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及处罚双公示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廖桂清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24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3-04-25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24号

当事人:廖桂清

地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木桐村民委老都六屯50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60065

联系电话:189xxxxx725

   由:违法建设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立案编号:柳城自然资源监立字〔2023〕24号)。经查,你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286号的房产,该房屋于2021年6月开工建设,2022年12月建成,由于建房时建设面积超出相关建设许可面积,属违法建设的行为,2023年3月22日经我局聘请广西方格网科技有限公司,在你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方格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勘测数据,违法建筑面积8.2平方米。根据广西火天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廖桂清(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286号)工程预算书》,该房屋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07.29元有建房用地批准书(编号: 2015084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450222202112002号);你超规划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的行为。该房屋符合柳城县城区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托人谭勇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廖桂清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笔录;

4、现场照片;

5、规划意见;

6、建房用地批准书(编号: 20150849号);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450222202112002号);

8、广西方格网科有限公司出具的《廖桂清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9、广西火天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廖桂清(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286号)工程预算书》。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8.2㎡×707.29元×6%=348元。共计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捌元整(¥:34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 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5日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廖桂清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24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3-04-25 17:15    |  作者: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24号

当事人:廖桂清

地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木桐村民委老都六屯50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60065

联系电话:189xxxxx725

   由:违法建设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立案编号:柳城自然资源监立字〔2023〕24号)。经查,你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286号的房产,该房屋于2021年6月开工建设,2022年12月建成,由于建房时建设面积超出相关建设许可面积,属违法建设的行为,2023年3月22日经我局聘请广西方格网科技有限公司,在你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方格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勘测数据,违法建筑面积8.2平方米。根据广西火天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廖桂清(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286号)工程预算书》,该房屋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07.29元有建房用地批准书(编号: 2015084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450222202112002号);你超规划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的行为。该房屋符合柳城县城区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托人谭勇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廖桂清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笔录;

4、现场照片;

5、规划意见;

6、建房用地批准书(编号: 20150849号);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450222202112002号);

8、广西方格网科有限公司出具的《廖桂清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9、广西火天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廖桂清(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286号)工程预算书》。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8.2㎡×707.29元×6%=348元。共计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捌元整(¥:34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 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