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及处罚双公示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韦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2〕62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12-19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2〕62号

当事人:韦喜

地址:广西柳城县六塘镇六塘街439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62111

   由:违法建房

经查,韦喜于2013年4月在柳城县六塘镇农贸市场B3-3栋14号建设房屋,违法建筑面积278.1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28.87元。地类为国有土地,证号:柳城国用(2016)第00225号,经调查核实韦喜位于柳城县六塘镇农贸市场B3-3栋14号的房屋,建房时未取得相关的建房许可手续,就开工建设。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房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韦喜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广西方格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韦喜、梁柳娟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5、广西火天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韦喜、梁柳娟)柳城县六塘镇农贸市场B3-3栋14号工程预算书》;

6、规划意见;

7、宗地图;

8、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柳城国用(2016)第0022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278.18㎡×728.87元×6%=12165.42元;

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壹佰陆拾伍元肆角贰分(¥:12165.42元)。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财务股(柳城县河东大道103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19日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韦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2〕62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2-12-19 11:15    |  作者: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2〕62号

当事人:韦喜

地址:广西柳城县六塘镇六塘街439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62111

   由:违法建房

经查,韦喜于2013年4月在柳城县六塘镇农贸市场B3-3栋14号建设房屋,违法建筑面积278.1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28.87元。地类为国有土地,证号:柳城国用(2016)第00225号,经调查核实韦喜位于柳城县六塘镇农贸市场B3-3栋14号的房屋,建房时未取得相关的建房许可手续,就开工建设。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房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韦喜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广西方格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韦喜、梁柳娟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5、广西火天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韦喜、梁柳娟)柳城县六塘镇农贸市场B3-3栋14号工程预算书》;

6、规划意见;

7、宗地图;

8、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柳城国用(2016)第0022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278.18㎡×728.87元×6%=12165.42元;

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壹佰陆拾伍元肆角贰分(¥:12165.42元)。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财务股(柳城县河东大道103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