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2007629223K/2026-0935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单位:
-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06月02日
- 标 题:
- 柳城政规〔2026〕1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工作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城政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6月02日
- 效力状态:
- 相关解读:
柳城政规〔2026〕1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工作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柳城政规〔2026〕1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城县秸秆露天禁烧
管控工作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现将《柳城县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工作方案(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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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工作方案
(2026年修订)
为切实做好我县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5〕5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的通告》(柳政规〔2025〕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疏堵结合、以用促禁”原则,加强宣传,严格执法,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健全政策引导机制,推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促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周边和传输通道周边等秸秆禁烧区实现全面禁烧。
三、秸秆露天禁烧区的划定和管控要求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甘蔗、水稻、玉米、木薯、香蕉、油菜、桑枝和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烧区划定范围
1.人口集中地区。柳州市城市建成区秋冬季(12月至次年3月)主导风向最大外延30公里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我县城市建成区最大外延3公里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具体如下:
(1)大埔镇:靖西村、六休村、洛古村、木桐村、正殿村、中回村。
(2)沙埔镇:碑田村。
(3)东泉镇:对河村、黄塘村、尖石村、凉亭村、螺田村、莫道村、青山村、西安村、新龙村、永安村、中段村、洲村村、走马村,东泉镇石碑坪农场、柳州种畜场。
以上行政村和单位全域为秸秆禁烧区。
2.交通干线周边。县辖区高速公路(含匝道、支线等)及铁路(含普速与高速铁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已建成的交通干线包括G78汕昆高速、S31三南高速、S22桂河高速等3条高速公路,以及衡柳高铁、黔桂铁路、焦柳铁路等3条铁路。后续建成的交通干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自动列入禁烧区,当前涉及的乡镇和村屯如下:
(1)大埔镇:乐寨村、勤俭村。
(2)太平镇:板贡村、近潭村、上火村、杨梅村。
(3)沙埔镇:长隆村。
(4)东泉镇:碑塘村、大樟村、雷塘村、前屯村、思江村。(5)柳城华侨管理区:柳城华侨农场。
(6)凤山镇:凤山村、对河村、旧县村、南丹村。
(7)六塘镇:肯社村、六塘村、油兰村、中团村。
(8)寨隆镇:更祥村、鸡楼村、寨隆村、寨隆社区。
(9)马山镇:八甲村、北浩村、横山村、肯洛村、龙田村、马山村、四塘农场。
(10)社冲乡:仓贝村、平村村、社冲村、长漕村。
(11)古砦仫佬族乡:古砦村、岭头村、十五坡村、泗巷村、云峰村。
(12)伏虎华侨管理区:伏虎华侨农场三分场五队。
以上行政村和农场辖区内,位于高速公路(含匝道、支线等)、铁路(含普速铁路与高速铁路)两侧1公里范围的区域为秸秆禁烧区。
上述行政区划或地名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
(三)限烧区划定范围
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烧区。
(四)管控要求
1.禁烧区管控要求
秸秆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在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秸秆禁烧区范围内涉及的各级林场、农场、园艺场、茶厂等非县级人民政府直属管辖区域,以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依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落实禁烧、防火等要求。
2.限烧区管控要求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在大气容量足,扩散条件较好的时段,对无法离田蔗叶实施有序处置,在空气质量指数AQI>50时还应尽量错开夜晚时间实施,有序处置具体实施时间由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导,柳城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传达,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具体实施。
在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或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县生态委提出的防控要求,在重点区域加大巡查和管控力度,严防死守火点,必要时安排人员做好24小时值守,发现秸秆露天燃烧现象立即劝止并督促整改。对于屡教不改的,由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做好秸秆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
四、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县人民政府作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主要负责人、村委(社区)主要负责人为秸秆禁烧工作直接责任人。
(一)一级网格化体系
县人民政府为一级网格化责任主体,责任人为网格区域网格长。具体职责为:
1.作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秸秆禁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组织构建职责清晰、分工协作、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对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针对本辖区秸秆禁烧网格划分的审核审定。
3.负责组织指导二、三级网格化的建立和运作,监督网格运行情况和负责人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二级网格化体系
各乡镇、华侨管理区为二级网格负责主体,各乡镇、华侨管理区主要领导为二级网格责任人,责任人为网格区域网格长。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建立本辖区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台账,台账应包括网格内秸秆禁烧基本信息、秸秆焚烧敏感点位分布等情况。
2.负责整合本级秸秆禁烧监管力量,强化管控区域网格化监管,负责划分本辖区网格区域,对应设立本级和三级网格长和网格员,明确网格长职责,细化分工至每位网格员,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一览表。
3.负责实施本辖区秸秆清单化管理,建立本辖区秸秆存量台账;负责本辖区日常秸秆禁烧宣传、检查、巡查,发现秸秆露天燃烧现象立即落实网格员劝止并督促整改,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上级网格责任主体。做好秸秆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
4.负责监督本级和三级网格运行情况和责任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及时向一级网格主体报送秸秆露天禁烧基本信息、秸秆焚烧敏感点位分布等情况。
(三)三级网格化体系
各村委和社区为三级网格主体,村委会主任或社区居委会主任为责任主体,责任人为网格区域网格长。具体职责是:
1.负责每年在本辖区开展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秸秆露天禁烧管控专项工作。
2.负责整合本级秸秆禁烧监管力量,承担本辖区日常秸秆禁烧检查、巡查工作。
3.负责对网格内各秸秆种植区进行现场巡查,发现秸秆露天燃烧现象立即劝止并督促整改,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上级网格责任主体。
(四)网格化管理要求
县本级要加强督导检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第一时间通知该乡镇、华侨管理区前往进行处置,及时拍照取证,并追查其乡镇、华侨管理区的村屯网格管理机制及责任落实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建立和完善“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层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网格化分工,将监管责任具体落实到点到人到位到地块,形成监管任务责任一览表,按责任区域设立责任标牌,确保每个区域都有监管责任人;强化压力传导,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思想统一、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地、奖惩到位,确保秸秆禁烧履职尽责全覆盖、全过程、无死角;采取多渠道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依法惩治的强大震慑力。
五、强化巡查执法
严格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抓好重点管控区的秸秆禁烧工作,压实乡镇、华侨管理区、村屯网格管理责任。实行最严厉的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禁烧区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在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牌,明确禁烧管控要求,并写上投诉电话及该区域负责人姓名及个人电话。
禁烧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教育干部、职工不能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生活废弃物等垃圾,不能出现露天焚烧火点。出现露天焚烧火点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露天焚烧火点的违法主体依法处罚,县人民政府一并在全县通报批评该违法主体所在的单位,问责该单位主要领导。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要始终保持对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建立监管机制,加大巡查处置力度。
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划定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属地乡镇、华侨管理区收集好证据,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对拒绝、阻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县人民政府职责按本方案中一级网格化体系具体职责实施。
(二)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职责
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是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辖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职责按本方案中二级网格化体系具体职责实施。
(三)县级有关部门职责
1.柳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接秸秆禁烧区划定,强化秸秆露天焚烧监控和监测,协调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县直各有关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2.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和县直各有关单位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督导,每年春季和秋冬季重点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对秸秆禁烧工作管控不力的,报有关部门问责该区域或部门主要领导。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行业指导,负责开展全县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技术示范和推广,负责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用好各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落实好甘蔗收割机、秸秆粉碎机等农机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政策;加强甘蔗机械化收获、分步式机收除杂技术推广应用及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收储运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负责全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督导。
4.县糖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与凤糖集团公司和露塘糖厂对接,落实好制糖企业蔗叶“收、贮、运”工作,引导制糖企业积极配合做好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工作,协调甘蔗连片砍收,调动蔗管员秸秆禁烧宣传、引导和督促作用等。
5.县科技工贸信息化局负责推动秸秆生物质发电、制浆造纸等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引进、示范、推广工作;引导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推动新技术成果转化,积极引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根据县人民政府指示开展秸秆案件查处工作,加强对秸秆禁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及污染天气预警期等重点时段的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的处罚,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和露天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
7.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拒绝或妨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配合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秸秆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8.县应急局负责处置乡镇半专业力量难以扑灭的秸秆焚烧引发的较大面积的火灾,避免造成大范围环境污染。
9.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指导,积极争取自治区或国家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资金支持。
10.县财政局负责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资金支持,确保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11.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全县中小学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教育。
1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用地支持力度;加强“炼山”活动的管理,统筹协调,禁止在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气候条件时开展“炼山”活动,避免造成大气污染。
13.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更新和发布气象预报信息,特殊情况下做好人工降雨,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
14.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秸秆焚烧执法案件的服务指导工作。
15.其他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县秸秆禁烧工作,由柳城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我县秸秆禁烧工作的统筹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柳城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县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其中重点时段执行县直部门下沉帮扶禁烧管控制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县生态委办结合污染程度和应急措施落实成效,会同气象部门开展综合研判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派出县直支援力量下沉基层开展应急工作帮扶。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督查问责。强化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管控责任落实的检查,督导各相关部门应急专项方案、各乡镇和华侨管理区区域应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对禁烧工作不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的区域,县人民政府将采取预警、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在重度污染天气条件不利于扩散的情况下出现露天焚烧,不前往处理造成污染加重的,也将进行问责处理。
(二)完善奖惩机制。县人民政府组织研究完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办法,对秸秆综合利用和区域禁烧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对秸秆综合利用和区域禁烧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则依法依规处理。探索对违规露天焚烧蔗叶的农户取消我县设立的甘蔗种植补贴。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要重视秸秆露天禁烧宣传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和秸秆综合利用的益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意识。宣传秸秆禁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动群众监督加强秸秆禁烧工作。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城政规〔2021〕1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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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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