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48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1-03

申请人:覃某现,男,壮族,1985年月**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222198512******,住址:广西柳城县太埔镇龙台村民委古蒙屯63

申请人:覃某燕,男,壮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222198002******,住址:广西城县大埔镇龙台村民委古**屯**号

申请人:覃某福,男,壮族,1971年*月**日,身份证号:450222197104******,住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龙台村民委**屯**号

申请人:韦某某,男,壮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222197510******,住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龙台村民委**屯**号

申请人:覃某某,男,壮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222198310******,住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龙台村民委**屯 **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华熙国际)中心C座17层。

被申请人: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87911024507)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签收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签收了申请人的邮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2024年7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大埔镇工作人员立即安排职能部门进行核实,但因为签订的合同久远,部分材料需咨询县直相关部门,同时申请公开内容涉及第三方,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工作人员已跟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进行电话沟通延期答复,并在2024年9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单号:XA37910923045、XA37910924345)一并将告知书寄给申请人代理律师。

二、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龙台村古蒙屯约400亩自留地并不在签订《承包经营龙台村公所林场和鸡啼水库合同书》内提到的1000亩林场内,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况,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87911024507)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申请公开信息为:1.龙台村公所享有 1000 亩林场所有权权属证明;2.龙台村公所享有100亩水库所有权权属证明;3.龙台村公所林场和鸡啼水库承包方案乡镇政府批准文件;4.龙台村公所林场和鸡啼水库承包方案;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6.1000 亩林场及100亩水库四至范围图示;7.承包款项支付/收取记录;8.承包款项使用记录。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签收,截至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需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1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3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需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1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3号)、邮寄戳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称已和申请人代理律师沟通达成延期答复的合意但并未提供佐证,申请人代理律师也未作确认,因此已达成延期合意的说法我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属于程序违法。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3号)内容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公开的8项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未能提供相关佐证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的依据不充分,所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3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3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本案所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48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1-03 11:30   

申请人:覃某现,男,壮族,1985年月**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222198512******,住址:广西柳城县太埔镇龙台村民委古蒙屯63

申请人:覃某燕,男,壮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222198002******,住址:广西城县大埔镇龙台村民委古**屯**号

申请人:覃某福,男,壮族,1971年*月**日,身份证号:450222197104******,住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龙台村民委**屯**号

申请人:韦某某,男,壮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222197510******,住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龙台村民委**屯**号

申请人:覃某某,男,壮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222198310******,住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龙台村民委**屯 **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华熙国际)中心C座17层。

被申请人: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87911024507)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签收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签收了申请人的邮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2024年7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大埔镇工作人员立即安排职能部门进行核实,但因为签订的合同久远,部分材料需咨询县直相关部门,同时申请公开内容涉及第三方,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工作人员已跟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进行电话沟通延期答复,并在2024年9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单号:XA37910923045、XA37910924345)一并将告知书寄给申请人代理律师。

二、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龙台村古蒙屯约400亩自留地并不在签订《承包经营龙台村公所林场和鸡啼水库合同书》内提到的1000亩林场内,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况,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87911024507)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申请公开信息为:1.龙台村公所享有 1000 亩林场所有权权属证明;2.龙台村公所享有100亩水库所有权权属证明;3.龙台村公所林场和鸡啼水库承包方案乡镇政府批准文件;4.龙台村公所林场和鸡啼水库承包方案;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6.1000 亩林场及100亩水库四至范围图示;7.承包款项支付/收取记录;8.承包款项使用记录。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签收,截至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需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1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3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需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1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3号)、邮寄戳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称已和申请人代理律师沟通达成延期答复的合意但并未提供佐证,申请人代理律师也未作确认,因此已达成延期合意的说法我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属于程序违法。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3号)内容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公开的8项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未能提供相关佐证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的依据不充分,所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3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大埔镇依告〔2024〕3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本案所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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