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22号
邓逸军: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未经审批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04年9月在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十二巷建住宅,经调查核实该宗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建筑物占地面积为54平方米,总建筑物面积为266.63平方米,每平方米单方造价为718.38元。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审批手续。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照片;
4、证明;
5、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6、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
266.63㎡×718.38元×5%=9577.08元。
共计人民币大写:玖仟伍佰柒拾柒元零捌分(¥:9577.0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行:柳城县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 7617885
地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