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自愿入股、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精神,柳城县委、县人民政府在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积极扶持供销合作事业,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搞活流通。1952年6月,柳城县成立县供销合作联社筹备委员会,发动农民入股投资96603元,并在县城设采购经理部和供应经理部。11月底,全县8个区均建立供销合作社。此后,陆续在龙头、马山、长塘、冲脉、龙美、社冲、沙埔等乡设立分社。供销合作社属集体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开展购销业务,占领农村市场,为家庭生产服务,为农村群众服务,壮大社会主义经济成分。1953年秋,正式成立柳城县供销社联合社,内设会计、统计、业务、加工、秘书、调价6个股,业务人员30人。
在经营范围上,供销社同国营商业先后进行过三次分工:1953年,按经营对象进行第一次分工,即工业品的加工、订货和批发由国营商业统一办理;手工业品的加工、订货和批发由供销社负责;1954年按城乡地域进行第二次分工,即城市市场由国营商业负责,农村市场由供销社负责;1956年,按商品和地域进行第三次分工,即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从城市到农村由国营商业经营,农副土特产和农业生产资料从农村到城市由供销社经营。
柳城县土地改革后的农村在小农经济现状下,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缺乏和生活资料的困难,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这种情况单靠国家的银行贷款,还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致使有些地方出现高利贷剥削的现象,因而一些地方的农民自觉组织起来进行资金互助合作以摆脱新的剥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县委、县人民政府总结资金互助合作的经验,并加以引导到有领导的信用合作的轨道。1952年12月,县委在领导发展供销合作社的同时,首先在大埔区田厂乡建立柳城县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后,在典型带动下,各乡陆续建社,至1956年,全县有90个乡建立信用合作社,成为全省首先基本实现乡乡建社的县。农村信用社建立后,通过对社会闲散资金的组织和对贫困农民的贷款,直接控制了富农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活动,打击了资本主义势力的剥削行为。农村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到1956年底,全县信用社存款总额20.5万元,存款余额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