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工业区项目(企业)入园办法

来源: 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9-12-29 17:05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8〕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8〕126号)精神,为加快我县工业发展,规范工业项目(企业)入驻工业区(以下简称入园)流程,实现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含项目入园评审和项目(企业)用地评审。项目入园评审是指评审机构申请入园的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用地评审是指对入园项目(企业)使用土地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拟进入县工业区项目须过项目评审。

第四条项目评审须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评审机构职责

第五条县项目评审小组职责。评审机构为县项目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涉及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区管员会。评审小组对拟入园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及审定,项目评审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项目审定会议。

“园中园”或“产业园”评审组职责。评审机构为“园中园”或“产业园”自行组织的评审组,工业区采取“园中园”或“产业园”投资、建设模式拟入驻的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由投资方进行项目招商的(投资协议应由县招商部门法务小组审核通过),评审组由投资管理“园中园”或“产业园”的投资方或其管理方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组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产业定位和相关要求独立拟入园的项目自行评审(化工项目、涉及复杂工艺、危险工艺和对安全、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除外),项目评审完成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县招商部门推荐给“园中园”或“产业园”的招商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进驻“园中园”或“产业园”。

第三章 工业区项目评审程序

第六条拟入园项目包括一般性项目和重大项目(一般性项目和重大项目说明附后),程序包括初审、集中评审和审定。

第七条初审(一般性项目和重大项目)

(一)项目材料评审:由县投资促进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项目现场考察:由县投资促进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三)提出项目初审意见:由县投资促进局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和现场考察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提出评审意见。一般性项目初审通过后,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后项目即可入驻。

第八条集中评审(重大项目)

拟进入园区的重大项目,由县投资促进局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和现场考察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后提交县工业区管委会,由县工业区管员会提请项目评审小组组长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入园的工业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涉及危化品和复杂工艺、危险工艺和对安全、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邀请行业专家参与),有专家参与的,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根据专家意见和部门评审意见,形成集中评审意见。

第九条审定(重大项目)

项目评审小组根据集中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审定,确定入园企业(项目)名单,由办公室通知项目申请人办理入相关手续。

第四章项目评审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入园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要求由有资质单位编写)。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述:项目基本情况企业信息;自有专利、品牌或高新技术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创新情况;产品特征社会应用及市场前景

(二)项目背景及现状:市场可行性分析,目标用户分析,行业发展趋势

(三)项目产品生产资质:产品的生产资质,暂获得生产资质的,申请获批的可能性和时限分析。

(四)项目发展的竞争性分析:项目生存力和竞争力功能区域竞争;存在竞争对手,竞争对手的主要劣势情况,本企业的优势情况

(五)项目(商业)赢利模式:赢利预期及税收缴纳、市场容量或本企业预计市场占有率情况市场的容量变化趋势和占有率变化预情况

(六)企业的组织结构合理性分析,属于合作企业的,各合作者的相关情况。

(七)资金需求和风险情况、市场营销计划:初始投资,固定资产投入、流动资金投入情况,维持企业生存需求匹配程度;预计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程度;园区的地理位置该类企业产品营销和企业发展应性。

(八)安排就业和示范效应:创业项目提供的就业岗位人数,创业示范效应带动就业情况预测。

(九)项目的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

第十项目评审标准

遵照“投资好、风险低、可持续”的原则,原则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拟入驻参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项目准入规定:

(一)属于工业生产性项目或配套工业发展的生产性服务类项目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

(三)符合环保要求、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必须在柳城县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柳城县进行税务注册登记。

(五)入园企业必须服从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

(六)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方面符合以下规定:

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59号)的规定。

(七)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暂达不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59号)规定要求的,但经评审小组评估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租赁工业区土地或先租后让的弹性供地办法或者采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入园生产经营(租用标准厂房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八)从供地后约定开工时间起,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在10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周期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协议约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项目用地评审原则

(一)采取出让方式供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对符合入园标准的企业在用地方面应当坚持符合规划和适度原则,在安排用地时,既要考虑总体布局,又要充分考虑企业当前生产用地、扩大再生产用地的需求,防止企业闲置用地。

(二)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工业用地租赁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持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提交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三)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的,租赁和出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国家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间,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第五章 附

第十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对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批准的,取消其继续参评的资格,原已获通过入园区备案的取消其入园备案,并予以通报。

第十柳城县其他工业项目入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工业区工业企业(项目)入园评审办法的通知》(柳城政发〔2014〕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