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复决字〔2023〕3号)
申请人:梁某某,男,壮族,地址:广西柳城县六塘镇三界村民委下贡屯36号。身份证号码:450222197012162133。
被申请人:柳城县六塘镇人民政府,地址:广西柳城县六塘镇河东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锋,六塘镇镇长
第三人:梁某,男,壮族,住广西柳城县六塘镇三界村民委下贡屯。
第三人:冼某,男,壮族,住广西柳城县六塘镇三界村民委下贡屯。
第三人:黄某,男,壮族,住广西柳城县六塘镇三界村民委下贡屯。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六塘镇人民政府关
于六塘镇三界村下贡屯梁某和梁某某、冼某、黄某的电灌岭岭地纠纷处理决定》(六塘政发〔2022〕31号,下称《处理决定》),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2.请求确认6.39亩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系柳城县六塘镇三界村民委下贡屯村民。在80年代,位于下贡屯北面电灌岭的岭地是下贡屯承包给各家各户,并没有发放承包证。到了2012年,三界村汪村的梁某到电灌岭承包岭地种果。下贡屯各户就把自己从集体那里承包得的电灌岭岭地转包给梁某经营。经三界村委组织调解自愿达成了按80年代分岭地的人口数重新划分余下的电灌岭岭地,并最终顺利把电灌岭岭地转包给了梁某。当年申请人一户参加重分岭地的是申请人的父亲梁魁,现已故。申请人听其父亲梁魁生前称:当年梁某与梁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岭地面积并未经过测量,仅仅是通过目测确定大概的面积。案外人梁金龙书面证实:自土地承包至今,三界村下贡屯电灌岭以岭顶坟为界,向北倒水到河边申请人承包的岭地,下南面与梁金龙承包的草地相邻。虽然2012年重新分岭地时,承包合同载明:梁某按6人分得2.17亩,冼某和黄某按6人分得2.17亩,梁某某按5人分得1.81亩,共6.15亩。但合同并未明确划分各家各自的草场位置,也未明确岭地的范围。被申请人认定争议地面积6.39亩,比2012年发包的面积多出0.24亩,由此得出,梁某与梁魁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2020年至今,申请人在电灌岭种桉树,第三人梁某多次进行拨苗。申请人从80年代一直管理使用争议地至今,没有任何人前来主张权利。所以,争议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将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4.5亩重新划分给第三人使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争议地位于电灌岭,面积6.39亩。东面是岭脚小路;南面是韦某的桉树(东边至岭顶)及梁金龙的桉树(西至岭顶);西面是岭脚、水田;北面是岭脚小路。争议地内东北面梁某某种有1.6亩桉树,东面冼某种植0.8亩桉树。上世纪80年代,下贡屯把电灌岭的岭地承包到各家各户,但没有发放承包证。2012年三界村民委汪村屯的梁某到电灌岭承包岭地种果,下贡屯各户就把从集体承包得的岭地转包给梁某经营。电灌岭分得岭地的共有12户,在转包的过程中,前面的8户都顺利转包。到了第9户至第12户时,因地界不清,未能顺利转包。第9户是梁某,第10户是冼凤銮(第三人黄某的母亲),第11户是冼某,第12户是梁某某。随后这四户在三界村委干部韦作斌组织协调下,自愿达成了按80年代分岭地的家庭人口数重新划分余下的电灌岭岭地的协议,最终顺利把岭地转包给了梁某。
梁某租下电灌岭后,因经营不善而在租期未满就开始弃荒。2020年申请人因见电灌岭弃荒就到争议地种植桉树。2021年梁某认为申请人在争议地种植桉树侵犯了自己分得的岭地从而引发争议。
二、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四方当事人均为六塘镇三界村下贡屯的村民,且由第三人梁某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确权,所以,被申请人依法对该争议作出裁决。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第三人梁某是于2022年7月1日提出确权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裁决 ,并没有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六个月的处理时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合理合法。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三位第三人均系六塘镇三界村民委下贡屯村民。争议地位于下贡屯北面的电灌岭,面积是6.39亩,四至范围:东面是岭脚,小路;南面是韦某的桉树(东边到岭顶)和梁金龙的桉树(西至岭顶);西面是岭脚,水田;北面是岭脚小路。争议地东北面为申请人2020年种植的1.6亩桉树,争议地东面为第三人冼某种植的0.8亩桉树,其余为荒地。上世纪80年代,下贡屯把电灌岭的岭地划分到各家各户,2012年三界村委汪村屯梁某承包电灌岭岭地种果,下贡屯各户就把分得的电灌岭岭地转包给梁某经营,当时分得电灌岭岭地的共有12户,在转包的过程中,前面的8户都顺利转包。到了第9户至第12户时{第9户是梁某,第10户是冼凤銮(第三人黄某的母亲),第11户是冼某,第12户是梁某某},因地界不清,无法顺利转包。经三界村委干部韦作斌组织协调,这四户自愿达成了按80年代分岭地的家庭人口数重新划分余下的电灌岭岭地的协议,当时是从西向东分,用皮尺测量,把所有剩余的岭地全部划分完毕,未留有空岭地。梁某户按6人分得2.17亩,冼某和黄某户按6人分得2.17亩,梁某某户按5人分得1.81亩,总计是6.15亩。当年申请人一户参加重分岭地的是申请人的父亲梁魁,现已故。最终顺利把岭地转包给了梁某,租期到2032年12月止。后因经营不善而在租期未满就开始弃荒。2020年申请人因见电灌岭弃荒就到争议地种植桉树。2021年梁某认为申请人在争议地种植桉树侵犯了自己分得的岭地从而引发争议。2022年7月1日,第三人梁某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纠纷发生后,被申请人经过现场实地测量争议地的面积是6.39亩,比2012年丈量的面积多出0.24亩。被申请人立案后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调解等程序后,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处理决定》,将6.39亩争议地划分给申请人和三位第三人管理使用,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第三人梁某、冼某、黄某未作答辩。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中,争议的6.39亩岭地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下贡屯分给申请人和三位第三人的草场,由于各方均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记载,各户分得的岭地四至及面积不清。在2012年发包给梁某种果时,各方均认可包给梁某的承包岭地面积,因此应当认可当时测量的面积,对于争议后实地测量多出的面积,仍以当年的家庭人口数进行分配符合“三个有利于”和公平原则,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主张全部争议地归其管理使用与本案事实明显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六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六塘镇三界村下贡屯梁某、梁某某、冼某、黄某的电灌岭岭地纠纷处理决定》(六塘政发〔2022〕31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 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