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城政行复〔2025〕58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02221959XXXXXXXX,住址:柳城县太平镇太平村
委托代理人:高卫洋,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锐中心2208。
被申请人:柳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柳燕,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案涉土地纠纷处理决,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确权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二、确认柳城县太平镇盘龙西北面0.7亩土地(五块宅基地,每块约120平米)的权属归申请人所有并为申请人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太平镇太平村村民,2019年4月18日,当事人与太平镇太平村委14,15队签订《土地处理协议书》,约定涉案0.7亩土地(五块宅基地,每块约120平米)归当事人黄某某所有,并向太平镇太平村委14,15队支付2000元,另该协议经贵府同意,并由太平镇村委主持签订。但是时至今日,申请人尚未取得案涉土地的所有权。该土地目前仍被柳城县太平中心小学占用。申请人认为,因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太平镇人民政府作为法定的具有调查和调解义务的主体。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通过EMS快递(快递单号:1289460892507)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签收,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太平镇人民政府仍未就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申请作出任何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关于被答复人黄某某称太平镇政府未答复其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与事实不符。太平镇政府就该申请已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2025年4月25日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给被答复人黄某某本人。
针对被答复人黄某某提出的其与柳城县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14队,15队以及柳城县太平镇中心小学对柳城县太平镇龙盘山西北面0.7亩土地发生权属纠纷的问题。经太平镇政府调查了解,柳城县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14队,15队与黄某某没有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且陈喜某为太平村党支书,主任,并不是柳城县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14队,15队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的《土地处理协议书》,是与太平镇太平村委老14队,老15队签订的,而太平镇太平村委老14队早已经分为18队,19-1队,19-2队三个队,太平镇太平村委老15队也早已经分为20队,21队。因此,黄某某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的纠纷主体不对。黄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与太平镇太平村委老14队、老15队签订的《土地处理协议书》是村民内部之间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由村民内部之间自行协商解决。若未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黄某某所称的柳城县太平镇中心小学占用涉案土地与事实不符。柳城县太平镇中心小学所使用的土地已经办理有不动产权凭证[不动产证书编号:桂(2019)柳城县不动产权第0003972号],并且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已作出(2024)桂02行终29号行政判决,确认了该不动产权证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被答复人黄某某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太平镇政府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2025年4月25日下午17:14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至黄某某家中,其本人已签收,不存在未答复的问题。
太平镇政府认为,被答复人黄某某称太平镇政府未答复其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与事实不符,其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黄某某的请求。
本机关查明:
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快递单号:1289460892507)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2025年4月25日下午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土地处理协议书》、(2024)桂02行终29号《行政判决书》相关等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的确权处理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受理确权处理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的确权申请被裁定驳回后,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重新提出确权申请。根据上述两法条规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确权申请,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确权,该确权申请应由被申请人处理,对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确权申请进行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