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3〕20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9-22

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6703378M,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邹某某,男,广西某某律师,执业证号:1450219941XXXXXX。

委托代理人二:刘某某,男,汉族,职务:现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45022119850828XXXX,住址:广西柳江区XXX。

被申请人: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22MB1541407C

   所:柳城县大埔镇白阳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珏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罗金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欧敏俊,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罚决字〔2023〕第302-1号),下称《决定书》,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将罚款变更为1-3万元。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强制性规定没有事实依据且错误。申请人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报告内容真是,记录真实。该事实得到了各方的认可,所有资料均通过验收。导致住建厅提出存疑的客观事实是,因施工环境,市场正常经营,申请人的简易围挡受人为破坏,造成岩芯被破坏,但记录真实,只是上传岩芯照片时存在重复利用现象,但经复核,勘察结论是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而不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理由:1、本案工程属于工程勘察,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有工程勘察必须适用本办法,这是强制性规定。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为行政法规,不存在效力上的区别。3、根据法律从新原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2000年颁布的,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直到2021年4月1日一直修改实施,应当适用该办法。4、从规定内容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对勘察当中的行为规范及责任规定更细,从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也应适用该办法。5、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内容,申请人的行为性质符合第二十四条“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的规定,处罚应当是1-3万元。而不是该办法中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结果无法接受的理由

除前述理由外,对申请人处罚13万元申请人无法接受,具体理由:1、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申请人的报告及记录均真实无误,简单说,工作完成了,但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岩芯重复利用现象。2、主观上,申请人不存在造假的故意。3、情节上是轻微的,涉及钻孔3个,不足10%。4、从惩罚与教育的角度,申请人已进行了深入整改,通报全公司并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达到了教育的目的。5、本项目合同金额仅为7.8万元,合法利润也就是2万元这样,处罚却达到13万元,仅就结果而言,明显属于处罚过重。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行政处罚,不管是事实、法律均存在错误之处,处罚结果无法接受。请求柳城县人民政府查明事实,撤销原处罚决定,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结果。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强制权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职权的行政机关。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部门,就申请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证据、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申请人询问笔录和听证笔录中的自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查处函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在农产品销售中心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寨隆市场项目勘察过程中存在岩芯摆拍和重复利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实处理鹿寨爱心医院扩建项目等4个工程勘察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号:20230117),被申请人通过审查,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于20235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内容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实处理鹿寨爱心医院扩建项目等4个工程勘察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号:20230117)“存在钻孔及原位测试试验弄虚作假问题……发现现场人员重复利用岩芯、更换岩芯排放顺序,伪造钻孔取芯,假冒另一钻孔或原位测试试验成果,属于严重的原始记录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条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的要求……建议相关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本次检查的4个工程勘察项目按项目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至我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结合县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局的意见以及后续跟进的调查结果,确认本案中申请人实施的工程属于强制性勘察工程,应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使用法律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00)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被申请人在自由裁量上已作出了充分论证,运用适当。

申请人在《农产品销售中心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太平市场项目》实施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其处罚裁量严格按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B301.63.1规范标准:“在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档)之规范执行,引用裁量准确得当。

六、申请人认为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原处罚决定,变更处罚结果。被申请人认为不成立。

申请人在我县涉及的三个勘察项目均出现此类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既是对勘察工作的不严谨、不重视,也是其管理方面的重大错误,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住建厅对此事也给予极大关注,同时介入调查并移交属地部门查处。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实施前期重要的工作内容,为工程建设提供事实依据、数据材料,其行为存在弄虚作假,对工程建设的危害性无疑是巨大的,其安全隐患不可估量,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被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与其违法行为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相适应,与合同金额及利润无关联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无误,裁量正确。请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请求。

本机关查明:

2022年11月1日,申请人与柳城县长兴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编号:CJTGX(A)2022-0181},长兴公司委托申请人承担农产品销售中心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太平市场的详细勘察任务。2023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在承接该项目中现场人员重复利用岩芯,更换岩芯排放顺序伪造钻孔取芯,假冒另一钻孔或原位测试实验成果,属于严重的原始记录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条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的要求。建议相关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申请人进行处罚。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立案,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调查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对案涉现场进行现场勘验,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农产品销售中心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太平市场项目实施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壹拾叁万元(¥1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柳柳城城管罚决字〔2023〕第302-1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CJTGX(A)2022-0181}、行政复议答复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实处理鹿寨爱心医院扩建项目等4个工程勘察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查(询问)笔录、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对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函、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立案审批表、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中,申请人在农产品销售中心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太平市场工程勘察中,存在现场作业人员重复利用岩芯、更换岩芯排放顺序、伪造钻孔取芯,假冒另一钻孔岩芯进行摆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上述事实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实处理鹿寨爱心医院扩建项目等4个工程勘察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号:20230117)为证。申请人称其行为是“原始记录弄虚作假”,不属于“提供成果性报告”,应适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4条对其进行处罚的说法与其违法事实不符。首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上位法,被申请人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其次,申请人存在违反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条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的要求……”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第2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情形,无论是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3条还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3条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其处罚幅度是一致的。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壹拾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柳城城管罚决字〔2023〕第302-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 9月22日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3〕20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9-22 11:30   

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6703378M,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邹某某,男,广西某某律师,执业证号:1450219941XXXXXX。

委托代理人二:刘某某,男,汉族,职务:现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45022119850828XXXX,住址:广西柳江区XXX。

被申请人: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22MB1541407C

   所:柳城县大埔镇白阳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珏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罗金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欧敏俊,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罚决字〔2023〕第302-1号),下称《决定书》,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将罚款变更为1-3万元。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强制性规定没有事实依据且错误。申请人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报告内容真是,记录真实。该事实得到了各方的认可,所有资料均通过验收。导致住建厅提出存疑的客观事实是,因施工环境,市场正常经营,申请人的简易围挡受人为破坏,造成岩芯被破坏,但记录真实,只是上传岩芯照片时存在重复利用现象,但经复核,勘察结论是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而不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理由:1、本案工程属于工程勘察,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有工程勘察必须适用本办法,这是强制性规定。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为行政法规,不存在效力上的区别。3、根据法律从新原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2000年颁布的,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直到2021年4月1日一直修改实施,应当适用该办法。4、从规定内容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对勘察当中的行为规范及责任规定更细,从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也应适用该办法。5、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内容,申请人的行为性质符合第二十四条“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的规定,处罚应当是1-3万元。而不是该办法中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结果无法接受的理由

除前述理由外,对申请人处罚13万元申请人无法接受,具体理由:1、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申请人的报告及记录均真实无误,简单说,工作完成了,但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岩芯重复利用现象。2、主观上,申请人不存在造假的故意。3、情节上是轻微的,涉及钻孔3个,不足10%。4、从惩罚与教育的角度,申请人已进行了深入整改,通报全公司并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达到了教育的目的。5、本项目合同金额仅为7.8万元,合法利润也就是2万元这样,处罚却达到13万元,仅就结果而言,明显属于处罚过重。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行政处罚,不管是事实、法律均存在错误之处,处罚结果无法接受。请求柳城县人民政府查明事实,撤销原处罚决定,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结果。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强制权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职权的行政机关。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部门,就申请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证据、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申请人询问笔录和听证笔录中的自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查处函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在农产品销售中心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寨隆市场项目勘察过程中存在岩芯摆拍和重复利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实处理鹿寨爱心医院扩建项目等4个工程勘察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号:20230117),被申请人通过审查,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于20235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内容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实处理鹿寨爱心医院扩建项目等4个工程勘察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号:20230117)“存在钻孔及原位测试试验弄虚作假问题……发现现场人员重复利用岩芯、更换岩芯排放顺序,伪造钻孔取芯,假冒另一钻孔或原位测试试验成果,属于严重的原始记录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条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的要求……建议相关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本次检查的4个工程勘察项目按项目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至我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结合县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局的意见以及后续跟进的调查结果,确认本案中申请人实施的工程属于强制性勘察工程,应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使用法律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00)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被申请人在自由裁量上已作出了充分论证,运用适当。

申请人在《农产品销售中心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太平市场项目》实施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其处罚裁量严格按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B301.63.1规范标准:“在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档)之规范执行,引用裁量准确得当。

六、申请人认为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原处罚决定,变更处罚结果。被申请人认为不成立。

申请人在我县涉及的三个勘察项目均出现此类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既是对勘察工作的不严谨、不重视,也是其管理方面的重大错误,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住建厅对此事也给予极大关注,同时介入调查并移交属地部门查处。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实施前期重要的工作内容,为工程建设提供事实依据、数据材料,其行为存在弄虚作假,对工程建设的危害性无疑是巨大的,其安全隐患不可估量,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被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与其违法行为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相适应,与合同金额及利润无关联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无误,裁量正确。请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请求。

本机关查明:

2022年11月1日,申请人与柳城县长兴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编号:CJTGX(A)2022-0181},长兴公司委托申请人承担农产品销售中心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太平市场的详细勘察任务。2023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在承接该项目中现场人员重复利用岩芯,更换岩芯排放顺序伪造钻孔取芯,假冒另一钻孔或原位测试实验成果,属于严重的原始记录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条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的要求。建议相关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申请人进行处罚。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立案,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调查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对案涉现场进行现场勘验,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农产品销售中心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太平市场项目实施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壹拾叁万元(¥1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柳柳城城管罚决字〔2023〕第302-1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CJTGX(A)2022-0181}、行政复议答复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实处理鹿寨爱心医院扩建项目等4个工程勘察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查(询问)笔录、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对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函、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立案审批表、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中,申请人在农产品销售中心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太平市场工程勘察中,存在现场作业人员重复利用岩芯、更换岩芯排放顺序、伪造钻孔取芯,假冒另一钻孔岩芯进行摆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上述事实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实处理鹿寨爱心医院扩建项目等4个工程勘察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号:20230117)为证。申请人称其行为是“原始记录弄虚作假”,不属于“提供成果性报告”,应适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4条对其进行处罚的说法与其违法事实不符。首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上位法,被申请人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其次,申请人存在违反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条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的要求……”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第2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情形,无论是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3条还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3条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其处罚幅度是一致的。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壹拾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柳城城管罚决字〔2023〕第302-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 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