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城政行复〔2025〕25号
急
申 请 人:杨某,性别:男,联系地址:广西柳城县马山镇大龙村民委,身份证号码:4502221978XXXXX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文昌路8号。
负 责 人:曹 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5〕1号),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2025年5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5〕1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广西柳城县马山镇大龙村民委古仁屯村民。2024年3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片区)排污许可证及许可信息内容。2、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3、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自2023年至2024年3月对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片区)开展臭气浓度监测数据(结果)。4、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片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柳城环政依告〔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4〕1号)的决定。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柳城环政依告(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4)2号)的决定。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又重新作出柳城环政依告(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但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第1项“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片区)排污许可证及许可信息内容”之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公开的系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未记载排污单位的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也未记载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故被申请人公开的不是排污许可证,亦无许可信息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且被申请人作为辖区生态环境主管机关,具有公开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信息内容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申请的第3项‘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自2023年至2024年3月对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片区)开展臭气浓度监测数据(结果)’之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公开的数据(结果)不全面、不完整,在此期间(2023年至2024年3月)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到现场监测的就有多次,但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公开2023年至2024年3月期间其中的2次监测结果,对其余的臭气浓度监测数据(结果)未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且被申请人未公开安装的在线自动监(检)测数据(结果),对于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使用和维护的在线监测系统,被申请人对监测数据(结果)应知情,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所必须获取的内容,故被申请人应负有公开的义务。对申请人申请的第4项‘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片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之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亦未进行公开,被申请人公开的并非是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且被申请人亦未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形式要求向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作为辖区生态环境主管机关,具有公开该信息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答复不合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存在推卸责任的嫌疑。故被申请人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柳城环政依告(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牧业”)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被申请人为了便于服务申请人,已于4月22日将某塘种猪场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邮寄于申请人,申请人4月26日已自行签收。其中,《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记载了排污单位的基本环境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向申请人公开排污许可证及许可信息内容的问题。
被申请人自2023年至2024年3月期间,对某某牧业开展了2次废气监测,并于4月22日将两份监测数据(结果)邮寄于申请人,申请人4月26日已自行签收。申请人反映的被申请人多次到现场监测,实际是某某牧业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开展的自行监测,并非被申请人开展的监督性监测。古仁屯空气自动监测设备所监测的数据,只能用于古仁屯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参考作用,不属于被申请人对某某牧业排放废气开展的监督性监测,也不属于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并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古仁屯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公开的数据(结果)不全面、不完整的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公开主体是建设单位,被申请人为了便于服务申请人,于4月22日将《广西桂垦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塘种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邮寄于申请人,申请人4月26日已自行签收。广西桂垦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塘种猪场是某某牧业的曾用名,寄给申请人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就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该文件已由某某牧业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主动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问题,也不存在未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形式提供信息的问题。
本机关查明:
2024年3月下旬,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片区)排污许可证及许可信息内容。2.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3.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自2023年至2024年3月对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片区)开展臭气浓度监测数据(结果)。4.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片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于2024年4月22日将下列材料邮寄给申请人: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查询二维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塘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监测报告》(华强监字〔2023〕202号)《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废气监测报告》(华强监字〔2024〕201号);4.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塘种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于2024年5月9日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4〕1号)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发现其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4〕1号)适用法律错误,已自行撤销,同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4〕2号),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4〕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维持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4〕2号)后申请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被申请人自行撤销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4〕2号)。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5〕1号 )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塘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监测报告》(华强监字〔2023〕202号)、《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废气监测报告》(华强监字〔2024〕201号)、广西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塘种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4〕1号)、《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4〕1号)的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5〕1号 ),快递电子存根等。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5〕1号)已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5〕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柳城环政依告〔2025〕1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者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