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产业发展用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实施后评估报告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柳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产业发展用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柳城政发〔2015〕5号),该文件经柳城县人民政府审定,2015年2月份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实施。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三大方面对《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产业发展用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安置被征地农村
集体产业发展用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柳城政发〔2015〕5号)于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现实施已满10年,应当评估实施效果。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系《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产业发展用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的实施主体,因此由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负责实施后评估。
(二)取得成效
保障了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通过明确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产业发展用地的相关政策,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稳定的产业发展基础,确保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仍能通过产业发展获得持续收入,有效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了他们的长远生计。
(三)存在问题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产业发展用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在实施过程中未发现任何问题。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从总体上看,《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产业发展用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原则,制定程序合法,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
(二)下一步建议。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产业发展用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在未出台新的政策文件,建议继续保留。
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