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公告
柳城县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撤销柳城县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的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决定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4-03-21

柳城不动产发20242

202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以柳城县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持有的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登记范围内的土地与其农场林权证登记范围内的土地存在部分重叠,侵犯了其农场合法权益为由,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撤销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执有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立案查已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申请请求:撤销登记在柳城县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名下的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称1958年4月24日根据广西农垦厅的文件精神筹建莲花片莲花生产队(现称为莲花片区)。1957年9月,广西农垦厅派员对伏虎华侨农场荒地进行了勘查。1958年1月31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土地规划说明书》。1958年4月24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莲花生产队土地规划说明书》。1983年11月14日国营伏虎华侨农场根据1972年柳城县水利局及附近村民的要求,向区华侨企业管理局提交《关于莲花水库库区划界的报告》,并同意柳城县水利局修建莲花水库。为便于县水利局管理水库,经县水利局向农场申请,要求委托管理水库库区3566亩水源林。双方多次协商后,于1990年6月19日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管理期限从1990年6月19日至2028年6月19日止,共30年。2020年柳城县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广西鹿鼎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柳城县全县开展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2020年6月,经县政府协调,为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工作,伏虎华侨农场与县水利局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了《委托管理协议》,并把莲花水库库区全部林地纳入了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因此,伏虎华侨农场从建场以来一直对该片区土地(莲花水库片区)进行管辖,不存在失管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1990年申请林权登记的权属材料是1958年的《伏虎华侨农场场界规划范围图》,该图有柳城县人民委员会、柳城县龙头乡人民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龙头乡牛黄农业生产合作社、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垦厅设计队等签章签字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柳城县人民政府1990年6月30颁发的《山界林权证》复印件;

证据2:柳城县龙头乡牛黄社莲花荒地勘查总结;

证据3:1958年4月24日《国营伏虎农场莲花生产队场界规划说明书》;

证据4:发给旗山村中心坝屯、上里屯村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重证范围图;

证据5:柳城县伏虎华侨农场国有土地被龙头镇新村及旗山等群众侵占户名;

证据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对旗山村提出的问题做出的情况说明及解释;

证据7: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材料》复印件;

证据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与柳城县莲花水库工程管理所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证据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与柳城县乡镇水利管理站解除委托管理协议书;

证据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向柳城县政府撤证申请及县政府回执。

中心坝屯称:涉案林权证范围内耕地有约100亩,历史以来都是耕地,于1990年至今种有桉树、松树。独山有约3亩松树、桉树,山羊岩约100亩松树、桉树,其他的是生态林。耕地部分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有林权证。涉案林权证申请登记时有权属材料,因为政府没有要求提交,所以没有提交。现在不动产登记局要求补证,没有权属材料提交,登记依据以历史至今的实际管理获得所有权。

中心坝屯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柳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国营伏华华侨农场《山界林权证》复印件;

证据2:《伏虎农场莲花水库规划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联营协议书复印件;

证据4:《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

证据5:柳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复印件;

证据6:答辩状。

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向双方下达了《林权一地多证受理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提出答辩通知书》、《拟撤销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决定告知书》,告知了相应权利。2023年12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

本机关查明如下事实:

一、涉案林权证土地坐落、面积、四至范围

涉案林权证位于柳城县龙头镇行政区域内,地名“山羊岩”,面积:634.3亩。四至范围(与双方林权证附图相符,详见双方林权证附图)。

二、重叠面积

涉案林权证附图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林权证附图重叠面积为:421.14亩。

    三、双方林权证登记的权属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1990年的《山界林权证》登记的权属证据材料有:1.1958年1月31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土地规划说明书》;2.1958年4月24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莲花生产队土地规划说明书》;3.1983年11月14日《关于莲花水库库区划界的报告》;4.于1990年6月19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5.2023年6月30日伏虎华侨农场与县水利局解除协议文书。

柳城县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2010年的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登记的没有权属证据材料。

四、土地性质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于1958年1月31日经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土地规划说明书》,1958年4月24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莲花生产队土地规划说明书》,涉案土地来源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以上有调查笔录、双方的证据材料、答辩意见及听证会上双方的陈述、柳城县政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测绘的《测绘成果》证实本机关查明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权属登记应以事实基础、权属来源材料为登记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宗地登记在两个不同的单位名下,并给两个不同的单位均颁发了权属证书,该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应撤销其中一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条件的权属证书。维持其中一个事实基础、权属材料充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条件的权属证书。本案中,柳城县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2010年的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登记申请时及本案立案调查后仍然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其登记的事实基础缺乏,该登记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登记的权属材料依据有:1.1958年1月31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土地规划说明书》;2.1958年4月24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莲花生产队土地规划说明书》;3.1983年11月14日《关于莲花水库库区划界的报告》;4.于1990年6月19日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5.2023年6月30日解除协议文书。其登记基础事实清楚,权属来源合法,该登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本机关经柳城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柳城县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的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该林权证同时作废。该证撤销后,没有重叠部分可依法申请颁发林权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43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城县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撤销柳城县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的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决定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4-03-21 16:00    |  作者:

柳城不动产发20242

202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以柳城县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持有的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登记范围内的土地与其农场林权证登记范围内的土地存在部分重叠,侵犯了其农场合法权益为由,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撤销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执有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立案查已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申请请求:撤销登记在柳城县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名下的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称1958年4月24日根据广西农垦厅的文件精神筹建莲花片莲花生产队(现称为莲花片区)。1957年9月,广西农垦厅派员对伏虎华侨农场荒地进行了勘查。1958年1月31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土地规划说明书》。1958年4月24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莲花生产队土地规划说明书》。1983年11月14日国营伏虎华侨农场根据1972年柳城县水利局及附近村民的要求,向区华侨企业管理局提交《关于莲花水库库区划界的报告》,并同意柳城县水利局修建莲花水库。为便于县水利局管理水库,经县水利局向农场申请,要求委托管理水库库区3566亩水源林。双方多次协商后,于1990年6月19日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管理期限从1990年6月19日至2028年6月19日止,共30年。2020年柳城县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广西鹿鼎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柳城县全县开展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2020年6月,经县政府协调,为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工作,伏虎华侨农场与县水利局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了《委托管理协议》,并把莲花水库库区全部林地纳入了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因此,伏虎华侨农场从建场以来一直对该片区土地(莲花水库片区)进行管辖,不存在失管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1990年申请林权登记的权属材料是1958年的《伏虎华侨农场场界规划范围图》,该图有柳城县人民委员会、柳城县龙头乡人民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龙头乡牛黄农业生产合作社、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垦厅设计队等签章签字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柳城县人民政府1990年6月30颁发的《山界林权证》复印件;

证据2:柳城县龙头乡牛黄社莲花荒地勘查总结;

证据3:1958年4月24日《国营伏虎农场莲花生产队场界规划说明书》;

证据4:发给旗山村中心坝屯、上里屯村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重证范围图;

证据5:柳城县伏虎华侨农场国有土地被龙头镇新村及旗山等群众侵占户名;

证据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对旗山村提出的问题做出的情况说明及解释;

证据7: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材料》复印件;

证据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与柳城县莲花水库工程管理所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证据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与柳城县乡镇水利管理站解除委托管理协议书;

证据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向柳城县政府撤证申请及县政府回执。

中心坝屯称:涉案林权证范围内耕地有约100亩,历史以来都是耕地,于1990年至今种有桉树、松树。独山有约3亩松树、桉树,山羊岩约100亩松树、桉树,其他的是生态林。耕地部分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有林权证。涉案林权证申请登记时有权属材料,因为政府没有要求提交,所以没有提交。现在不动产登记局要求补证,没有权属材料提交,登记依据以历史至今的实际管理获得所有权。

中心坝屯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柳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国营伏华华侨农场《山界林权证》复印件;

证据2:《伏虎农场莲花水库规划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联营协议书复印件;

证据4:《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

证据5:柳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复印件;

证据6:答辩状。

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向双方下达了《林权一地多证受理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提出答辩通知书》、《拟撤销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决定告知书》,告知了相应权利。2023年12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

本机关查明如下事实:

一、涉案林权证土地坐落、面积、四至范围

涉案林权证位于柳城县龙头镇行政区域内,地名“山羊岩”,面积:634.3亩。四至范围(与双方林权证附图相符,详见双方林权证附图)。

二、重叠面积

涉案林权证附图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林权证附图重叠面积为:421.14亩。

    三、双方林权证登记的权属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1990年的《山界林权证》登记的权属证据材料有:1.1958年1月31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土地规划说明书》;2.1958年4月24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莲花生产队土地规划说明书》;3.1983年11月14日《关于莲花水库库区划界的报告》;4.于1990年6月19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5.2023年6月30日伏虎华侨农场与县水利局解除协议文书。

柳城县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2010年的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登记的没有权属证据材料。

四、土地性质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于1958年1月31日经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土地规划说明书》,1958年4月24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莲花生产队土地规划说明书》,涉案土地来源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以上有调查笔录、双方的证据材料、答辩意见及听证会上双方的陈述、柳城县政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测绘的《测绘成果》证实本机关查明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权属登记应以事实基础、权属来源材料为登记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宗地登记在两个不同的单位名下,并给两个不同的单位均颁发了权属证书,该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应撤销其中一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条件的权属证书。维持其中一个事实基础、权属材料充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条件的权属证书。本案中,柳城县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2010年的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登记申请时及本案立案调查后仍然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其登记的事实基础缺乏,该登记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登记的权属材料依据有:1.1958年1月31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土地规划说明书》;2.1958年4月24日柳城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国营伏虎华侨农场莲花生产队土地规划说明书》;3.1983年11月14日《关于莲花水库库区划界的报告》;4.于1990年6月19日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5.2023年6月30日解除协议文书。其登记基础事实清楚,权属来源合法,该登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本机关经柳城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柳城县龙头镇旗山村中心坝屯的柳城林政字(2010)第0601000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该林权证同时作废。该证撤销后,没有重叠部分可依法申请颁发林权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43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