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城政行复〔2025〕5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6-13

申请人:陶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02221978XXXXXXX,现住址:柳城县海润广场

被申请人:大埔镇人民政府,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强制清除其种植在洛崖苗圃路旁的风景树和芭蕉的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的强制行为违法。

二、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强制清除的风景树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

一、本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就清除了我所种植的树木。(只是下发了通知给陶荣某,我与陶荣某已经分家、分户多年,且该块土地也是登记在我的承包证上,树木也是我种植的。)

二、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本人种植树木的土地性质非永久性基本农田,不应该用第51条。

三、在无故清除了树木后,树木也不见踪影,后续也没有通知。

被申请人称:

大埔镇人民政府此次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正确。经调查,申请人所述地块位于洛崖加油站至兴华屯路口南侧,地面附着物和青苗为:坟、风景树,属于《柳城田长制办公室关于全力攻坚2024年度国家监测图斑流出耕地整治的通知》(柳城田长办发〔2024〕13号)要求整治的地块,图斑编号:P1BH11788,已划定为耕地保护目标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实施耕地工作,申请人擅自改变耕地的土地用途,在耕地上种植风景树。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

为了守牢耕地保护红线,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被申请人充分利用柳城大埔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各村应急广播和宣传车广播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耕地保护政策,从2024年12月2日开始在各村屯张贴《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柳城政通〔2024〕3号)和《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告知关于推动清理耕地上种植风景树、果树等非农化、非粮化作物的工作流程。同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开始组织力量清理风景树、果树等非农化、非粮化作物。申请人属于违法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对政府告知均置之不理,逾期不整改,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对其种植风景树的耕地进行恢复。因此,不存在未告知禁止种植风景树、果树等非农化、非粮化作物情况。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上述行为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政策的要求。

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组织力量对该整治图斑违法种植的风景树进行清理,申请人的父亲陶荣某在现场。施工方将清理后的树木堆放在地块边,并口头告知其父亲陶荣某清理后的树木可由他们自行处理,若有需要政府也可协助清运,但陶荣某没有要求政府帮清运走,被申请人也未擅自进行清运处理,不存在侵占他人财产行为,申请人树木的丢失与大埔镇人民政府无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包的耕地违法发展林果业进行处置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

被申请人为落实上级部署,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8日向申请人父亲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41207-150035),于2025年12月17日对涉案风景树进行了强制清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充分利用柳城大埔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各村应急广播和宣传车广播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耕地保护政策,从2024年12月2日开始在各村屯张贴《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柳城政通〔2024〕3号)和《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告知关于推动清理耕地上种植风景树、果树等非农化、非粮化作物的工作流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41207-150035)、送达照片、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柳城政通〔2024〕3号)、柳城大埔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内容、相关公告张贴到各村各屯的图片。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所作行政决定应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执行国家政策,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无可厚非,但被申请人未查明涉案地块使用权人以及涉案风景树所有权人,属于事实不清,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41207-150035)送达给了申请人父亲,并未送达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程序。复议申请中申请人对行政赔偿的诉求没有具体金额,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客观情况,无法确认损失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先向被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清除申请人种植的风景树和芭蕉的行为违法。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城政行复〔2025〕5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6-13 15:15   

申请人:陶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02221978XXXXXXX,现住址:柳城县海润广场

被申请人:大埔镇人民政府,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强制清除其种植在洛崖苗圃路旁的风景树和芭蕉的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的强制行为违法。

二、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强制清除的风景树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

一、本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就清除了我所种植的树木。(只是下发了通知给陶荣某,我与陶荣某已经分家、分户多年,且该块土地也是登记在我的承包证上,树木也是我种植的。)

二、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本人种植树木的土地性质非永久性基本农田,不应该用第51条。

三、在无故清除了树木后,树木也不见踪影,后续也没有通知。

被申请人称:

大埔镇人民政府此次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正确。经调查,申请人所述地块位于洛崖加油站至兴华屯路口南侧,地面附着物和青苗为:坟、风景树,属于《柳城田长制办公室关于全力攻坚2024年度国家监测图斑流出耕地整治的通知》(柳城田长办发〔2024〕13号)要求整治的地块,图斑编号:P1BH11788,已划定为耕地保护目标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实施耕地工作,申请人擅自改变耕地的土地用途,在耕地上种植风景树。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

为了守牢耕地保护红线,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被申请人充分利用柳城大埔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各村应急广播和宣传车广播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耕地保护政策,从2024年12月2日开始在各村屯张贴《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柳城政通〔2024〕3号)和《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告知关于推动清理耕地上种植风景树、果树等非农化、非粮化作物的工作流程。同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开始组织力量清理风景树、果树等非农化、非粮化作物。申请人属于违法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对政府告知均置之不理,逾期不整改,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对其种植风景树的耕地进行恢复。因此,不存在未告知禁止种植风景树、果树等非农化、非粮化作物情况。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上述行为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政策的要求。

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组织力量对该整治图斑违法种植的风景树进行清理,申请人的父亲陶荣某在现场。施工方将清理后的树木堆放在地块边,并口头告知其父亲陶荣某清理后的树木可由他们自行处理,若有需要政府也可协助清运,但陶荣某没有要求政府帮清运走,被申请人也未擅自进行清运处理,不存在侵占他人财产行为,申请人树木的丢失与大埔镇人民政府无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包的耕地违法发展林果业进行处置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

被申请人为落实上级部署,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8日向申请人父亲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41207-150035),于2025年12月17日对涉案风景树进行了强制清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充分利用柳城大埔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各村应急广播和宣传车广播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耕地保护政策,从2024年12月2日开始在各村屯张贴《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柳城政通〔2024〕3号)和《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告知关于推动清理耕地上种植风景树、果树等非农化、非粮化作物的工作流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41207-150035)、送达照片、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柳城政通〔2024〕3号)、柳城大埔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内容、相关公告张贴到各村各屯的图片。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所作行政决定应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执行国家政策,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无可厚非,但被申请人未查明涉案地块使用权人以及涉案风景树所有权人,属于事实不清,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41207-150035)送达给了申请人父亲,并未送达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程序。复议申请中申请人对行政赔偿的诉求没有具体金额,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客观情况,无法确认损失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先向被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清除申请人种植的风景树和芭蕉的行为违法。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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