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19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东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卫华,镇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低保金停发告知书》。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家庭共三口人,申请人的妻子曾某(女,汉族,1962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620223****),申请人的儿子黄某某(男,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10204****)。曾某系二级残疾人,黄某三级残疾人。申请人系退伍军人,已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来源。经政府核实,给予申请人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家得到宅基地补偿10万元,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标为由,从2024年6月1日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人家得到的宅基地补偿10万元,因申请人现住宅是旧房、危房,是用于改造旧危房的。预算得到这10万元还未够改造旧危房的资金。故暂未拆旧危房改造。曾某、黄某某经常用药,现黄某某还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三、基于上述事由,被申请人停发申请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是置申请人一家处于无法生存的境地。故此,申请人请求撤销《低保金停发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
一、2024年6月9日,被申请人开展低保对象半年核查工作时,核查到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超10万元。6月10日,申请人通过电话向申请人了解此款项情况,申请人承认该款项是自己的收入,然后向其开展低保动态管理的工作程序。6月12日,被申请人入户向申请人下发低保金停发告知书,申请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并在低保金停发告知书上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停发申请人低保金的理由以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核查查明,申请人所称的“宅基地补偿”款实为申请人妻子曾某继承其母亲巫银妹名下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并非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的“宅基地补偿”,应属于接受遗产收入。根据《低保操作规程》第十条第(四)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在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总和。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二)经营性净收入(三)财产性收入(四)转移性收入,其中申请人户情形属于(四)……接受遗产收入……”之规定,这笔银行资金应当计入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故符合停保条件。
三、根据《低保操作规程》第十七条第(一)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之规定,申请人家里包括配偶曾某、儿子黄某某,共3人,人均银行存款余额达3.3万元以上,超过相关标准3倍以上。根据《低保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三)项“动态管理,应退尽退的原则”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于2024年6月起停发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履行了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处理得当,合法合规有效,请柳城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
2024年6月9日,在被申请人开展低保对象半年核查工作中,核查到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超10万。6月1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申请人了解此款项情况,申请人承认该款项是自己的收入,而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展低保动态管理的工作程序。6月1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入户向申请人送达低保金停发告知书,申请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并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申请人妻子在遗产继承中获得大额资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桂0222诉前调解书737号》、《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核查表》、《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本机关认为,根据柳政函〔2022〕582号文件规定,柳州市县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为每人每月770元,即每人每年9240元。申请人家庭成员三人,家庭存款超10万元,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27720元)。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及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低保金停发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