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实施后评估报告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柳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城政规〔2021〕12号)(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经柳城县人民政府审定,2021年10月公布,自2021年10月29日起施行。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三大方面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
《方案》于2021年10月29日起施行,现实施已满4年,应当评估实施效果。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该《方案》的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因此由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后评估。
(二)取得成效
1. 完成核实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短轮伐期树种面积排查。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面积7104亩,其中一级保护区983亩,二级保护区6121亩。其中大埔镇873亩,沙埔镇3370亩,太平镇 2792亩,凉水山林场69亩。其中纳入更新改造速生桉面积共计1454亩,均为商品林,林地经营权属为集体和个人所有。
2.落实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封育保护。2021年实施《方案》以来,对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面积7104亩实施封禁和树种改造。其中落实封禁面积5650亩,纳入改造面积1454亩。
(三)存在问题
1.群众配合度低,对政策不理解不支持。《方案》实施以来,在封禁区域有林农需采伐林木的,到乡镇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时,被告知其种植的林木已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范围,不得办理采伐证采伐林木。林农意见较大,多次拨打政府热线进行投诉。
2.《方案》实施效果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树种更新改造封禁范围内,有个别涉及脱贫户种植的桉树。脱贫户急需采伐林木则需通过签订承诺书,承诺采伐桉树后不再种植轮伐期低于10年的树种。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林农并不会把桉树桩用钩机挖走,而是任其自然萌芽,再次长成桉树林。
3.与上级政策相冲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桂林资发〔2024〕49号)部分条款的通知》(桂林资发〔2025〕46号)文件精神,停止执行(桂林资发〔2024〕49号)文件“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木采伐审核审批工作”规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逐步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为公益林,禁止采伐林木。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从总体上看,《方案》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原则,制定程序合法。但实施效果不明显,与上级新制定的政策存在冲突。
(二)下一步建议。拟建议废止该《方案》,待进一步理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后,再重新制定。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