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赋权乡镇实施的通知【柳城资源规划发〔2020〕51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11-30


柳城资源规划发〔2020〕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凉水山林场: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及《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职能划转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我县林木采伐管理,切实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确保我县林木采伐管理到位,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赋权乡镇实施通知如下: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赋权乡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及《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职能划转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三、林木采伐限额管理

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我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四、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和个人所承包集体林地上种植的林木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五、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应向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权属证明、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等。此外,承包林地造林的,应提交承包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用林木进行抵押贷款且贷款未到期的,需提供银行同意采伐的证明。征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提交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还应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还应提交退耕还林验收报告。

六、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采伐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无林权证书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证明林木权属的有效材料(包括林木采伐公告、法院裁决书、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结果、承包合同书等)。

为减少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出现林木、林地争议纠纷的发生,集体或个人申请采伐尚未核发林权证的林木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申请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数量及期限等情况向当地村民公告7天,确认林木权属无纠纷后再核发采伐证。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时,应对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采伐林木的基本情况向当地村民进行公告。当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告工作,对申请采伐的林地、林木权属有纠纷的在公示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出具书面的意见。(公告结束后,申请采伐的林木、林地无权属争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即可受理)

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一般流程

农村集体或个人按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林木采伐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林木采伐设计是否合法、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对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林木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法律法规禁止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情形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从受理之日起,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现承诺8个工作日)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八、伐区调查设计单位的确定

伐区调查设计单位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伐区调查设计单位要加强伐区调查设计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设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确保调查设计的精度和质量,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编制采伐设计文书。伐区调查设计单位违反林业调查设计管理有关规定,伐区调查设计人员故意降低伐区蓄积量、不到实地或不按作业设计规定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导致伐区调查设计成果不真实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伐区调查设计单位资质,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林木采伐监督管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乡镇人民政府一并实施对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广西森林资源智能管理平台作用,以林地“一张图”为基础,应用遥感技术构建“天上看、地下查、网上办”的森林资源智能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整改,及时恢复,有效遏制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林木所有者和采伐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由林木所有者和采伐者对林木采伐作业伐区进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出现违规采伐、不按规定进行迹地更新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赋权事项承接要求

(一)人员条件要求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业务量较大,乡镇政府应根据本乡镇近几年的采伐量和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比例等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业务流程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一般至少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其中至少应有2名熟悉林木采伐管理知识或接受过林业调查知识培训并熟悉电脑操作。

(二)办公条件要求因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需要使用相关网络系统,乡镇政府审批场所应参照县级政务中心配备相关办公设备和网络设备(至少配备2台以上电脑,打印、复印、扫描设备;接通自治区统一电子政务外网)。

十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赋权乡镇实施执行时间

2021年1月1日后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按本通知执行。于2021年1月1日前提交手续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县行政审批局受理。

为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不出现“真空”现象,确保事项交接平稳有序。2020年12月底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举办一期林木采伐审批业务培训班,请各乡镇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学习,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顺利开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办事,切实履行职责,把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集体(个人)林木采伐须知;

2.集体(个人)林木采伐提交材料清单;

3.林木采伐文书格式样板1-8

4.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

  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附件:柳城资源规划发〔2020〕51号 附件1-4.rar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城县行政审批局

  

中共柳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011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赋权乡镇实施的通知【柳城资源规划发〔2020〕51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0-11-30 17:40    |  作者:


柳城资源规划发〔2020〕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凉水山林场: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及《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职能划转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我县林木采伐管理,切实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确保我县林木采伐管理到位,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赋权乡镇实施通知如下: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赋权乡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及《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职能划转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三、林木采伐限额管理

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我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四、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和个人所承包集体林地上种植的林木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五、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应向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权属证明、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等。此外,承包林地造林的,应提交承包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用林木进行抵押贷款且贷款未到期的,需提供银行同意采伐的证明。征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提交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还应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还应提交退耕还林验收报告。

六、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采伐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无林权证书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证明林木权属的有效材料(包括林木采伐公告、法院裁决书、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结果、承包合同书等)。

为减少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出现林木、林地争议纠纷的发生,集体或个人申请采伐尚未核发林权证的林木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申请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数量及期限等情况向当地村民公告7天,确认林木权属无纠纷后再核发采伐证。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时,应对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采伐林木的基本情况向当地村民进行公告。当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告工作,对申请采伐的林地、林木权属有纠纷的在公示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出具书面的意见。(公告结束后,申请采伐的林木、林地无权属争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即可受理)

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一般流程

农村集体或个人按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林木采伐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林木采伐设计是否合法、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对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林木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法律法规禁止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情形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从受理之日起,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现承诺8个工作日)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八、伐区调查设计单位的确定

伐区调查设计单位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伐区调查设计单位要加强伐区调查设计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设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确保调查设计的精度和质量,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编制采伐设计文书。伐区调查设计单位违反林业调查设计管理有关规定,伐区调查设计人员故意降低伐区蓄积量、不到实地或不按作业设计规定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导致伐区调查设计成果不真实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伐区调查设计单位资质,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林木采伐监督管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乡镇人民政府一并实施对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广西森林资源智能管理平台作用,以林地“一张图”为基础,应用遥感技术构建“天上看、地下查、网上办”的森林资源智能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整改,及时恢复,有效遏制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林木所有者和采伐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由林木所有者和采伐者对林木采伐作业伐区进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出现违规采伐、不按规定进行迹地更新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赋权事项承接要求

(一)人员条件要求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业务量较大,乡镇政府应根据本乡镇近几年的采伐量和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比例等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业务流程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一般至少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其中至少应有2名熟悉林木采伐管理知识或接受过林业调查知识培训并熟悉电脑操作。

(二)办公条件要求因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需要使用相关网络系统,乡镇政府审批场所应参照县级政务中心配备相关办公设备和网络设备(至少配备2台以上电脑,打印、复印、扫描设备;接通自治区统一电子政务外网)。

十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赋权乡镇实施执行时间

2021年1月1日后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按本通知执行。于2021年1月1日前提交手续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县行政审批局受理。

为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不出现“真空”现象,确保事项交接平稳有序。2020年12月底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举办一期林木采伐审批业务培训班,请各乡镇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学习,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顺利开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办事,切实履行职责,把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集体(个人)林木采伐须知;

2.集体(个人)林木采伐提交材料清单;

3.林木采伐文书格式样板1-8

4.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

  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附件:柳城资源规划发〔2020〕51号 附件1-4.rar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城县行政审批局

  

中共柳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011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