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城政行复〔2025〕11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6-12

申请人:覃某红,男,壮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太平镇木界村覃村屯。身份证号码:4502221977XXXXXXX

被申请人:柳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柳燕,职务:镇长

第三人:柳城县太平镇木界村覃村屯村民小组

负责人:覃玉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太平镇木界村覃村屯村民小组与覃某红夹狄山、安对山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太平政发〔2025〕5号,下称《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将两块地共13.13亩的林地使用权属于覃某红所有

申请人称:

《处理决定》对于争议地的事实认定不清,处理决定结果有错误。[2025]5号决定书对于覃某红的开荒获得林地使用权没有作出事实认定,这是错误的。对13.13亩荒地的所有权问题,确定给第三人是没有错的,但使用权应属于覃某红的使用权。因为,覃某红的这两块荒地没有耕种开发一直留荒至2002年,2002年覃某红才对于这两块荒山地进行开发开荒,使用了大量人力物力,才能开荒成功,当时,开荒没有任何个人和组织单位干涉过。如今已有20多年了,根据对荒地开荒使用20年以上的,其使用权归开荒者覃某红所有。被申请人将使用权也归第三人的处理意见明显不公平也不合法。第三人对覃某红的行为是不公道的,村中的所有荒地不只覃某红一户开荒,其他人的为何不统一收回。这是屯领导故意针对个别人,针对覃某红,以公报私仇的行为,侵犯了覃某红的权益。如屯里统一收回开荒地的使用权,对全屯一致做法,公平公开平等,那一视同行,没有话可讲,但却不是这样。对于两块林地,覃某红的开荒使用权,在2009年10月的林权摸底调查时,全屯也就是第三人并没有异议,第三人同意覃某红对开荒使用权的认可,直视为同意由覃某红对这两块开荒地有使用权。如果,第三人对土地对外进行发包时,应当剔除覃某红13.13亩出来,这13.13亩使用权应当是覃某红的,由覃某红管理使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第三人柳城县太平镇木界村覃村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覃村屯)与覃某红对涉案争议地不形成土地承包关系或者土地租赁关系,现覃村屯请求将涉案争议地收归集体管理使用,太平镇政府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覃某红为覃村屯村民,覃某红与覃村屯因本屯夹狄山(地名)5.28亩、安对山(地名)7.85亩林地的使用权属发生争议。经太平镇政府调查,涉案争议地的性质为林地,所有权由覃村屯集体所有,争议地属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一直以来没有进行划分下到各队或者各户,即:涉案争议地使用权并未承包到户。大概在2002年,覃某红到涉案争议地开荒种植农作物,后种植桉树至今。覃某红开荒种植期间,并未与覃村屯签订任何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也未实际向覃村屯支付过承包金或者租金。因此,覃某红与覃村屯对涉案争议地不形成土地承包关系或者土地租赁关系。覃某红开荒涉案争议地属于个人行为,未取得覃村屯同意,现覃村屯请求将涉案争议地收归屯集体管理使用,太平镇政府依法予以支持。需要指出,我国并没有关于村民个人开荒种植村屯集体土地一定年限就自动取得承包权的法律规定。覃某红认为通过开荒可获得村屯集体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太平镇政府依法支持覃村屯的确权申请,以维护集体利益。

二、覃村屯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收回包括涉案争议地在内的集体林地,是覃村屯行使村民集体决策的意思表示,其程序和内容合法,太平镇政府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本案中,根据太平镇政府调查和覃村屯提交的《会议签到册》、《会议记录》及照片证实,在2019年10月17日覃村屯召开了村民小组会议,并通过将划出的公益林地收回屯集体所有的决议,涉案争议地13.13亩包括在划出的公益林地范围之内。该村民小组通过会议决议将涉案争议地收回屯集体,其程序和内容合法,太平镇政府依法予以支持。

三、太平镇政府受理覃村屯对涉案争议地的权属调解申请和确权处理申请后,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组织调解,进行事实调查和现场勘查,并由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太平镇政府对覃村屯与覃某红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享有管辖权。2023年5月15日覃村屯向太平镇政府提出涉案争议地的权属纠纷调解申请,太平镇政府于2024年7月9日组织双方调解,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22日覃村屯提出涉案争议地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后,太平镇政府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勘查,核实相关证据,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太平政发(2025)5号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查明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请复议机关对该处理决定依法予以维持,并驳回覃某红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提供材料。

本机关查明:

覃某红为覃村屯村民,覃某红与覃村屯因本屯夹狄山(地名)5.28亩、安对山(地名)7.85亩林地的使用权属发生争议。经太平镇政府调查,涉案争议地的性质为林地,所有权由覃村屯集体所有,争议地属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一直以来没有进行划分下到各队或者各户,即:涉案争议地使用权并未承包到户。大概在2002年,覃某红到涉案争议地开荒种植农作物,后种植桉树至今,期间未与第三人签订过合同。2019年10月17日覃村屯召开了村民小组会议,并通过将划出的公益林地收回屯集体所有的决议,涉案争议地13.13亩包括在划出的公益林地范围之内。该村民小组通过会议决议将涉案争议地收回屯集体,申请人对决议结果不认可。2023年5月15日覃村屯向太平镇政府提出涉案争议地的权属纠纷调解申请,太平镇政府于2024年7月9日组织双方调解,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22日覃村屯提出涉案争议地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后,太平镇政府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勘查,核实相关证据,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处理决定》、行政复议答复书、权属界限图、调解笔录、相关案卷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争议地属于集体所有,本机关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2019年10月17日覃村屯召开了村民小组会议,通过会议决议将涉案争议地使用权收回屯集体,决议效力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维持《柳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太平镇木界村覃村屯村民小组与覃纲玉亭长山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太平政发[2025]5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城政行复〔2025〕11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6-12 10:10   

申请人:覃某红,男,壮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太平镇木界村覃村屯。身份证号码:4502221977XXXXXXX

被申请人:柳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柳燕,职务:镇长

第三人:柳城县太平镇木界村覃村屯村民小组

负责人:覃玉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太平镇木界村覃村屯村民小组与覃某红夹狄山、安对山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太平政发〔2025〕5号,下称《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将两块地共13.13亩的林地使用权属于覃某红所有

申请人称:

《处理决定》对于争议地的事实认定不清,处理决定结果有错误。[2025]5号决定书对于覃某红的开荒获得林地使用权没有作出事实认定,这是错误的。对13.13亩荒地的所有权问题,确定给第三人是没有错的,但使用权应属于覃某红的使用权。因为,覃某红的这两块荒地没有耕种开发一直留荒至2002年,2002年覃某红才对于这两块荒山地进行开发开荒,使用了大量人力物力,才能开荒成功,当时,开荒没有任何个人和组织单位干涉过。如今已有20多年了,根据对荒地开荒使用20年以上的,其使用权归开荒者覃某红所有。被申请人将使用权也归第三人的处理意见明显不公平也不合法。第三人对覃某红的行为是不公道的,村中的所有荒地不只覃某红一户开荒,其他人的为何不统一收回。这是屯领导故意针对个别人,针对覃某红,以公报私仇的行为,侵犯了覃某红的权益。如屯里统一收回开荒地的使用权,对全屯一致做法,公平公开平等,那一视同行,没有话可讲,但却不是这样。对于两块林地,覃某红的开荒使用权,在2009年10月的林权摸底调查时,全屯也就是第三人并没有异议,第三人同意覃某红对开荒使用权的认可,直视为同意由覃某红对这两块开荒地有使用权。如果,第三人对土地对外进行发包时,应当剔除覃某红13.13亩出来,这13.13亩使用权应当是覃某红的,由覃某红管理使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第三人柳城县太平镇木界村覃村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覃村屯)与覃某红对涉案争议地不形成土地承包关系或者土地租赁关系,现覃村屯请求将涉案争议地收归集体管理使用,太平镇政府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覃某红为覃村屯村民,覃某红与覃村屯因本屯夹狄山(地名)5.28亩、安对山(地名)7.85亩林地的使用权属发生争议。经太平镇政府调查,涉案争议地的性质为林地,所有权由覃村屯集体所有,争议地属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一直以来没有进行划分下到各队或者各户,即:涉案争议地使用权并未承包到户。大概在2002年,覃某红到涉案争议地开荒种植农作物,后种植桉树至今。覃某红开荒种植期间,并未与覃村屯签订任何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也未实际向覃村屯支付过承包金或者租金。因此,覃某红与覃村屯对涉案争议地不形成土地承包关系或者土地租赁关系。覃某红开荒涉案争议地属于个人行为,未取得覃村屯同意,现覃村屯请求将涉案争议地收归屯集体管理使用,太平镇政府依法予以支持。需要指出,我国并没有关于村民个人开荒种植村屯集体土地一定年限就自动取得承包权的法律规定。覃某红认为通过开荒可获得村屯集体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太平镇政府依法支持覃村屯的确权申请,以维护集体利益。

二、覃村屯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收回包括涉案争议地在内的集体林地,是覃村屯行使村民集体决策的意思表示,其程序和内容合法,太平镇政府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本案中,根据太平镇政府调查和覃村屯提交的《会议签到册》、《会议记录》及照片证实,在2019年10月17日覃村屯召开了村民小组会议,并通过将划出的公益林地收回屯集体所有的决议,涉案争议地13.13亩包括在划出的公益林地范围之内。该村民小组通过会议决议将涉案争议地收回屯集体,其程序和内容合法,太平镇政府依法予以支持。

三、太平镇政府受理覃村屯对涉案争议地的权属调解申请和确权处理申请后,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组织调解,进行事实调查和现场勘查,并由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太平镇政府对覃村屯与覃某红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享有管辖权。2023年5月15日覃村屯向太平镇政府提出涉案争议地的权属纠纷调解申请,太平镇政府于2024年7月9日组织双方调解,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22日覃村屯提出涉案争议地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后,太平镇政府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勘查,核实相关证据,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太平政发(2025)5号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查明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请复议机关对该处理决定依法予以维持,并驳回覃某红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提供材料。

本机关查明:

覃某红为覃村屯村民,覃某红与覃村屯因本屯夹狄山(地名)5.28亩、安对山(地名)7.85亩林地的使用权属发生争议。经太平镇政府调查,涉案争议地的性质为林地,所有权由覃村屯集体所有,争议地属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一直以来没有进行划分下到各队或者各户,即:涉案争议地使用权并未承包到户。大概在2002年,覃某红到涉案争议地开荒种植农作物,后种植桉树至今,期间未与第三人签订过合同。2019年10月17日覃村屯召开了村民小组会议,并通过将划出的公益林地收回屯集体所有的决议,涉案争议地13.13亩包括在划出的公益林地范围之内。该村民小组通过会议决议将涉案争议地收回屯集体,申请人对决议结果不认可。2023年5月15日覃村屯向太平镇政府提出涉案争议地的权属纠纷调解申请,太平镇政府于2024年7月9日组织双方调解,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22日覃村屯提出涉案争议地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后,太平镇政府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勘查,核实相关证据,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处理决定》、行政复议答复书、权属界限图、调解笔录、相关案卷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争议地属于集体所有,本机关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2019年10月17日覃村屯召开了村民小组会议,通过会议决议将涉案争议地使用权收回屯集体,决议效力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维持《柳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太平镇木界村覃村屯村民小组与覃纲玉亭长山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太平政发[2025]5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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