年5月开工建设,2000年12月建成建房时占地面积超出批准面积2023811日经我局聘请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在覃美花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的勘测数据,房屋占地面积63.45平方米,已建成四层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建房用地批准面积为61.1平方米占地面积2.35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9.4平方米超过批准的面积部分至今未取得任何合法有效的用地批准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该房屋有公证书([2000]柳证字第A-03号)及规划意见,该地块用途为居住用地,符合柳城县太平镇城区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覃美花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吴亚养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4.规划意见

5.公证书([2000]柳证字第A-03号)

6.房屋宗地图、平面图

7.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出具的《吴亚养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8.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估价报告编号:广西科正(2003)房估LZ字D06027号

    我局已于2023年9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35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地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9.4平方米;

3.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米105元的罚款 :105元/㎡×2.35=246.75元;

共计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柒角伍分(¥:246.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 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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