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城区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运营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贯彻落实《柳城县城区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现说明、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11月,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柳城县城区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现为了进一步规范柳城县城区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加强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柳城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修订了《柳城县城区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完成后征求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审批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柳城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规范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是保障我县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运营的需要。科学合理制定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有利于保障我县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的健康、有序运营,有利于为群众提供绿色、健康、便利的交通换乘工具,有效解决城区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问题”,有助于更好地促进城区公共交通的良性发展。
(二)完善执法依据,提高政府监管水平的需要。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作为新的服务模式,既有的法律法规标准等难以完全适用。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在方便市民的同时,投放、停放无序,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运营企业线下运维管理不到位,用户的利益得不到有力保障等问题亟待制定办法予以规范解决。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了总则、管理部门职责、运营企业经营管理、运营企业的职责、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车辆投放、停放和调度、投诉处理、信息抄告制度和附则等九大部分内容。
(一)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办法》明确了柳城县城区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应遵循“规范有序、属地监管、企业主责、承租人守法、多方共治“的原则。重点对政府、企业各自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政府从县级层面加强统筹指导,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审批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柳城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分别进行统筹协调、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施划等工作。企业方面,明确了运营企业为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运营、投放以及服务保障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运营、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
(二)明确车辆投放和停放的相关管理要求。《办法》明确
了运营企业车辆投放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保障车辆投放合理有序。
《办法》明确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全县非机动车停放资源的变化,为引导企业有序投放车辆提出意见。在实施规划有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的区域,由交通部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现场定点,落实画线定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道路人行道内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市貌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运营企业违规投放和停放车辆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管大队有权责令企业进行违规车辆清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三)明确运营企业的具体运营责任要求。《办法》明确了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并建有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运维管理。运营企业所投放的单车(电动自行车)应具备智能定位系统,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方可投放。经公安机关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使用相应技术手段执行服务协议和落实对禁止服务对象的管理要求,对用户骑行过程实施有效引导和管理,发现有违规骑行的行为,应予以纠正或制止。企业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明确投诉处理要求。《办法》明确了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包括设置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和公布服务热线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五)明确信息抄告制度要求。《办法》明确了成立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联席会,按需召开会议商讨解决监管作工中和企业运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建立联合检查机制,依法对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信息抄告制度。
四、适用范围
在柳城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经营、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