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城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关于《柳城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柳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柳城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柳城政发〔2012〕15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柳城县人民政府审定,2012年3月公布,自2012年3月21日起施行,未明确有效期。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三大方面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
《办法》于2012年3月21日起施行,现实施已满13年,应当评估实施效果。柳城县应急管理局系该《办法》相关职责的承接部门和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主体,因此由柳城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后评估。
(二)取得成效
1.早期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办法》施行初期,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奖励标准等内容,有效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部分安全隐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了制度支撑,在一定时期内保障了县域内生产经营安全。
2.建立初步举报工作机制。《办法》明确了县安委会的举报受理职责,规范了举报核查、奖励兑现等基本流程,为柳城县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社会监督工作经验。
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通过明确举报奖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促使其主动排查整改隐患,减少违法行为,间接推动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三)存在问题
1.制定背景与当前行政体制不匹配。《办法》印发时柳城县应急管理局尚未成立,明确由县安委办负责举报受理、奖励兑现等工作。随着行政体制改革,安全生产监管核心职能已整合至县应急管理局,《办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与当前实际履职主体脱节,导致文件执行缺乏明确的责任衔接,影响工作顺畅开展。
2.与上级最新规定冲突且内容滞后。2023年2月自治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桂安委办〔2023〕23号),对举报渠道、奖励标准、办理时限等做出了更全面、科学的规范。《办法》存在明显滞后:一是举报渠道单一,仅支持电话和信件举报,无法满足当前群众通过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小程序等多元举报需求;二是奖励标准偏低,一般事故隐患奖励200-500元、重大事故隐患奖励500-1000元,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3000元、最高30万元的奖励标准差距较大,难以有效激发公众举报积极性;三是办理流程不健全,未明确举报进展反馈要求,与上级文件规定的60日办结、及时反馈等精细化管理要求不符。
3.实际已无独立执行价值。目前柳城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已全面按照自治区桂安委办〔2023〕23号文执行,《办法》的各项条款因与上级文件冲突、标准滞后,已不再实际适用,继续保留易造成政策适用混乱,增加基层执行难度。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
从总体上看,《办法》在施行初期符合当时的安全生产监管实际,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行政体制改革和上级政策更新,其核心内容已与当前行政体制、监管需求及自治区统一规定严重不符,实施效果已无法保障,预期目的难以持续实现。
(二)下一步建议
建议该《办法》予以废止。为确保柳城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规范有序开展,废止后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桂安委办〔2023〕23号)执行,并结合县域实际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落地实施工作。
柳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