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柳城政行复〔2025〕68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12-18


申请人:罗某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607212005XXXXXXX,住址(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4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涉案订单号:251012499090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据不完全统计,申请人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59次,举报891次。申请人大量、频繁地购买商品,继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进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目的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案涉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对象,其不可基于该法产生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要求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对其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7日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柳城政行复〔2025〕68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12-18 16:10   


申请人:罗某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607212005XXXXXXX,住址(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4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涉案订单号:251012499090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据不完全统计,申请人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59次,举报891次。申请人大量、频繁地购买商品,继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进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目的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案涉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对象,其不可基于该法产生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要求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对其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