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03-12 11: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的决策、管理、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发〔2018〕10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机制〉的通知》(柳政发〔2020〕1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资源)在柳城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使用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县本级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以政府投资项目或土地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定,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三)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应急物资储备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四)政府投资规模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等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及规模。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条  项目前期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期财政规划,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划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或资金申报单位)、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第五条  中介服务

建立健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从中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各职能部门按照职权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咨询等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监管。

第六条  审批平台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七条  基本程序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县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程序不得倒置、缺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简化程序

(一)列入县委、县人民政府以上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经济社会规划纲要、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或者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审批类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二)估算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

(三)政府投资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审批程序,由县应急局牵头,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对欠缺审批条件的项目,可在职权范围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但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应补齐相关审批手续。

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不得认定为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的认定和审查,由县应急局负责。

(四)因申报上级资金支持等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批(属市级层面审批权限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审核审查后向市发展改革委行文报批,下同)。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节能减排、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的结果作为县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土地权属证明)、资金落实文件(或筹措方案)等前置审批材料,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一同报县发展改革局。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获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应当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交通项目、水利项目除外)等审批手续,并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县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及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完成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之后,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作为县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概算控制

经县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确需突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内容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一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概算超过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不含10%)以内的,建设单位对超估算总投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投资概算超过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或因更改建设地点、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主观因素导致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须重新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在获批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再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计划提出

建设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清单报县发展改革局汇总。

政府投资项目清单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等事项,并附具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等文件。

第十四条  联合审查

成立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柳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查小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

(三)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提出项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五)项目选址、用地、环评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或者可予以保障;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的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结转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计划审批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联合审查意见,汇总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计划下达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在1个月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县财政局不得安排和拨付建设资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七条  计划调整

(一)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动、建设条件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发展改革局汇总后于每季度月末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因建设需要纳入当年计划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发展改革局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后,于每季度月末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或县委审议,批准后纳入当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边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章规定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估(概)算。施工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审查。

第二十条  预算评审

(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或实施方案),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将项目预算报县财政局或依法委托县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预算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可根据需要委托县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二)县财政局或中介服务机构完成项目预算评审后,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结论。

(三)项目预算评审实行限时办结制,具体时限由县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

建设单位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事项依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柳城县监管权限内的所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施工许可等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节能审查、地灾评估、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如属柳城县本级重大项目,另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变更管理

实行项目投资变更参建主体责任制和重大变更事项审查制,由参建主体共同负责,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对项目投资变更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单次投资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增加资金或者累计不超项目批复估(概)算总投资的,可在批复估(概)算内调剂解决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建设单位内控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完善相关手续后实施。

(二)单次投资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增加资金或者累计超估(概)算总投资10%以内且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建设单位内控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完善相关手续后实施。建设单位将项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等相关文件报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投资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

(三)单次投资变更起合同价款调整增加资金或者累计超估(概)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单次投资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增加资金或者累计超估(概)算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邀请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投资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参加现场踏勘论证,将项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会议纪要、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清单等相关文件资料及请示文件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项目投资概算不变,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要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审查通过后向原审批部门报批。

第二十四条  估(概)算调整

项目投资变更后,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概算总投资超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项目实施阶段超经审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概算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并一次性提供完整资料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再由原审批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后予以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只允许调整一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项目估(概)算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或原实施方案)文本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或实施方案)调整说明及申请调整请示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或实施方案)调整前后对比表(列出调整前后项目建设内容及估概算变更清单),并详细说明调整估概算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或实施方案)的审查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具体管理规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算与决算

(一)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编制并提交,并组织或委托通过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待建设单位、审核中介机构确认后,在确认后10天内将工程结算审核结论报送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和经审核确认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县财政局可根据对部分项目工程结算结果情况进行预判,实施抽查复核,并按照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的复核结果来核算项目的建设资金。

(三)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并报县财政局备案作为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四)县审计局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情况,通过制订审计计划,对部分项目结(决)算审核结果质量进行抽审。

(五)建设单位始终对项目结(决)算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资产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在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取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资产接收部门应在批复当月调整资产价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部门管理

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其中:

(一)县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调整、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项目预算评审等工作。

(三)建设单位是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四)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城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通过“壮美广西·发改云”平台)、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柳城县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以及项目竣工决算均应当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根据审计法律、法规和县审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围绕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项目,有计划地组织(或委托审计定点采购中介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九条  其他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依法接受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回收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

(三)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超概算、超投资或违规超概算、超投资的;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财政投资安排的;

(八)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规审批;

(二)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未按规定拨付资金,以及截留、侵占、挪用资金;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建主体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城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柳城政办〔201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