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 办法的通知》实施后评估报告
《关于印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
办法的通知》实施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柳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柳城政规〔2017〕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经柳城县人民政府审定,2017年12月公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二、评估目的
对列入改革范围内的1074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发证,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程,扭转我县水利工程“有人建、有人用、无人管”的被动局面。
三、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
《暂行办法》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现实施已满8年,应当评估实施效果。柳城县水利局系该《暂行办法》的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因此由柳城县水利局负责实施后评估。
(二)取得成效
所有列入改革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1074处的权属证书已经发放。通过改革,我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进一步明晰,管理机制得到改善,农民利益得到保障,管护人员和经费得到落实,群众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
(三)存在问题
落实管护责任主体难。一是部分小型水利工程,如一些沟渠年久失修,经济效益低,管理难度大,村委会或村小组不愿接受自己是管护责任主体;二是小型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类别多,工程属性复杂,投资主体多元,分散工程落实管护责任主体难度较大。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
从总体上看,《暂行办法》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原则,制定程序合法,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
(二)下一步建议
建议该《暂行办法》继续实施。
柳城县水利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