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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城县2022年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城资源规划发〔2022〕8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04-28

柳城资源规划发〔20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国有三门江林场:

经研究,现将《柳城县2022年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427

柳城县2022年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落界调整成果的批复》(桂林发〔20206号)精神,为如期完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加强我县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5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有关规定,为管护好柳城县58.85万亩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按时完成本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工作,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和植被综合覆盖率,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区的生态功能,为我县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一)机构设置。

1.成立柳城县2022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组  长:刘元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贲剑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成  员:邵  菲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股长

郭春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营林和防治股股长

班  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改革发展股副股长

罗群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副股长

林  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副股长

樊  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股副股长

罗  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办公室主任:邵菲(兼),副主任:樊丽(兼),罗毅(兼)成员:郭春云、班琦、林霜、罗群端、韦雪洁、谢清萍、罗李荣、韦巧玲。项目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2.各乡镇、华侨经济管理区要相应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建设。

3.各乡镇、村级林长充分发挥林长职责,加强各乡镇、村屯生态公益林管护。各乡镇、单位根据实际管护需要自行聘请护林员。

(二)管理职责。

1.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的组织实施;督促监管乡镇管护机构的工作;负责做好乡镇上报的补偿资金基础材料审核工作;负责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管理和采伐管理,生态公益林无林地的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公益林的效益监测工作。

2.乡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意识,提高群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2)负责本辖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组建护林队伍,督促相关村屯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配备护林员。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领导小组会议决议是否聘请护林员。护林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请护林员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审核、备案后录用,聘用单位必须与所聘用的护林员签订合同;不聘请护林员的,各乡镇工作小组要组织好本辖区的受益者保护好辖区内的公益林。

3)建乡镇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考核制度,负责辖区公益林护林员的技术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

4)定期督查森林火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如果发生森林火灾,迅速组织人员全力扑救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5)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防治

6)负责协调乡镇财政部门建立生态公益林专项账户,做好补偿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3.村级管护组织职责。

订立护林公约,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及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加强生态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发生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按护林公约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

4.护林员职责。

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主要是制止野外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报告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及时向村委和上级部门报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情况,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做好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查处工作。

三、补偿标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一)管护补助支出。

对权属国有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按9.75/亩的标准兑现管护补助;国有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有林场、华侨经济管理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管护劳务补助、设施设备、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保护管理工作支出。

对权属集体和个人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按15.75/亩的标准兑现管护补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管护支出补助等。

1.补助对象为林农个人,财政补偿金中的15.75/管护补助支出支付给林农个人,由林农个人按照管护合同规定承担管护等责任。

2.补助对象为村集体,财政补偿金中的15.75/管护补助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可分为所有者补偿费、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分配给纳入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我县2009年林改方案约定“均股不均山”的集体公益林,“所有者补偿费”按不低于管护补助15.75/亩的80%比例“均股均利”分配到户。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屯集体,用于从事公益林管护宣传、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等支出。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工资。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则按不高于管护补助15.75/亩的20%分配。2009年林改方案约定补偿资金由集体管理使用的,由村集体统筹安排用于公益林区营林、抚育等公益林事业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乡村干部工资福利支出和列支招待费。

3.对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者拒不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在集体或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个人与所在集体或所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管护公益林所需的管护费用直接兑付给代为管护单位,拒不签订合同或协议,且拒绝签订委托书的个人,管护公益林所需的管护费用直接兑付给代为管护单位。

(二)公共管护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0.25/亩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区划认定或调整、监督检查、监测评价、宣传培训、信息化建设、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测报防治等。

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和自治区级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分别完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和自治区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档案管理,确保补偿资金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前期工作。

有关乡镇、三门江林场、华侨经济管理区按签订的公益林管护合同,开展公益林自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拟定兑现名单和补助资金。

有关乡镇、国有三门江林场、华侨经济管理区根据自查验收结果拟定当年的管护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兑现管护补助。

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签订的管护合同面积,审核各乡镇、国有三门江林场、华侨管理区报送的验收结果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发放花名册》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由县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通过“一卡(折)通”完成拨付工作,并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拨付回单。

各乡镇、国有三门江林场、华侨经济管理区需于20221130日前完成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护补助,兑现率需达到90%以上。

(四)落实好管护措施。

1.对全县生态公益林实行长期封禁,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在生态公益林周边明显处竖立封禁标志牌,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实行国家财政补偿重大意义的认识,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各村屯根据本村屯的实际情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需要聘请护林员:聘请护林员的村屯,要严格按照护林员的聘请流程进行;不聘请护林员的村屯,林权所有者成员承担护林员职责对公益林进行管护。

3.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有损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放火烧山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禁止生态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实行严格的采伐限额专项管理;对林地征占用及其它一切经营活动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

4.我县范围内,公益林区更新采伐后的采伐迹地上、火烧迹地上及公益林区内荒山荒地、疏林地上,在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_18337.3-2001)要求和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六、工作经费。

各乡镇、国有三门江林场及华侨经济管理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经费根据各乡镇完成情况进行拨付。工作经费从公共管护支出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筹。

七、加强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挥应有效益,让群众真正得实惠。县乡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各村、屯的补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纳入村、屯财务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乡镇要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监督领导小组。负责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监管使用发放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三)为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挥应有效益,县财政局、镇(乡)财政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违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柳城县国家级公益林兑现相关表格(模板)

2.柳城县自治区级公益林兑现相关表格(模板)

3.公益林补助项目封面、目录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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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城县2022年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城资源规划发〔2022〕8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2-04-28 12:02    |  作者: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城资源规划发〔20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国有三门江林场:

经研究,现将《柳城县2022年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427

柳城县2022年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落界调整成果的批复》(桂林发〔20206号)精神,为如期完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加强我县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5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有关规定,为管护好柳城县58.85万亩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按时完成本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工作,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和植被综合覆盖率,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区的生态功能,为我县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一)机构设置。

1.成立柳城县2022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组  长:刘元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贲剑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成  员:邵  菲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股长

郭春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营林和防治股股长

班  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改革发展股副股长

罗群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副股长

林  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副股长

樊  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股副股长

罗  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办公室主任:邵菲(兼),副主任:樊丽(兼),罗毅(兼)成员:郭春云、班琦、林霜、罗群端、韦雪洁、谢清萍、罗李荣、韦巧玲。项目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2.各乡镇、华侨经济管理区要相应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建设。

3.各乡镇、村级林长充分发挥林长职责,加强各乡镇、村屯生态公益林管护。各乡镇、单位根据实际管护需要自行聘请护林员。

(二)管理职责。

1.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的组织实施;督促监管乡镇管护机构的工作;负责做好乡镇上报的补偿资金基础材料审核工作;负责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管理和采伐管理,生态公益林无林地的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公益林的效益监测工作。

2.乡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意识,提高群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2)负责本辖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组建护林队伍,督促相关村屯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配备护林员。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领导小组会议决议是否聘请护林员。护林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请护林员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审核、备案后录用,聘用单位必须与所聘用的护林员签订合同;不聘请护林员的,各乡镇工作小组要组织好本辖区的受益者保护好辖区内的公益林。

3)建乡镇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考核制度,负责辖区公益林护林员的技术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

4)定期督查森林火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如果发生森林火灾,迅速组织人员全力扑救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5)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防治

6)负责协调乡镇财政部门建立生态公益林专项账户,做好补偿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3.村级管护组织职责。

订立护林公约,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及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加强生态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发生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按护林公约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

4.护林员职责。

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主要是制止野外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报告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及时向村委和上级部门报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情况,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做好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查处工作。

三、补偿标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一)管护补助支出。

对权属国有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按9.75/亩的标准兑现管护补助;国有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有林场、华侨经济管理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管护劳务补助、设施设备、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保护管理工作支出。

对权属集体和个人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按15.75/亩的标准兑现管护补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管护支出补助等。

1.补助对象为林农个人,财政补偿金中的15.75/管护补助支出支付给林农个人,由林农个人按照管护合同规定承担管护等责任。

2.补助对象为村集体,财政补偿金中的15.75/管护补助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可分为所有者补偿费、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分配给纳入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我县2009年林改方案约定“均股不均山”的集体公益林,“所有者补偿费”按不低于管护补助15.75/亩的80%比例“均股均利”分配到户。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屯集体,用于从事公益林管护宣传、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等支出。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工资。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则按不高于管护补助15.75/亩的20%分配。2009年林改方案约定补偿资金由集体管理使用的,由村集体统筹安排用于公益林区营林、抚育等公益林事业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乡村干部工资福利支出和列支招待费。

3.对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者拒不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在集体或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个人与所在集体或所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管护公益林所需的管护费用直接兑付给代为管护单位,拒不签订合同或协议,且拒绝签订委托书的个人,管护公益林所需的管护费用直接兑付给代为管护单位。

(二)公共管护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0.25/亩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区划认定或调整、监督检查、监测评价、宣传培训、信息化建设、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测报防治等。

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和自治区级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分别完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和自治区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档案管理,确保补偿资金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前期工作。

有关乡镇、三门江林场、华侨经济管理区按签订的公益林管护合同,开展公益林自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拟定兑现名单和补助资金。

有关乡镇、国有三门江林场、华侨经济管理区根据自查验收结果拟定当年的管护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兑现管护补助。

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签订的管护合同面积,审核各乡镇、国有三门江林场、华侨管理区报送的验收结果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发放花名册》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由县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通过“一卡(折)通”完成拨付工作,并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拨付回单。

各乡镇、国有三门江林场、华侨经济管理区需于20221130日前完成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护补助,兑现率需达到90%以上。

(四)落实好管护措施。

1.对全县生态公益林实行长期封禁,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在生态公益林周边明显处竖立封禁标志牌,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实行国家财政补偿重大意义的认识,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各村屯根据本村屯的实际情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需要聘请护林员:聘请护林员的村屯,要严格按照护林员的聘请流程进行;不聘请护林员的村屯,林权所有者成员承担护林员职责对公益林进行管护。

3.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有损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放火烧山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禁止生态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实行严格的采伐限额专项管理;对林地征占用及其它一切经营活动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

4.我县范围内,公益林区更新采伐后的采伐迹地上、火烧迹地上及公益林区内荒山荒地、疏林地上,在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_18337.3-2001)要求和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六、工作经费。

各乡镇、国有三门江林场及华侨经济管理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经费根据各乡镇完成情况进行拨付。工作经费从公共管护支出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筹。

七、加强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挥应有效益,让群众真正得实惠。县乡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各村、屯的补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纳入村、屯财务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乡镇要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监督领导小组。负责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监管使用发放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三)为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挥应有效益,县财政局、镇(乡)财政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违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柳城县国家级公益林兑现相关表格(模板)

2.柳城县自治区级公益林兑现相关表格(模板)

3.公益林补助项目封面、目录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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