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柳城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城政办〔2015〕120号
发布日期: 2015-12-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2015年柳城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2015年柳城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015年以来,我县风暴、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造成大量农房倒损。根据县民政局统计,截至9月初,全县倒损农房(指倒塌农房和严重损坏农房,下同)需政府支持恢复重建的共有32户156间。为切实做好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5]16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助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受灾群众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者,负责领导和统一部署;县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各乡镇民政部门是具体实施者,要加强协调管理,积极提供服务;其他相关部门是农房重建的配合实施者,要发挥职能作用,在资金、政策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给受灾群众大力支持;受灾群众是农房重建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二)公平、公开、公正。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应当优先考虑对受灾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的救助,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实施分类救助。

(四)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确需集中建房的,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应当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和“花架子”,注意传承农房民族文化特色。

(五)质量安全与好中求快。要强化质量意识,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贯穿灾后重建工作的全过程,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注重综合防灾和安全工作,确保农房重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符合防灾抗灾要求,好中求快,确保安全。

三、工作目标

(一)重建住房的基本标准。所有重建房屋力求规模适度,经济、安全、适用。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不低于30平方米。

(二)重建住房的工期要求。

1.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建任务并入住。

2.2015年9月30日前因灾倒房、开展恢复重建其自身存在特殊困难的,经县民政局批准,重建完成时间可放宽到2016年5月31日。

3.个别地方因灾需集体搬迁重建的,完成重建任务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确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县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确定帮扶对象。县帮扶的重建对象原则上为因灾倒房和严重损坏唯一居住住房,需要恢复重建的农户。帮扶对象的确定,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张榜公布。

(三)明确补助标准。

1.五保房、低保户、独生子女户的重建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户补助1.7万元。

2.其他户的重建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户补助1.5万元。

(四)科学高效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税费、工本费、管理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凡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努力为倒损房重建户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减轻他们的负担。重建任务较重的地区,要积极开展部门对口援建工作,争取多方帮扶支持,形成重建有效合力。各乡镇民政部门要及时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台账,并收集汇总上报县民政局。

(五)严格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重建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效益。要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本地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积极接受舆论监督。县民政局将视情况抽查各地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

五、竣工验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对完成重建任务的,要督促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检查验收。201512月起,县民政局要组织工作组,开展抽查验收工作。对完成任务好的,将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完不成任务的,

要通报批评。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柳城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城政办〔2015〕120号  |   发布日期: 2015-12-01 17:34    |  作者: 柳城政办〔2015〕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2015年柳城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2015年柳城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015年以来,我县风暴、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造成大量农房倒损。根据县民政局统计,截至9月初,全县倒损农房(指倒塌农房和严重损坏农房,下同)需政府支持恢复重建的共有32户156间。为切实做好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5]16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助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受灾群众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者,负责领导和统一部署;县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各乡镇民政部门是具体实施者,要加强协调管理,积极提供服务;其他相关部门是农房重建的配合实施者,要发挥职能作用,在资金、政策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给受灾群众大力支持;受灾群众是农房重建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二)公平、公开、公正。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应当优先考虑对受灾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的救助,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实施分类救助。

(四)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确需集中建房的,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应当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和“花架子”,注意传承农房民族文化特色。

(五)质量安全与好中求快。要强化质量意识,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贯穿灾后重建工作的全过程,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注重综合防灾和安全工作,确保农房重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符合防灾抗灾要求,好中求快,确保安全。

三、工作目标

(一)重建住房的基本标准。所有重建房屋力求规模适度,经济、安全、适用。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不低于30平方米。

(二)重建住房的工期要求。

1.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建任务并入住。

2.2015年9月30日前因灾倒房、开展恢复重建其自身存在特殊困难的,经县民政局批准,重建完成时间可放宽到2016年5月31日。

3.个别地方因灾需集体搬迁重建的,完成重建任务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确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县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确定帮扶对象。县帮扶的重建对象原则上为因灾倒房和严重损坏唯一居住住房,需要恢复重建的农户。帮扶对象的确定,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张榜公布。

(三)明确补助标准。

1.五保房、低保户、独生子女户的重建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户补助1.7万元。

2.其他户的重建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户补助1.5万元。

(四)科学高效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税费、工本费、管理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凡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努力为倒损房重建户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减轻他们的负担。重建任务较重的地区,要积极开展部门对口援建工作,争取多方帮扶支持,形成重建有效合力。各乡镇民政部门要及时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台账,并收集汇总上报县民政局。

(五)严格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重建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效益。要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本地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积极接受舆论监督。县民政局将视情况抽查各地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

五、竣工验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对完成重建任务的,要督促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检查验收。201512月起,县民政局要组织工作组,开展抽查验收工作。对完成任务好的,将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完不成任务的,

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