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城政行复〔2025〕23号
急 件
申请人:韦启某,身份证号:4502221947XXXXXXX,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城县冲恩村。
被申请人: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全建业,职务:镇长。
第三人:韦某珍,男,壮族,身份证号:4502221957XXXXXX,住址: 柳城县冲脉镇冲恩村民委。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冲脉政发〔2025〕2号《冲脉镇人民政府关于冲恩村洛王屯后菜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下称《处理决定》),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冲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二、责令重新调查并确权。
申请人称:
1、该地是父母留下的菜园地(以下称后菜地),一直由申请人管理使用,父母在世时没有争议过,70年代申请人用父母的一块菜地建小房,申请人就将该地中一部份给父母种菜,当时父母跟韦某珍共同生活:78年韦某珍与韦某龙换地建房时,由于韦某珍相邻土地的面积不够换,申请人给0.12亩相邻的土地给韦某珍换地建房,韦某珍用两块给申请人管理使用,其中一块就是父母种菜的后菜地,当时兄弟之间只是口头协商,没有书面协议;父母去世后,就空口无凭,韦某珍以后菜地是父母留下的自留地,本应有一份为由,强行在后菜地上种植农作物而引起纠纷。2019年6月27日经村、镇调解:后菜地约0.12亩平均分为三份,三兄弟各占一份,韦某珍、另一兄弟韦某交签字同意此方案,韦某交还说:争议土地面积不多,且距大哥(申请人)家近,一起给大哥得了,如一定要分,我这份给大哥管理使用。但申请人不同此方案,理由是互换地后,后菜地理应全部由申请人管理使用。
2、被申请人在确权决定中未深入调查,仅凭几名村民证明韦某珍在此地上经营过就错误将后菜地中0.07亩确权给韦某珍。
3、有村民证明后菜地是申请人的(附证据)。
被申请人称:
一、事实依据
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证人核实,可以证明该菜地从80年代开始至纠纷发生,一直都是韦某珍管理使用。有洛王屯群众证明、调查笔录、土地、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被申请人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走界勘查查明,争议地名称为“后菜地”,四至范围为:东至韦启某老厕所、南至空地、西至韦某龙自留地、北至道路,争议地实际面积约为0.07亩。
二、法律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条之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提交材料
本机关查明:
争议地四至范围为:东至韦启某老厕所、南至空地、西至韦某龙自留地、北至道路,争议地实际面积约为0.07亩。第三人于2024年9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确权申请,被申请人未经调解程序于2025年3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处理决定》、行政复议答复、相关调查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三)组织和解、调解;
(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
(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前未组织和解、调解,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冲脉镇人民政府关于冲恩村洛王屯后菜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冲脉政发〔2025〕2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确权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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