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及处罚双公示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梁艳銮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21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3-04-18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21号

当事人:梁艳銮

地址:广西柳城县六塘镇肯社村民委禄村屯74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 xxxxxxx22143

联系电话:182 xxxxx 236

   由:违法建设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立案编号:柳城自然资源监立字〔2023〕21号)。经查,你位于柳城县六塘镇农贸市场B3-3栋22号房产,该房屋2012年4月向柳城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所得,属于梁艳銮、全韦杰夫妻二人共同共有财产。该房屋第一层是房开建好的,第二层至第四层是2014年5月开工建的,于2016年6月建成,建设第二层至第四层时未取得相关的建房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2023年4月3日经我局聘请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在梁艳銮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的勘测数据,违法建筑面积282.81平方米。根据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全韦杰、梁艳銮(柳城县六塘镇农贸市场B3-3栋22号)房产工程预算书》,该房屋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19.19元。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柳房权证柳城字第C20150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柳城国用(2016)第00233号)你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的行为。该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居住用地,符合柳城县城区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梁艳銮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规划意见;5、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柳房权证柳城字第C20150162号;6、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柳城国用(2016)第00233号;7、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F-2000-0171;8、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出具的《全韦杰、梁艳銮房产测绘成果报告》9、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全韦杰、梁艳銮(柳城县六塘镇农贸市场B3-3栋22号)房产工程预算书》。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282.81㎡×719.19元×5%=10169.71元;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壹佰陆拾玖元柒角壹分(¥:10169.7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8日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梁艳銮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21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3-04-18 17:35    |  作者: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21号

当事人:梁艳銮

地址:广西柳城县六塘镇肯社村民委禄村屯74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 xxxxxxx22143

联系电话:182 xxxxx 236

   由:违法建设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立案编号:柳城自然资源监立字〔2023〕21号)。经查,你位于柳城县六塘镇农贸市场B3-3栋22号房产,该房屋2012年4月向柳城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所得,属于梁艳銮、全韦杰夫妻二人共同共有财产。该房屋第一层是房开建好的,第二层至第四层是2014年5月开工建的,于2016年6月建成,建设第二层至第四层时未取得相关的建房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2023年4月3日经我局聘请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在梁艳銮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的勘测数据,违法建筑面积282.81平方米。根据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全韦杰、梁艳銮(柳城县六塘镇农贸市场B3-3栋22号)房产工程预算书》,该房屋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19.19元。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柳房权证柳城字第C20150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柳城国用(2016)第00233号)你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的行为。该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居住用地,符合柳城县城区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梁艳銮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规划意见;5、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柳房权证柳城字第C20150162号;6、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柳城国用(2016)第00233号;7、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F-2000-0171;8、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出具的《全韦杰、梁艳銮房产测绘成果报告》9、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全韦杰、梁艳銮(柳城县六塘镇农贸市场B3-3栋22号)房产工程预算书》。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282.81㎡×719.19元×5%=10169.71元;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壹佰陆拾玖元柒角壹分(¥:10169.7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