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3〕30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12-28


申请人:左某某,男,壮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开发路1号,身份证号码:45222619990701****。

被申请人: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奖励通知书》(柳城市监不奖通字〔2023〕2301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适用《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法》作出《决定书》,为适用法律错误。因为食品药品监督总

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2号)并未废除!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均有效的情况下,当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与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但是,在优先适用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还应遵循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原则选择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既属规范性文件,又属政府的公开承诺,有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行为符合上述办法的规定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

综上,请柳城县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现行有效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作出的《不予奖励通知书》(柳城市监不奖通字〔2023〕2301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不存在适用依据错误问题,依法应予以维持。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12月26日施行)第一条:“……依据国家食药监总局、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是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制定。因《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的施行,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同时废止。”的规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并非修订,两者之间不具备传承性。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的规定,可依据该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故两者之间不属于替代关系,也并非互补的关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答复:“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废止。2、《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发布,全系统统一执行新的奖励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该办法。被申请人依据该办法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是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是现行有效的执法依据。其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上位文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所依据的上位规定已经废止,该《办法》虽然仍可适用,但相关条款规定不可与新的上位规定原则、条款相抵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的规定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二点:“……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国务院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参照上列精神处理。”的规定,申请人左某某申请的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适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三、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规定,对被举报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相应奖励。

关于“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含没收款)才属于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明确较大数额罚没款的具体数额,参考《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适用暂行规定》“我区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被举报人处罚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属于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柳城县某某药店处以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叁拾伍元整(¥12535.00),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前述列举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在给予奖励的规定范围内,该举报行为不应给予奖励。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被申请人依据现行有效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本次举报不予奖励,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

2023年9月8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柳城县某某药店售卖过期药品的行为。投诉举报请求:一、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二、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向投诉举报人解除购物合同及相关赔偿。三、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并分别于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5日通过办公电话(07727621012)联系申请人(手机号:18954166439),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并要求申请人将柳城县某某药店售卖过期药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发送至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邮箱(784838198@qq.com),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将2个拍摄的购买药品现场视频发送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邮箱(784838198@qq.com)。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柳城县某某药店处以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叁拾伍元整(¥1253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23年11月7日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奖励通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函、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奖励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规定,对被举报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相应奖励。

关于“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含没收款)才属于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明确较大数额罚没款的具体数额,参考《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适用暂行规定》“我区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被举报人处罚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属于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柳城县某某药店处以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叁拾伍元整(¥12535.00),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前述列举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在给予奖励的规定范围内,不应给予奖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奖励通知书》(柳城市监不奖通字〔2023〕230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3〕30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12-28 16:25   


申请人:左某某,男,壮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开发路1号,身份证号码:45222619990701****。

被申请人: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奖励通知书》(柳城市监不奖通字〔2023〕2301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适用《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法》作出《决定书》,为适用法律错误。因为食品药品监督总

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2号)并未废除!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均有效的情况下,当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与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但是,在优先适用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还应遵循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原则选择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既属规范性文件,又属政府的公开承诺,有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行为符合上述办法的规定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

综上,请柳城县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现行有效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作出的《不予奖励通知书》(柳城市监不奖通字〔2023〕2301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不存在适用依据错误问题,依法应予以维持。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12月26日施行)第一条:“……依据国家食药监总局、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是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制定。因《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的施行,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同时废止。”的规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并非修订,两者之间不具备传承性。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的规定,可依据该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故两者之间不属于替代关系,也并非互补的关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答复:“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废止。2、《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发布,全系统统一执行新的奖励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该办法。被申请人依据该办法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是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是现行有效的执法依据。其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上位文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所依据的上位规定已经废止,该《办法》虽然仍可适用,但相关条款规定不可与新的上位规定原则、条款相抵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的规定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二点:“……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国务院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参照上列精神处理。”的规定,申请人左某某申请的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适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三、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规定,对被举报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相应奖励。

关于“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含没收款)才属于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明确较大数额罚没款的具体数额,参考《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适用暂行规定》“我区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被举报人处罚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属于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柳城县某某药店处以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叁拾伍元整(¥12535.00),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前述列举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在给予奖励的规定范围内,该举报行为不应给予奖励。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被申请人依据现行有效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本次举报不予奖励,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

2023年9月8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柳城县某某药店售卖过期药品的行为。投诉举报请求:一、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二、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向投诉举报人解除购物合同及相关赔偿。三、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并分别于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5日通过办公电话(07727621012)联系申请人(手机号:18954166439),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并要求申请人将柳城县某某药店售卖过期药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发送至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邮箱(784838198@qq.com),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将2个拍摄的购买药品现场视频发送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邮箱(784838198@qq.com)。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柳城县某某药店处以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叁拾伍元整(¥1253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23年11月7日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奖励通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函、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奖励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规定,对被举报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相应奖励。

关于“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含没收款)才属于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明确较大数额罚没款的具体数额,参考《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适用暂行规定》“我区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被举报人处罚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属于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柳城县某某药店处以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叁拾伍元整(¥12535.00),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前述列举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在给予奖励的规定范围内,不应给予奖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奖励通知书》(柳城市监不奖通字〔2023〕230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