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35号
韦宁朋: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你于2006年9月7日经柳城县人民政府批准位于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9号建住宅,批准建房面积为60平方米,经实地调查核实该宗地权属为国有土地,总占地面积6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8.5平方米,超批准面积2.5平方米,超建筑面积52.5平方米。超出面积至今未取得任何合法有效的用地批准手续。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照片;
3.房地买卖合同
4.建房用地批准书(编号:№3000931)
5.柳城县民房修建开工通知单(编号:2006077)
6.柳城县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柳城规证(正)字(2011)第058号);
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柳城国用(2006)第00467号);
8.身份证
9.广西金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我局已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照《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平方米;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2.5平方米;
3、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5平方米,处以每平米101元的罚款 :101元/㎡×2.5㎡﹦252.5元
共计人民币贰佰伍拾贰元伍角整(¥25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行:柳城县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 7617885
地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