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及处罚双公示
邓建林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73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3-09-05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73

当事人:邓建林

地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靖西村民委靖西屯10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80051

   由:违法建设

我局于2023年88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十二巷290号的房产,该房屋于20151月开工建设,201512月建成,由于建房时建设面积超出相关建设许可面积2023年88日经我局聘请广西方格网科技有限公司,在黄兴信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方格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勘测数据,房屋占地面积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8.25平方米。该房屋超出建设许可面积,违法建筑面积52.75平方米。根据广西火天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邓建林(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十二巷290号)工程预算书》,该房屋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16.14元。你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十二巷290号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的行为。该房屋符合柳城县城区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黄兴信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邓建林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4.规划意见;

5.建房用地批准书(No:3006849号);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柳城规证(副)字(2014)第096号

7.柳城县民房修建开工通知单,编号:2012096;

8.宗地图;

9.广西方格网科有限公司出具的《邓建林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10.广西火天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邓建林(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十二巷290号)工程预算书》。

我局已于2023年8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52.75×716.14×5%=1888.82元。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仟捌拾捌元捌角贰分(¥:1888.8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 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5


邓建林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73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3-09-05 10:40    |  作者: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73

当事人:邓建林

地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靖西村民委靖西屯10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80051

   由:违法建设

我局于2023年88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十二巷290号的房产,该房屋于20151月开工建设,201512月建成,由于建房时建设面积超出相关建设许可面积2023年88日经我局聘请广西方格网科技有限公司,在黄兴信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方格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勘测数据,房屋占地面积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8.25平方米。该房屋超出建设许可面积,违法建筑面积52.75平方米。根据广西火天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邓建林(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十二巷290号)工程预算书》,该房屋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16.14元。你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十二巷290号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的行为。该房屋符合柳城县城区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黄兴信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邓建林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4.规划意见;

5.建房用地批准书(No:3006849号);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柳城规证(副)字(2014)第096号

7.柳城县民房修建开工通知单,编号:2012096;

8.宗地图;

9.广西方格网科有限公司出具的《邓建林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10.广西火天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邓建林(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十二巷290号)工程预算书》。

我局已于2023年8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52.75×716.14×5%=1888.82元。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仟捌拾捌元捌角贰分(¥:1888.8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 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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