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2007629223K/2023-1465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单位:
-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16日
- 标 题:
- 柳城政办〔2023〕2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城政办〔2023〕22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6月16日
- 效力状态:
- 相关解读:
柳城政办〔2023〕2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柳城政办〔2023〕2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城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柳城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夯实我县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完成我县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9〕80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注重实效、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城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糖业发展中心等部门组成的柳城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考核办”)设在县水利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在市考核办下达的市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后,召开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布置会,根据考核细则,明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等四部分。
(一)总体目标任务主要考核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
(二)综合治理主要考核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实施情况及工程质量效益情况。
(三)预防保护主要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四)综合监管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的具体步骤为:
(一)做好水土流失治理的调查统计工作。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对年度实施或管理与水土流失治理相关的生态建设任务情况,县发展改革局以及相关项目年度建设任务,按项目建设任务如实填报年度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图斑矢量化,按要求提供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图斑矢量文件,并按时间节点要求将统计表(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和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图斑矢量文件(电子版)报送县水利局。
(二)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各单位在项目建设任务实施或管理过程中,收集的与水土流失治理相关佐证材料(如年度实施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批复文件、项目实施验收资料等)和成效图片等支撑性材料,按时间要求报送县水利局(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以保障我县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考核材料上报。由县水利局按照市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明确的具体考核内容、时间等要求,对辖区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柳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柳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印发
附件
柳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序号 | 项目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赋分说明 |
1 | 总体目标任务 | 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 | 15 | 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15分,根据水土流失面积较基准值变化情况赋分。 |
2 | 综合治理 | 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 | 30 |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情况(包括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0分,根据治理面积完成情况赋分。 |
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实施情况 | 10 | 申报并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自治区、市本级水土保持工程5分;项目完成情况5分,根据工程任务完成率赋分。 | ||
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质量效益情况 | 5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自治区、市本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及实施效益情况5分,根据工程质量及效益情况赋分。 | ||
3 | 预防保护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 防治情况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30分,生产建设项目未批水土保持方案先行开工建设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先期投产运行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扣完30分为止。 |
4 | 综合监管 | 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化 应用情况 | 10 | 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情况5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赋分。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赋分。 |
5 | 其他 | 加分项 | 5 | 在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方面出台重大政策;申报并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且取得显著成效的,酌情加分,加满5分为止。 |
扣分项 | -5 | 发生严重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等,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扣完5分为止。 | ||
总分 | 100 | 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