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城政行复〔2025〕59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12-18

申请人:陈某某,男,地址:广西柳城县沙埔镇六广村,现住柳州市鱼峰区德润路,身份证号码:4502221963XXXXXXXX。

被申请人:柳城县沙埔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梓珂,镇长

地址:广西柳城县沙埔镇沙埔街42号。

第三人1:陈立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2:陈新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3:陈少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4:陈某青,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5:陈某初,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6:陈某已,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7:陈东某,男,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洛维路

第三人8:陈观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山田屯81号。

第三人9:陈加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山田屯68号之一。

第三人10:陈李某,男,汉族,住太平镇木界村民委

第三人11:陈刚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12:陈少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13:陈礼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14:陈某锋,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15:陈某芳,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16:陆某某,男,汉族,住柳城县大埔镇胜利西路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沙埔镇人民政府关于六广村山田屯陈某某与陈立某、陈新某、陈少某等16人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沙埔政发〔2025〕26号,下称《处理决定书》),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确权决定。

申请人称:

一、《处理决定书》未查清事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作为确权依据的《协议书》无相关当事人签字,且上面签字均为一人所写,《协议书》上无四至范围,完全不能证明事实,是无效证据,被申请人采信该证据让人难以理解。申请人是六广村三队的,地也是三队的,而16名第三人大部分不是争议地所属生产队的,被申请人在未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争议地权属确认给所谓的“陈家家族”。

二、《处理决定书》中“...归六广村山田屯陈家家族所有”,不符合《土地法》第10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的规定。

三、争议地从1979年分生产队后一直由申请人母亲和申请人管理使用至征地前,从未有人提出过争议。2006年申请人找来合伙人叶某某种植紫荆花树,在征地前该争议地都是由申请人和叶某某在管理,这些管理事实都是有确凿证据的。在征地后有人眼红就拉所谓的家族成员来争征收款,被申请人的确权决定完全无视了申请人常年的管理事实,把权属确定给了“陈家家族”是错误的。

综上,请求柳城县人民政府撤销《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把争议地确定给申请人所有。

被申请人称:

一、2024年3月20日沙埔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勘察,现场勘验图有双方当事人及代表签字确认,双方均确认争议地块,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确认过,申请人确认涉及纠纷的16人列为该案件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协议书》内容并未完全采信,但依据对《调查笔录》《协议书》内容相互印证,对《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予以采信。《协议书》中虽未标明四至范围,但根据《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均表明《协议书》中陈家大屋之东北方的陈家山岭是金告剪火岭。

二、沙埔镇人民政府依法合规向六广村原党委支书、六广村山田屯原屯长、六广村管片村干进行调查,调查对象符合要求,且《调查笔录》均表明1990年陈家家族成员共同在金告剪火岭种植管理。申请人表示1979年分生产队时,该争议地块分给罗文珍经营管理,至征地前,未有人提出争议。申请人未提供足以佐证该事实理由的相关有效证据,沙埔镇人民政府认可以下事实:申请人在1998年至2006年期间种植管理争议地的事实;申请人将土地流转给叶某某种植管理的事实。综上所述,申请人未提供分地给罗文珍的相关证据,《调查笔录》佐证1990年陈家家族在金告剪火岭种植管理,在申请人经营管理期间,陈家小组不以任何理由干涉和破坏,符合《协议书》条款第三条,符合历史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沙埔镇人民政府决定争议地归属陈家家族所有。

行政复议期间,第三人未作答辩,提交了殷某某、陈立某的证人证言。

经审理查明:

争议林地位于沙埔镇六广村民委山田屯金告剪火岭,东至小路,南至叶某某种植的洋紫荆,西至冲沟,北至陈立松种植的尾叶桉,面积2.48公顷(37.2亩),争议地内有申请人种植的尾叶桉,叶某某种植的洋紫荆。上世纪八十年代六广村山田屯在林地划分时因为分岭方案分歧较大,划分林地到户事宜未落实到位。1990年山田屯陈家小组组织人员到争议地种植杉树两万余棵,后因疏于管理没有收获。1998年到2006年期间,申请人与陈某军在争议地先后种植多种果树,2006年申请人与叶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将林地流转给叶某某经营管理。2022年11月因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到鹿寨段)项目征地,争议地发生权属纠纷,2024年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确权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处理决定书》,将争议林地确认为归陈家家族所有。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堪查材料、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合作经营合同》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被申请人将农村集体土地确认“归陈家家族所有”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柳城县沙埔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柳城县沙埔镇人民政府关于六广村山田屯陈某某与陈立某、陈新某、陈少某等16人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沙埔政发〔2025〕26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确权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城政行复〔2025〕59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12-18 10:10   

申请人:陈某某,男,地址:广西柳城县沙埔镇六广村,现住柳州市鱼峰区德润路,身份证号码:4502221963XXXXXXXX。

被申请人:柳城县沙埔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梓珂,镇长

地址:广西柳城县沙埔镇沙埔街42号。

第三人1:陈立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2:陈新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3:陈少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4:陈某青,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5:陈某初,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6:陈某已,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7:陈东某,男,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洛维路

第三人8:陈观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山田屯81号。

第三人9:陈加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山田屯68号之一。

第三人10:陈李某,男,汉族,住太平镇木界村民委

第三人11:陈刚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12:陈少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13:陈礼某,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14:陈某锋,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15:陈某芳,男,汉族,住沙埔镇六广村

第三人16:陆某某,男,汉族,住柳城县大埔镇胜利西路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沙埔镇人民政府关于六广村山田屯陈某某与陈立某、陈新某、陈少某等16人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沙埔政发〔2025〕26号,下称《处理决定书》),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确权决定。

申请人称:

一、《处理决定书》未查清事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作为确权依据的《协议书》无相关当事人签字,且上面签字均为一人所写,《协议书》上无四至范围,完全不能证明事实,是无效证据,被申请人采信该证据让人难以理解。申请人是六广村三队的,地也是三队的,而16名第三人大部分不是争议地所属生产队的,被申请人在未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争议地权属确认给所谓的“陈家家族”。

二、《处理决定书》中“...归六广村山田屯陈家家族所有”,不符合《土地法》第10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的规定。

三、争议地从1979年分生产队后一直由申请人母亲和申请人管理使用至征地前,从未有人提出过争议。2006年申请人找来合伙人叶某某种植紫荆花树,在征地前该争议地都是由申请人和叶某某在管理,这些管理事实都是有确凿证据的。在征地后有人眼红就拉所谓的家族成员来争征收款,被申请人的确权决定完全无视了申请人常年的管理事实,把权属确定给了“陈家家族”是错误的。

综上,请求柳城县人民政府撤销《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把争议地确定给申请人所有。

被申请人称:

一、2024年3月20日沙埔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勘察,现场勘验图有双方当事人及代表签字确认,双方均确认争议地块,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确认过,申请人确认涉及纠纷的16人列为该案件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协议书》内容并未完全采信,但依据对《调查笔录》《协议书》内容相互印证,对《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予以采信。《协议书》中虽未标明四至范围,但根据《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均表明《协议书》中陈家大屋之东北方的陈家山岭是金告剪火岭。

二、沙埔镇人民政府依法合规向六广村原党委支书、六广村山田屯原屯长、六广村管片村干进行调查,调查对象符合要求,且《调查笔录》均表明1990年陈家家族成员共同在金告剪火岭种植管理。申请人表示1979年分生产队时,该争议地块分给罗文珍经营管理,至征地前,未有人提出争议。申请人未提供足以佐证该事实理由的相关有效证据,沙埔镇人民政府认可以下事实:申请人在1998年至2006年期间种植管理争议地的事实;申请人将土地流转给叶某某种植管理的事实。综上所述,申请人未提供分地给罗文珍的相关证据,《调查笔录》佐证1990年陈家家族在金告剪火岭种植管理,在申请人经营管理期间,陈家小组不以任何理由干涉和破坏,符合《协议书》条款第三条,符合历史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沙埔镇人民政府决定争议地归属陈家家族所有。

行政复议期间,第三人未作答辩,提交了殷某某、陈立某的证人证言。

经审理查明:

争议林地位于沙埔镇六广村民委山田屯金告剪火岭,东至小路,南至叶某某种植的洋紫荆,西至冲沟,北至陈立松种植的尾叶桉,面积2.48公顷(37.2亩),争议地内有申请人种植的尾叶桉,叶某某种植的洋紫荆。上世纪八十年代六广村山田屯在林地划分时因为分岭方案分歧较大,划分林地到户事宜未落实到位。1990年山田屯陈家小组组织人员到争议地种植杉树两万余棵,后因疏于管理没有收获。1998年到2006年期间,申请人与陈某军在争议地先后种植多种果树,2006年申请人与叶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将林地流转给叶某某经营管理。2022年11月因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到鹿寨段)项目征地,争议地发生权属纠纷,2024年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确权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处理决定书》,将争议林地确认为归陈家家族所有。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堪查材料、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合作经营合同》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被申请人将农村集体土地确认“归陈家家族所有”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柳城县沙埔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柳城县沙埔镇人民政府关于六广村山田屯陈某某与陈立某、陈新某、陈少某等16人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沙埔政发〔2025〕26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确权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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