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急 件
柳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发〔2014〕20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城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区、市驻县各单位:
《柳城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6日
柳城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促进城乡规划的加快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柳城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交易储备机构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建设用地保障能力,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实施一级土地开发整理和储备,并根据城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成立柳城县土地交易储备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政策规定,审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协调各部门关系。县土地交易储备委员会由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柳城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隶属柳城县国土资源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代表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柳城县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储备土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规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等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柳城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有关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县土地交易储备委员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上一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荒芜土地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未续期,或者申请续用而未获批准的土地;县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使用的,经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其他国家规定应当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包括: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划拨土地;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非经营性国有出让土地;申请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国有划拨经营性用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兼并、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使用的独立工矿、山体等土地;其他国家规定可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申报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土地;
(四)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 依法无偿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完成收购程序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集体土地,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或房屋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五条 收购土地的补偿,由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评估结果确定,收购补偿价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体会审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由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进行支付。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法定补偿。划拨土地按土地原用途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出让土地按原用途评估价的100%给予补偿;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按现值评估价进行补偿。没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具体按照国家及柳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执行。建筑物或构筑物所占土地的补偿费包含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现值评估价中,不再另行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柳城县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开发利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储备土地,供应之前应收回土地证书。已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抵押。
第二十条 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程完工后,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要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工程参照相关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储备土地的管护,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应当设立内部机构进行管理,可以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应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行为的发生。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管理、公安、工商、税务、供电、供水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制止侵害储备土地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等方式加以利用,但必须确保租约到期时土地按期收回。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应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土地合同,明确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到期终止合同等相关事宜。不允许在出租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凡经批准建设临时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的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承租人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取消承租人承租资格,没收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的出租、临时利用,应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出租、临时使用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出租、临时使用,应先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出租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转包。临时使用储备土地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全部缴入县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需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配合,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草拟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任务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县土地交易储备委员会同意并确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单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但又确需在当年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完成一级开发整理后,纳入全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供地。
第五章 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按《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出让土地收入中安排给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征收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以及储备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财政部门从储备土地的零星收入中返还的资金;
(四)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返还的各项上缴资金;
(五)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包括土地前期开发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需要涉及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融资费用及管理费用支出。
(五)储备土地维护和管理的费用支出。
(六)安置房建设或购买用于安置用房的费用,含安置房后续管理费用等支出。
(七)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按申请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工作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与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日常经费应当实行分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自觉接受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土地储备成本由县财政部门组织核算。
第三十四条 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县财政部门出具意见。
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并考虑上缴政府的土地收益确定。
第三十五条 由县财政部门从缴入县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不低于5%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三十六条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柳城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柳城政发〔2003〕30号印发)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