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17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8-27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林源,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37号),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37号)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要求申请人拆除在柳城县太平镇某屯新建某棚216.81平方米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的钢架棚某棚占地面积216.81平米,建筑面积282.50平米。地类为:旱地211.06平方米、竹林地5.75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96.53平方米,一般耕地14.53平方米,竹林地5.75平方米完全没有任何依据,该地块不是1980年承包土地时的水田和耕地,在2018年土地确权时申请人才填入承包证上的,地块代码为4502221022070100020,地块名称为:梁五,地块东南西北均标注为:其他未承包地,面积:1.81亩,是否基本农田:否。从登记证上明显该地块不属于基本农田,争议地四周均没有与他人的承包土地相连。同时也证明该地块不是属于基本农田。该地是申请人在1991年开荒所得的开荒地,原先是队里的牧场地,开荒得后申请人用于种果,在2022年原告地上种上竹子,于2023年种牧草,2023年3月建棚开始养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申请人建钢架棚某棚未办理有相关的用地手续,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上为了生产方便建羊棚,是临时使用,不是永久使用,农村也很多村民建小房屋养蚕,养鸡、养鸭,都没有人干涉,拆除申请人的羊棚不合理。

三、申请人系贫困家庭,有个孩子系残疾人(贰级),申请人夫妻年纪大,已不能承担繁重工作,养羊能增加家庭收入,政府一边鼓励贫困户靠种养增加收入,一边又对申请人家庭下处罚决定书不合理。申请人建棚的土地又不是农田土地,系开荒地,是完全符合用于养殖牲畜增加农民收入的。申请人所建设的羊棚涉及到申请人家庭的唯一经济收入来源,申请人投入了巨大的投资做钢架羊棚,建羊棚向银行贷款5万元,如果拆除,申请人一家将面临倾家荡产。请求柳城县人民政府深入调查核实,确认羊棚所在地属开荒地而且不是农田地,判定申请人无需撤除新建的216.81平方米某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尊重事实,错误的将申请人开荒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地,这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37号)合法合规

(一)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柳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认定事实清楚。

经核查,案涉的地块位于柳城县太平镇某屯,占地面积216.81平米,建筑面积282.50平米。经套合柳城县太平镇某屯(何某)某棚范围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该地块地类为:旱地211.06平方米、竹林地5.75平方米。根据《关于柳城县太平镇某屯(何某)钢架棚羊房用地规划(柳城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告》及《柳州市柳城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套合图显示,太平镇某屯(何某)某棚范围地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96.53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何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建钢架某棚的行为违法。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37号)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

2024年4月23日经柳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查档,证明太平镇某屯何某建设的养羊钢架棚未办理有相关用地手续。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对何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限期其自行拆除在柳城县太平镇某屯新建的某棚,恢复土地原状,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平米900元的罚款:196.53平方米×900元=176877元、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处以每平米600元的罚款:14.53平方米×600元=8718元、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竹林处以每平米300元的罚款:5.75平方米×300元=1725元,共计人民币18.7320万元。

由于申请人违法占地行为未造成土地硬化,且其属于贫困户,无法承担巨额罚款,经对接太平镇人民政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对何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在柳城县太平镇某屯新建某棚的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未对其进行罚款

二、何某复议的地块被认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合法合规

2022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则,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约束性指标,确保国家已经明确的2020年全国18.65亿亩耕地和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实至名归。自然资源部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查清各种现状地类的基础上,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全面开展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是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得低现状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90%,柳城县的“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成果经县、市、厅审查并通过厅和部质检认定,于2022年10月15日正式获批复启用。何某这块地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按划定规则要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该地块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面积为196.53平方米,划入的面积符合国家划定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机关查明:

案涉钢架棚建设位置在柳城县太平镇某屯该地块是申请人在1991年开荒的开荒地,地块原先是队里的牧场地,开荒后申请人用于种果,2022年申请人在争议地上种上竹子。该地块于2022年划为永久基本农田,2023年3月申请人未经过审批手续开始在该地块上建钢架棚(羊棚)。钢架棚占地面积216.81平米,建筑面积282.50平米。根据套合柳城县太平某屯(何某)某棚范围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该地块地类为:旱地211.06平方米、竹林地5.75平方米。根据《关于柳城县太平镇某屯何某)钢架棚羊房用地规划(柳城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告》及《柳州市柳城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套合图显示,太平镇某屯(何某)某棚范围地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96.53平方米

另查明,因申请人违法占地行为未造成土地硬化且其属于贫困户,无法承担巨额罚款,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未对申请人进行罚款。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经审批建设钢架棚(羊棚)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履行告知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37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37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17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8-27 17:30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林源,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37号),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37号)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要求申请人拆除在柳城县太平镇某屯新建某棚216.81平方米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的钢架棚某棚占地面积216.81平米,建筑面积282.50平米。地类为:旱地211.06平方米、竹林地5.75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96.53平方米,一般耕地14.53平方米,竹林地5.75平方米完全没有任何依据,该地块不是1980年承包土地时的水田和耕地,在2018年土地确权时申请人才填入承包证上的,地块代码为4502221022070100020,地块名称为:梁五,地块东南西北均标注为:其他未承包地,面积:1.81亩,是否基本农田:否。从登记证上明显该地块不属于基本农田,争议地四周均没有与他人的承包土地相连。同时也证明该地块不是属于基本农田。该地是申请人在1991年开荒所得的开荒地,原先是队里的牧场地,开荒得后申请人用于种果,在2022年原告地上种上竹子,于2023年种牧草,2023年3月建棚开始养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申请人建钢架棚某棚未办理有相关的用地手续,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上为了生产方便建羊棚,是临时使用,不是永久使用,农村也很多村民建小房屋养蚕,养鸡、养鸭,都没有人干涉,拆除申请人的羊棚不合理。

三、申请人系贫困家庭,有个孩子系残疾人(贰级),申请人夫妻年纪大,已不能承担繁重工作,养羊能增加家庭收入,政府一边鼓励贫困户靠种养增加收入,一边又对申请人家庭下处罚决定书不合理。申请人建棚的土地又不是农田土地,系开荒地,是完全符合用于养殖牲畜增加农民收入的。申请人所建设的羊棚涉及到申请人家庭的唯一经济收入来源,申请人投入了巨大的投资做钢架羊棚,建羊棚向银行贷款5万元,如果拆除,申请人一家将面临倾家荡产。请求柳城县人民政府深入调查核实,确认羊棚所在地属开荒地而且不是农田地,判定申请人无需撤除新建的216.81平方米某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尊重事实,错误的将申请人开荒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地,这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37号)合法合规

(一)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柳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认定事实清楚。

经核查,案涉的地块位于柳城县太平镇某屯,占地面积216.81平米,建筑面积282.50平米。经套合柳城县太平镇某屯(何某)某棚范围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该地块地类为:旱地211.06平方米、竹林地5.75平方米。根据《关于柳城县太平镇某屯(何某)钢架棚羊房用地规划(柳城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告》及《柳州市柳城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套合图显示,太平镇某屯(何某)某棚范围地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96.53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何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建钢架某棚的行为违法。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37号)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

2024年4月23日经柳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查档,证明太平镇某屯何某建设的养羊钢架棚未办理有相关用地手续。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对何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限期其自行拆除在柳城县太平镇某屯新建的某棚,恢复土地原状,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平米900元的罚款:196.53平方米×900元=176877元、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处以每平米600元的罚款:14.53平方米×600元=8718元、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竹林处以每平米300元的罚款:5.75平方米×300元=1725元,共计人民币18.7320万元。

由于申请人违法占地行为未造成土地硬化,且其属于贫困户,无法承担巨额罚款,经对接太平镇人民政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对何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在柳城县太平镇某屯新建某棚的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未对其进行罚款

二、何某复议的地块被认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合法合规

2022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则,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约束性指标,确保国家已经明确的2020年全国18.65亿亩耕地和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实至名归。自然资源部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查清各种现状地类的基础上,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全面开展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是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得低现状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90%,柳城县的“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成果经县、市、厅审查并通过厅和部质检认定,于2022年10月15日正式获批复启用。何某这块地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按划定规则要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该地块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面积为196.53平方米,划入的面积符合国家划定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机关查明:

案涉钢架棚建设位置在柳城县太平镇某屯该地块是申请人在1991年开荒的开荒地,地块原先是队里的牧场地,开荒后申请人用于种果,2022年申请人在争议地上种上竹子。该地块于2022年划为永久基本农田,2023年3月申请人未经过审批手续开始在该地块上建钢架棚(羊棚)。钢架棚占地面积216.81平米,建筑面积282.50平米。根据套合柳城县太平某屯(何某)某棚范围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该地块地类为:旱地211.06平方米、竹林地5.75平方米。根据《关于柳城县太平镇某屯何某)钢架棚羊房用地规划(柳城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告》及《柳州市柳城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套合图显示,太平镇某屯(何某)某棚范围地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96.53平方米

另查明,因申请人违法占地行为未造成土地硬化且其属于贫困户,无法承担巨额罚款,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未对申请人进行罚款。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经审批建设钢架棚(羊棚)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履行告知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37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37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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