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30号
当事人:邓炳英
地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正殿村民委正殿屯5号之二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70047
联系电话:187xxxxx749
案 由:违法建设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立案编号:柳城自然资源监立字〔2023〕30号)。经查,你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二巷2号的房屋,该房屋建房时未办理有建房相关许可手续,2023年5月9日经我局聘请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在邓炳英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的勘测数据,房屋占地面积4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4.8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74.8平方米。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根据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邓炳英(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二巷2号)工程预算书》,该房屋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16.23元。你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二巷2号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的行为。该房屋有土地权属确认书(柳城土确:2023004号)及规划意见,符合柳城县城县城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邓炳英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规划意见;
5、土地权属确认书(柳城土确:2023004号);
6、宗地图;
7、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出具的《邓炳英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8、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邓炳英(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二巷2号)工程预算书》。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174.8㎡×716.23元×5%=6259.85元。共计人民币大写:陆仟贰佰伍拾玖元捌角伍分(¥:6259.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 7617885
地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