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及处罚双公示
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68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3-08-23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68号

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xxxxxxx014XM(1-1)法定代表人:李开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1xxxxxxx0831):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分别在柳城县沙埔镇碑田村田厂屯和社冲乡冲江村下木康屯开工建设阀室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位于柳城县沙埔镇碑田村田厂屯开工和社冲乡冲江村下木康屯建设广西LNG外输管道桂林支线阀室工程项目根据广西地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实地测绘数据,导入柳城县沙埔镇和社冲土地利用现状图(2021年)显示,你公司违法筑物占地面积19.78平方米、地面硬化占地1829.19平方米,共1848.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面积1848.97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1848.97平方米。导入柳城县沙埔镇和社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2010-2020年)(局部)(2015年调整)显示,你公司用地位置,土地规划用途为:该项目属于国家重大项目,用地视为符合规划,面积为1848.97平方米

你公司至今未取得任何合法有效的用地批准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照片;

4、柳城县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

5、柳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6、广西地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西LNG外输管道桂林支线项目(沙埔镇碑田段和社冲乡冲江段)疑似违法用地测绘报告》(附聘

我局已于2021年 8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48.97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地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19.78平方米、地面硬化部分1829.1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地面积合计1848.97平方米;

    3、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1848.97×100元/184897元,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捌佰玖拾柒元整(¥:184897.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7617885

址: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 年8月23日


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68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3-08-23 09:45    |  作者: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68号

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xxxxxxx014XM(1-1)法定代表人:李开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1xxxxxxx0831):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分别在柳城县沙埔镇碑田村田厂屯和社冲乡冲江村下木康屯开工建设阀室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位于柳城县沙埔镇碑田村田厂屯开工和社冲乡冲江村下木康屯建设广西LNG外输管道桂林支线阀室工程项目根据广西地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实地测绘数据,导入柳城县沙埔镇和社冲土地利用现状图(2021年)显示,你公司违法筑物占地面积19.78平方米、地面硬化占地1829.19平方米,共1848.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面积1848.97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1848.97平方米。导入柳城县沙埔镇和社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2010-2020年)(局部)(2015年调整)显示,你公司用地位置,土地规划用途为:该项目属于国家重大项目,用地视为符合规划,面积为1848.97平方米

你公司至今未取得任何合法有效的用地批准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照片;

4、柳城县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

5、柳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6、广西地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西LNG外输管道桂林支线项目(沙埔镇碑田段和社冲乡冲江段)疑似违法用地测绘报告》(附聘

我局已于2021年 8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48.97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地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19.78平方米、地面硬化部分1829.1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地面积合计1848.97平方米;

    3、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1848.97×100元/184897元,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捌佰玖拾柒元整(¥:184897.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7617885

址: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 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