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政办
柳城政办〔2021〕1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2-07

急 件

柳城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柳城政办〔202112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柳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现将《柳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1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181)的规定,为规范我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及时高效的工作机制,以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县实际,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县司法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承办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起诉状副本或行政应诉通知后,交由县司法局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内容,按照职权归口管理的原则,确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承办单位。

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行政复议承办单位。

   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按下列规定确定承办单位:

(一)起诉县人民政府不作为的,以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二)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三)经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因行政复议行为作为被告的,由县司法局作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对涉及本县重大、疑难的行政诉讼案件,县司法局可派员协助办理。

第七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承办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提出具体的承办意见;

(二)确定具体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承办人员,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三)组织撰写和审查复议答辩书、诉讼答辩状和代理词等材料;

(四)指派承办人员参加复议听证、出庭应诉;

(五)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依法承办国家行政赔偿或补偿事宜;

(七)收到复议决定书、判决书十五日内将案件审理结果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签收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答复等法律文书,办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相关手续;

(二)审查和研究案件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案件的依据、证据、答辩状等材料,及时提交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四)对被复议、被诉的行政行为向承办单位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五)依法参加复议听证、出庭应诉;

(六)及时向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案件情况;

(七)撰写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八)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确定具体承办的机构和人员;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围绕被申请、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整理相关程序证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制作证据目录清单;

(三)组织承办人员分析案情,研究复议、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对策,起草复议答辩书(诉讼答辩状)

(四)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承办人员授权委托书;

(五)将制作好的复议答辩书(诉讼答辩状)、证据目录清单等材料报送县司法局审核后,连同()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承办人员授权委托书送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盖章;

(六)按时将有关材料提交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复议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就作出行政行为有法定职权、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合法、适当等进行答辩。

承办单位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就复议请求(诉讼请求)是否属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进行答辩。

第十一条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遵循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依法、全面、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委托承办人员参加复议听证、出庭应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承办单位委托法律顾问或者律师作为复议、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复议听证、出庭应诉。

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承办单位应指派至少一名本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或陪同。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与复议申请人、诉讼原告积极协商、沟通,力争依法达成和解协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在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前,发现被复议、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主动纠正。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或者代理人参加复议听证、庭审活动,应当按规定着正装或职业装,用语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复议工作人员、审判人员,遵守庭上纪律。

   第十七条复议听证、庭审过程中,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或者代理人应当熟练掌握应诉技能,充分运用证据,阐明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和实体处理合法、适当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复议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要求县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九条对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司法)建议书,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函告作出复议(司法)建议书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3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7日印发

索  引  号:
11450222007629223K/2021-118264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7日
标  题:
柳城政办〔2021〕1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城政办〔2021〕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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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02-07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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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柳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现将《柳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1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181)的规定,为规范我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及时高效的工作机制,以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县实际,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县司法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承办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起诉状副本或行政应诉通知后,交由县司法局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内容,按照职权归口管理的原则,确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承办单位。

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行政复议承办单位。

   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按下列规定确定承办单位:

(一)起诉县人民政府不作为的,以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二)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三)经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因行政复议行为作为被告的,由县司法局作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对涉及本县重大、疑难的行政诉讼案件,县司法局可派员协助办理。

第七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承办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提出具体的承办意见;

(二)确定具体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承办人员,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三)组织撰写和审查复议答辩书、诉讼答辩状和代理词等材料;

(四)指派承办人员参加复议听证、出庭应诉;

(五)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依法承办国家行政赔偿或补偿事宜;

(七)收到复议决定书、判决书十五日内将案件审理结果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签收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答复等法律文书,办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相关手续;

(二)审查和研究案件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案件的依据、证据、答辩状等材料,及时提交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四)对被复议、被诉的行政行为向承办单位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五)依法参加复议听证、出庭应诉;

(六)及时向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案件情况;

(七)撰写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八)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确定具体承办的机构和人员;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围绕被申请、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整理相关程序证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制作证据目录清单;

(三)组织承办人员分析案情,研究复议、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对策,起草复议答辩书(诉讼答辩状)

(四)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承办人员授权委托书;

(五)将制作好的复议答辩书(诉讼答辩状)、证据目录清单等材料报送县司法局审核后,连同()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承办人员授权委托书送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盖章;

(六)按时将有关材料提交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复议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就作出行政行为有法定职权、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合法、适当等进行答辩。

承办单位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就复议请求(诉讼请求)是否属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进行答辩。

第十一条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遵循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依法、全面、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委托承办人员参加复议听证、出庭应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承办单位委托法律顾问或者律师作为复议、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复议听证、出庭应诉。

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承办单位应指派至少一名本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或陪同。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与复议申请人、诉讼原告积极协商、沟通,力争依法达成和解协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在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前,发现被复议、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主动纠正。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或者代理人参加复议听证、庭审活动,应当按规定着正装或职业装,用语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复议工作人员、审判人员,遵守庭上纪律。

   第十七条复议听证、庭审过程中,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或者代理人应当熟练掌握应诉技能,充分运用证据,阐明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和实体处理合法、适当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复议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要求县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九条对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司法)建议书,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函告作出复议(司法)建议书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3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