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通知公告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方案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3-07-03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方案





2023年6月

编制本方案是为了将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费用征收等提供支撑,同时也为本案后期的跟踪检查提供依据。

1.基本概况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是柳城县年产200万吨石灰岩私营独资企业,其采矿证面积为0.3578平方公里,位于柳城县社冲乡冲江村1林班5.1、5.2小班中,本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涉及面积6.57公顷,其中公益林4.15公顷、商品林2.42公顷。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是柳城县的“市级绿色矿山”企业,企业严格按照绿色矿的要求进行开采,本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涉及面积6.57公顷内不存在建筑物及大面积硬化情况。

2恢复总则

2.1恢复林地条件方法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需恢复林地面积6.57公顷,主要用于露天开采。这些林地遭到了挖掘和占压等不同程度的破坏,失去了林地应有的功能和林业生产条件。采用回填表土覆盖的方法恢复其林地的生产条件,恢复林地功能,使林地能恢复森林植被。

2.2恢复林地条件目的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通常需要对林地上的林木和植被进行清理,不仅损毁植被和土壤,甚至造成山体裸露,恢复成本极高。特别是有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不可逆转的损毁,对生态的影响可能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消除。所以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其目的是要保持林地用途不变。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严把林地保有量生态红线,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为,“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2.3恢复林地条件原则

(一)“谁破坏、谁复垦”的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谁破坏、谁复垦”作为本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基本原则。

(二)源头控制、预防与恢复生产条件相结合

尽量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选址,严格按照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林地范围、面积及用途,防止滥用土地。同时预防措施和恢复生产条件相结合,从源头上减少工程损坏土地,维持原生态。

(三)因地制宜,确保林业用途不变的原则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生产条件与当地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相结合、生态恢复与综合利用相结合。根据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态,恢复生产条件,坚持确保林业用途不变的原则。

(四)投资合理,效益最佳的原则

根据用地类型的不同,采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便于操作的恢复生产条件方式,并制定科学的投资计划;不片面追求单方面效益,确保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达到最佳。

(五)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恢复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生态优先,使林业可持续发展。

2.4恢复林地条件的依据

2.4.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6)《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2.4.2政策依据

(1)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桂林2022〕1号)

2.4.3技术规程、规范

(1)《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2005年);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05年):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2005年);

(5)《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

(6)《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95-2011)。2.5恢复林地条件的标准

根据《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的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为: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目标的选择要与周围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2)恢复生产条件的场地及边坡工程地质稳定性可靠;

(3)用作恢复生产条件覆盖和回填的材料,不含有毒有害成分,pH值.在5.5-8.5之间;

(4)场地平整后坡度不大于25o,回填土壤覆盖的土层厚≥50cm;

(5)场地有排水的条件和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6)场地要有控制污染的措施,场地交通道路布置合理。

3地点范围和目标任务

3.1地点范围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

3.2目标任务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土地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施工区清除或废弃物堆占,林地利用功能降低或改变,这些林地已不能满足造林条件的需要。因此,应对林地进行整治,目标是恢复其林地生产条件,满足造林的可能性,避免林地利用功能降低和改变,避免因工程建设而造成森林面积减少。

本方案的任务为:在已被破坏和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57公顷内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

3.3恢复期

恢复林地生产条件期限为壹年。

4恢复林地生产条件的可行性分析

4.1林地破坏成因分析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涉及林地面积6.57公顷,主要用于露天开采,对林地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对林地的破坏主要是露天开采需要开挖山体、开采设备进场建设、堆放矿物等。采石场项目开采期间,建筑砂石及废弃物的堆放;露天开采对山体的开挖;矿物的堆放;运输车辆对地面的碾压等都造成对土壤结构的破坏,改变了土壤质量,对林地生产条件的恢复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4.2破坏林地的面积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涉及林地面积6.57公顷。

5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措施

5.1工程技术措施

根据对林地的破坏程度不同,各处场地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工程技术措施。

(1)生产期间建造的路面,硬化场地,包括砂石垫层、灰土垫层等必须彻底清除,挖到原来地层,然后回填表土,覆土厚度≥50cm,恢复生产条件。

(2)生产废料全部清运。

(3)不同类型用地的工程技术措施:

普通类:清除废弃堆放物,然后在场地进行开挖回填平整,在开挖边坡上部设置截排水沟,将雨水排出避免对场地内土层冲刷;对施工过程中的砂石料及临时堆土进行临时才彩条布覆盖,对形成的边坡采取播撒草籽进行绿化。为排除路面及场地内的雨水,在场地内及道路一侧修建有排水沟;在施工前,对项目内肥沃的表土进行剥离,剥离的表土暂存在场地内设置的临时堆土场内,后期用于项目的绿化覆土。同时为改善场内的环境,在道路或办公生活区进行绿化。在施工过程中,需对砂石料、基础开挖和回填边坡的临时堆土进行彩条布覆盖,在沟道旁、下坡等地方的填方处按照先拦后弃的原则,设置编织袋临时拦挡,后期需边坡播撒草籽或植苗进行覆盖,在雨水出入口设置临时沉砂池,减少水土流失。

陡坡类:地表大量大块碎石堆积的斜坡或岩石陡壁,因坡度较大,部分坡段不方便工程设备作业,需要人工清理地表碎石,下坡段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建设生态挡土墙拦截,预防水土流失及边坡崩塌,无法清理的碎石需要用土壤填充石缝,保证石头不裸露。

4)完成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后,普通类用地按间距3米×2米的“品”字形造林坑植苗恢复植被,坡度较大的地段可以采用陡坡类用地的造林方式,植被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乔木类、灌木类造林。

根据采石场项目所在地的地理条件,造林的苗木选用良种茁壮适合当地种植的乔木树种(为保证适应性及成活率建议选用2年以上苗木),植苗后还需对苗根施肥覆土,覆盖彩条保持水土。种植的苗木在半个月内至少每3天浇水一次,发现枯死苗木及时补种,保证用地单位归还土地时林木存活率达到85%及以上。

5.2生物化学措施

本案恢复林地生产条件时采用一定量的生物化学措施,以起到土壤改良、环境优化、提高肥力、恢复植被的作用。

5.3抚育

本案林木存活率达到85%及以上以后于第二年、第三年对所恢复的林地林木进行抚育管护,割草施肥。

6工作量和投资估算

6.1估算依据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2)材料价格是根据当地现行市场价格估算;

6.2工程量估算

按覆盖表土层厚度50厘米计,覆盖表土工程量=占用林地面积(公顷)×10000平方米/公顷×0.5米;对占用地区域进行平整、翻耕。工程量详见表《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工程量和投资估算表》。由于石场本身存在较多的尾矿(泥土),据计算,可以满足所需回填土的25%左右。

6.3投资估算

6.3.1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由各工程量×各工程定额计算而得。其中,机械推挖收集表土堆运、回土各按5元/立方米计,土地翻耕及肥料施放按3500元/公顷计,造林株行距3米×2米采用“品”字形按1667株/公顷计,复合肥按1000千克/公顷用量价格按3元/千克计,青苗(木苗)按1.2元/株计,青苗(苗木)种植劳务费用按1.5元/株计。

6.3.2间接费用

规划设计及工程监理费占直接费用的3.6%计,不可预见费用按1000元/公顷计。

6.3.3估算结果

本案件的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工程总投资估算为437221.32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资415686.60元;间接投资21534.72元,详见表《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工程量和投资估算表》。

附:1、柳城县社冲乡会龙石场现场勘查图;

    2、柳城县社冲乡会龙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现场调查影像图

                                       2023年6月

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工程量和投资估算表

单位:元

工程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工程投资

合计




437221.32

一、直接工程费用




415686.60

机械清场堆运

/时

99

350

34650.00

收集回填50厘米土壤

立方米

32850*75%

5

123187.50

表土回填运费

立方米

32850

5

164250.00

土地翻耕

公顷

6.57

3500

22995.00

复合肥

千克

6570

3

19710.00

青苗(苗木)

11063

1.2

13275.60

植苗

11063

1.5

16594.50

管护费(植苗后2年)

公顷

6.57

3200

21024.00

二、间接费用




21534.72

规划设计及监理费


直接工程费用的%

3.60%

14964.72

不可预见费

 元/公顷

6.57

1000

6570

备注:1、中型挖掘机工时价:350元/小时

  2、勾机清除场内废品堆放物并运走工时按0.0667公顷=3小时

  3、苗木种植规格3m*2m,按补植率10%计即1684株/公顷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方案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3-07-03 15:30    |  作者: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方案





2023年6月

编制本方案是为了将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费用征收等提供支撑,同时也为本案后期的跟踪检查提供依据。

1.基本概况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是柳城县年产200万吨石灰岩私营独资企业,其采矿证面积为0.3578平方公里,位于柳城县社冲乡冲江村1林班5.1、5.2小班中,本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涉及面积6.57公顷,其中公益林4.15公顷、商品林2.42公顷。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是柳城县的“市级绿色矿山”企业,企业严格按照绿色矿的要求进行开采,本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涉及面积6.57公顷内不存在建筑物及大面积硬化情况。

2恢复总则

2.1恢复林地条件方法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需恢复林地面积6.57公顷,主要用于露天开采。这些林地遭到了挖掘和占压等不同程度的破坏,失去了林地应有的功能和林业生产条件。采用回填表土覆盖的方法恢复其林地的生产条件,恢复林地功能,使林地能恢复森林植被。

2.2恢复林地条件目的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通常需要对林地上的林木和植被进行清理,不仅损毁植被和土壤,甚至造成山体裸露,恢复成本极高。特别是有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不可逆转的损毁,对生态的影响可能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消除。所以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其目的是要保持林地用途不变。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严把林地保有量生态红线,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为,“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2.3恢复林地条件原则

(一)“谁破坏、谁复垦”的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谁破坏、谁复垦”作为本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基本原则。

(二)源头控制、预防与恢复生产条件相结合

尽量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选址,严格按照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林地范围、面积及用途,防止滥用土地。同时预防措施和恢复生产条件相结合,从源头上减少工程损坏土地,维持原生态。

(三)因地制宜,确保林业用途不变的原则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生产条件与当地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相结合、生态恢复与综合利用相结合。根据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态,恢复生产条件,坚持确保林业用途不变的原则。

(四)投资合理,效益最佳的原则

根据用地类型的不同,采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便于操作的恢复生产条件方式,并制定科学的投资计划;不片面追求单方面效益,确保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达到最佳。

(五)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恢复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生态优先,使林业可持续发展。

2.4恢复林地条件的依据

2.4.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6)《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2.4.2政策依据

(1)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桂林2022〕1号)

2.4.3技术规程、规范

(1)《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2005年);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05年):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2005年);

(5)《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

(6)《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95-2011)。2.5恢复林地条件的标准

根据《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的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为: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目标的选择要与周围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2)恢复生产条件的场地及边坡工程地质稳定性可靠;

(3)用作恢复生产条件覆盖和回填的材料,不含有毒有害成分,pH值.在5.5-8.5之间;

(4)场地平整后坡度不大于25o,回填土壤覆盖的土层厚≥50cm;

(5)场地有排水的条件和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6)场地要有控制污染的措施,场地交通道路布置合理。

3地点范围和目标任务

3.1地点范围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

3.2目标任务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土地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施工区清除或废弃物堆占,林地利用功能降低或改变,这些林地已不能满足造林条件的需要。因此,应对林地进行整治,目标是恢复其林地生产条件,满足造林的可能性,避免林地利用功能降低和改变,避免因工程建设而造成森林面积减少。

本方案的任务为:在已被破坏和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57公顷内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

3.3恢复期

恢复林地生产条件期限为壹年。

4恢复林地生产条件的可行性分析

4.1林地破坏成因分析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涉及林地面积6.57公顷,主要用于露天开采,对林地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对林地的破坏主要是露天开采需要开挖山体、开采设备进场建设、堆放矿物等。采石场项目开采期间,建筑砂石及废弃物的堆放;露天开采对山体的开挖;矿物的堆放;运输车辆对地面的碾压等都造成对土壤结构的破坏,改变了土壤质量,对林地生产条件的恢复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4.2破坏林地的面积

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涉及林地面积6.57公顷。

5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措施

5.1工程技术措施

根据对林地的破坏程度不同,各处场地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工程技术措施。

(1)生产期间建造的路面,硬化场地,包括砂石垫层、灰土垫层等必须彻底清除,挖到原来地层,然后回填表土,覆土厚度≥50cm,恢复生产条件。

(2)生产废料全部清运。

(3)不同类型用地的工程技术措施:

普通类:清除废弃堆放物,然后在场地进行开挖回填平整,在开挖边坡上部设置截排水沟,将雨水排出避免对场地内土层冲刷;对施工过程中的砂石料及临时堆土进行临时才彩条布覆盖,对形成的边坡采取播撒草籽进行绿化。为排除路面及场地内的雨水,在场地内及道路一侧修建有排水沟;在施工前,对项目内肥沃的表土进行剥离,剥离的表土暂存在场地内设置的临时堆土场内,后期用于项目的绿化覆土。同时为改善场内的环境,在道路或办公生活区进行绿化。在施工过程中,需对砂石料、基础开挖和回填边坡的临时堆土进行彩条布覆盖,在沟道旁、下坡等地方的填方处按照先拦后弃的原则,设置编织袋临时拦挡,后期需边坡播撒草籽或植苗进行覆盖,在雨水出入口设置临时沉砂池,减少水土流失。

陡坡类:地表大量大块碎石堆积的斜坡或岩石陡壁,因坡度较大,部分坡段不方便工程设备作业,需要人工清理地表碎石,下坡段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建设生态挡土墙拦截,预防水土流失及边坡崩塌,无法清理的碎石需要用土壤填充石缝,保证石头不裸露。

4)完成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后,普通类用地按间距3米×2米的“品”字形造林坑植苗恢复植被,坡度较大的地段可以采用陡坡类用地的造林方式,植被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乔木类、灌木类造林。

根据采石场项目所在地的地理条件,造林的苗木选用良种茁壮适合当地种植的乔木树种(为保证适应性及成活率建议选用2年以上苗木),植苗后还需对苗根施肥覆土,覆盖彩条保持水土。种植的苗木在半个月内至少每3天浇水一次,发现枯死苗木及时补种,保证用地单位归还土地时林木存活率达到85%及以上。

5.2生物化学措施

本案恢复林地生产条件时采用一定量的生物化学措施,以起到土壤改良、环境优化、提高肥力、恢复植被的作用。

5.3抚育

本案林木存活率达到85%及以上以后于第二年、第三年对所恢复的林地林木进行抚育管护,割草施肥。

6工作量和投资估算

6.1估算依据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2)材料价格是根据当地现行市场价格估算;

6.2工程量估算

按覆盖表土层厚度50厘米计,覆盖表土工程量=占用林地面积(公顷)×10000平方米/公顷×0.5米;对占用地区域进行平整、翻耕。工程量详见表《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工程量和投资估算表》。由于石场本身存在较多的尾矿(泥土),据计算,可以满足所需回填土的25%左右。

6.3投资估算

6.3.1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由各工程量×各工程定额计算而得。其中,机械推挖收集表土堆运、回土各按5元/立方米计,土地翻耕及肥料施放按3500元/公顷计,造林株行距3米×2米采用“品”字形按1667株/公顷计,复合肥按1000千克/公顷用量价格按3元/千克计,青苗(木苗)按1.2元/株计,青苗(苗木)种植劳务费用按1.5元/株计。

6.3.2间接费用

规划设计及工程监理费占直接费用的3.6%计,不可预见费用按1000元/公顷计。

6.3.3估算结果

本案件的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工程总投资估算为437221.32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资415686.60元;间接投资21534.72元,详见表《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工程量和投资估算表》。

附:1、柳城县社冲乡会龙石场现场勘查图;

    2、柳城县社冲乡会龙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现场调查影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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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工程量和投资估算表

单位:元

工程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工程投资

合计




437221.32

一、直接工程费用




415686.60

机械清场堆运

/时

99

350

34650.00

收集回填50厘米土壤

立方米

32850*75%

5

123187.50

表土回填运费

立方米

32850

5

164250.00

土地翻耕

公顷

6.57

3500

22995.00

复合肥

千克

6570

3

19710.00

青苗(苗木)

11063

1.2

13275.60

植苗

11063

1.5

16594.50

管护费(植苗后2年)

公顷

6.57

3200

21024.00

二、间接费用




21534.72

规划设计及监理费


直接工程费用的%

3.60%

14964.72

不可预见费

 元/公顷

6.57

1000

6570

备注:1、中型挖掘机工时价:350元/小时

  2、勾机清除场内废品堆放物并运走工时按0.0667公顷=3小时

  3、苗木种植规格3m*2m,按补植率10%计即1684株/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