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城政行复〔2025〕56号
急 件
申 请 人:杨某某,男,汉族,地址:广西贵港市湛江镇,身份证号码:4525021976XXXXXXX。
被申请人:柳城县应急管理局。
住 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胜利东路7号。
负 责 人:罗海春,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用挂号信(邮件编号XA38845862745)把投诉举报材料邮寄给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加油站相关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邮件于2025年7月22日由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决定的行为违法,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和程序违法。理由如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即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核查、告知举报人并在60日内办结。直至申请复议之日为止,尚未见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和程序违法。因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使得申请人没有及时得到举报奖励,申请人生活极为困难,就等着领取举报奖励买米下锅解燃眉之急,奖金迟迟未能兑现,申请人已经饿得奄奄一息了。故,请求复议机关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答复人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所举报事项及时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在中国信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其后又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了举报事件处理结果及相关举报奖励事项。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答复人对其举报事项未依法受理、未答复的事实。
2025年7月29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为:2025年7月19日上午07:10左右,我开车到某某加油站加了30块钱的汽油。我发现该油站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1、为我加油作业的作业人员没有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违反了 AQ3010-2022《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4.2的规定;2、该加油站没有安装有任何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然而工作人员指着墙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让我在紧靠加油机前打开手机扫码支付,违反了AQ3010-2022《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4.5的规定;3、加油机严重漏油,地上满是油污,极易发生火灾,违反了 AQ3010-2022《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6.2.4的规定;4、该加油站未公示汽油柴油危害告知卡和风险四色图,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请求:1、柳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立案调查某某加油站的违反安全作业规范的违法行为;2、请求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某某加油站向我作出合理解释并公开道歉;3、请求应急管理局依法书面形式反馈本案的有关信息;4、举报属实,请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给予举报人最高奖励。
接到申请人举报后,答复人即于2025年7月29日组织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地址位于柳城县社冲乡的某某加油站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工作人员未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加油站未安装有任何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加油机无漏油情况,地面上也未见有油污痕迹;经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勘察实验,在该加油站加油机处未发现收款二维码,其收款二维码放置在屋内的办公桌面,距离加油机2米左右,消费者不能在加油机处用手机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未发现该加油站加油机存在漏油现象;地面干爽,不存在满地油污现象;汽油柴油危害告知卡粘贴在墙上,风险四色图未上墙,经现场了解,被举报人称风险四色图由于粘贴时间太久掉落,未能及时重新贴上,并在办公桌下拿出了之前掉落的风险四色图,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整改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并粘贴好。鉴于该加油站确实存在不规范经营的违法事项,同日答复人当即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现场勘查和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查明被举报人的某某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1、某某加油站的加油人员只有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周某某一人,从事加油作业时着短袖T恤和短裤、人字拖鞋作业;2、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装置;3、风险四色图未上墙等违法行为。被举报人的上述第1、第2点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答复人于2025年9月9日依法对柳城县社冲乡某某加油站及其主要负责人周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柳城县社冲乡某某加油站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的罚款;2、对主要负责人周某某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00)的罚款。由于被举报人第3点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参照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答复人决定对被举报人的第3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答复人对被举报人某某加油站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25年9月10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了公示,并于2025年10月13日11时30分许,通过办公电话0772-7618380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的事项的处理结果及奖励情况。申请人杨某某要求函复和邮寄奖金,我局工作人员向其解释财务相关制度,无法邮寄奖金,其不予听取并挂断电话。2025年10月15日11时16分许,答复人分别通过办公电话0772-7618380和手机号1534XXXXXX7两次通知申请人其举报的事项处理结果及奖励情况,并告知其领取奖励的办法和时限,并同时录音录像。申请人杨某某再次要求函复和邮寄奖金,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向其解释财务相关制度,无法邮寄奖金,其不予听取直接挂断电话。2025年10月16日,答复人以书面方式函复并将相关材料邮寄给申请人。以上处理程序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用挂号信(邮件编号XA38845862745)LE把投诉举报材料邮寄给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加油站相关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25年7月29日对被投诉单位某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被申请人发现该加油站工作人员未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加油站未安装有任何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加油机无漏油情况,地面上也未见有油污痕迹;经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勘察实验,在该加油站加油机处未发现收款二维码,其收款二维码放置在屋内的办公桌面,距离加油机2米左右;未发现该加油站加油机存在漏油现象,地面干爽,不存在满地油污现象;汽油柴油危害告知卡粘贴在墙上,风险四色图未上墙,经现场了解,被举报人称风险四色图由于粘贴时间太久掉落,未能及时重新贴上,并在办公桌下拿出了之前掉落的风险四色图,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整改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并粘贴好。被申请人在检查后认为该加油站确实存在不规范经营的违法事项,同日即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对柳城县社冲乡某某加油站及该加油站负责人进行了处罚,于2025年9月10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了公示。申请人至2025年9月28日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函复,认为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柳城应急罚〔2025〕5号案卷宗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即对案涉加油站进行检查并立案查处,于2025年2025年9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